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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業病診斷須知

職場2.37W

一、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職業病診斷須知

二、申請職業病診斷必需如實提交以下各項材料:

1、職業病診斷申請書;

2、職業史、既往史;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蓋章);

4、近期職業健康檢查檢驗結果(複印件需用人單位蓋章);

5、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複印件需用人單位蓋章);

6、用人單位證明當事人為該單位職工以及所從事工種、接觸職業病危害種類、接觸時間等基本情況的材料;

7、勞動者身份證複印件,如申請人與診斷對象不為同一人,應提交兩者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8、其他必要的有關材料。

三、沒有職業危害接觸史或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職業病診斷申請。

四、遞交的材料齊全並預繳職業病診斷費用後才能辦理正式受理手續。

五、接觸粉塵作業者,單憑一次胸片結果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

六、職業病診斷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衞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有關的資料。

七、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職業病診斷正式受理後,當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

申請職業病診斷須知 [篇2]

一、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勞動者及其用人單位如實提交以下各項材料並蓋章確認:

1、職業病診斷申請書

2、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書面材料

3、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4、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5、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6、職業病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6.1用人單位證明當事人為該單位職工以及所從事工種、接觸毒物時間等基本情況的材料;

6.2勞動者身份證複印件:如申請人與診斷對象不為同一人,應提交兩者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在規定時間內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職業衞生監管機構或取得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診斷結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機構不予受理職業病診斷申請,並説明理由:

1、勞動者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職業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

2、申請疾病種類超出職業病診斷機構被批准的項目或者範圍的;

3、當事人提供的資料不一致,直接影響職業病診斷正常進行的;

4、當事人向多個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申請,其中一個診斷機構已經受理的;

5、未按規定繳納職業病診斷費用的;

6、省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接觸粉塵作業者,單憑一次胸片結果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須提交2張時間相隔6個月、質量合格的高仟伏全胸片。

四、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五、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衞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六、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職業病診斷。對於難以確診或者需要進行住院觀察的疑似職業病病人,經職業病診斷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延期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