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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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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具體應該怎麼做會計分錄呢?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有關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收到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無償調入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

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1)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2)若無償調出時發生清理費的,應

借:資本公積——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清理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範疇,因而國有資產也是隨着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理解。

  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税

無償劃轉是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按照《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可以成為無償劃轉方(劃出方和劃入方)的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又補充上了國有一人有限公司。

根據這兩個規章,並非所有的全資國有企業都可以成為劃轉方,例如由兩個國有獨資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理論上,全資的國有單位都可以成為劃轉方。國資委的規章不全面,應當完善。

對無償劃轉,有兩種會計處理方式。一種是走資本公積科目,另一種是走營業外收入(支出)科目。無償劃轉是資產在國有單位之間的轉移,不能算收入(支出)。因此,應按第一種方式進行處理。捐贈按照第二種方式處理。如果無償劃轉也這樣處理,就把它等同於捐贈。

《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此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可惜本文件不是普適性文件。

如果按照第二種方式處理,無償劃轉劃入方增加了營業外收入,應當交企業所得税。第一種方式不牽扯當期損益,理應不交所得税。財政部、税務總局對此沒有統一規定。前些年,無償劃轉不交所得税;近些年,許多地方的税務部門出台文件,要求交所得税。

山東大學某次無償劃轉,會計處理走資本公積科目,被要求交所得税。這是不合理的。學校因此事暫停了無償劃轉,改成增資的方式。然而,無償劃轉和增資並不是一回事。首先,無償劃轉的適用範圍比增資廣泛得多,後者僅適用於股東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增資一般指增加註冊資本,與無償劃轉不同。

5月下旬,國家税務總局發佈了《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税基礎。(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税基礎。”

這個決定姍姍來遲。對無償劃轉來説,終究是個福音。地方税務部門各自為政的局面結束了。這個決定基本符合實際情況。然而,它的適用範圍比無償劃轉的範圍小,有待進一步擴大。另外,無償劃轉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是一種行政措施,不需要“合同、協議約定”。税務總局的規定有些苛刻和無理。

  企業無償劃轉資產的財税處理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税、營業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種的處理。

在實務中,不少國有企業集團內的母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之間存在無償劃轉資產的現象。

這種無償劃轉資產在税法上到底要繳納哪些税?新會計準則未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做出認定。實務中傾向於將無償劃轉理解為追加或減少投資。為了方便操作,投資優先以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體現,這樣不用做工商變更。即對於劃入方而言,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於劃出方而言,同時減少資產和資本公積。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税、營業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種的處理。

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税

無償劃轉在税法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以下6種情況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基於以上規定,無償劃轉資產因為涉及到資產所有權屬的轉移,應被視同捐贈,資產劃入方需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税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資產劃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税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涉及產權轉移書據就得繳納印花税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户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税。

另外,通過證券交易所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權的印花税問題,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税函〔2004〕941號),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不徵收契税

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税已經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4號)的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税。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税行為。

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如涉及到廠房和房屋等不動產資產應按視同銷售繳納5%的營業税,並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

應繳納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税〔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兩種情況。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資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税。

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

如果將資產的劃轉視為資產重組,則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税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税的徵税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