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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融資路徑與法律風險控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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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就是圍繞核心企業,通過對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控制,將供應商、製造商、分銷商、零售商指導最終用户練成一個整體的功能網絡、網鏈結構。那麼,下文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應鏈融資路徑與法律風險控制分析,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供應鏈融資路徑與法律風險控制分析

一、供應鏈融資概述

現代意義上的供應鏈金融概念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深層次的原因在於世界級企業巨頭尋求成本最小化衝動下的全球性外採和業務外包。所謂供應鏈,就是圍繞核心企業,通過對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控制,將供應商、製造商、分銷商、零售商指導最終用户練成一個整體的功能網絡、網鏈結構。而供應鏈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簡稱“SCF”),一般被認為是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一個專業領域(銀行層面),也是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一種融資渠道(企業層面)。由於Finance一詞在中文裏有金融、融資、財務等多種含義,因此,在微觀層面我們也可稱之為供應鏈融資。其運行的框架具體指銀行向企業(核心企業)提供融資和其他結算、理財服務,同時向這些企業的供應商提供貸款及時收達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銷商提供預付款代付及存貨融資服務。簡單地説,就是銀行將核心企業和上下游企業聯繫在一起提供靈活運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一種融資模式。

因此,從該定義可知,供應鏈融資與傳統的保理業務及貨押業務(動產及貨權抵/質押授信)非常接近。但又有明顯區別,即供應鏈融資是核心企業與銀行間達成的,一種面向供應鏈所有成員企業的系統性融資安排,而保理業務和貨押等只是簡單的貿易融資產品。簡言之,前者比後者要複雜,涵蓋範圍要廣。

(一)供應鏈融資適用的相關法律規範

供應鏈融資適用的相關法律規範主要包括《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票據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等等。

(二)供應鏈融資的特點

供應鏈融資之所以受到企業與銀行的青睞,主要原因如下:

1. 企業融資新渠道

供應鏈融資為中小企業融資的理念和技術瓶頸提供瞭解決方案,中小企業信貸市場不再可望而不可及。供應鏈融資開始進入很多大型企業財務執行官的視線。對他們而言,供應鏈融資作為融資的新渠道,不僅有助於彌補被銀行壓縮的傳統流動資金貸款額度,而且通過上下游企業引入融資便利,自己的流動資金需求水平持續下降。

由於產業鏈競爭加劇及核心企業的強勢,賒銷在供應鏈結算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Coface發佈的《2008中國企業信用風險狀況調查報告》顯示,企業通過賒賬銷售已經成為最廣泛的支付付款條件,賒銷導致的大量應收賬款的存在,一方面讓中小企業不得不直面流動性不足的風險,企業資金鍊明顯緊張;另一方面,作為企業潛在資金流的應收賬款,其信息管理、風險管理和利用問題,對於企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在新形勢下,盤活企業應收賬款成為解決供應鏈上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重要路徑。

2. 銀行開源新通路

供應鏈融資提供了一個切入和穩定高端企業的新渠道,通過面向供應鏈系統成員的一攬子解決方案,核心企業被“綁定”在提供服務的銀行。供應鏈融資如此吸引國際性銀行的主要原因在於:供應鏈融資比傳統業務的利潤更豐厚,而且提供了更多強化企業關係的寶貴機會。在金融危機的環境下,上述理由顯得更加充分。

由於銀行更關注整個供應鏈的貿易風險,對整體貿易往來的評估會將更多中小企業納入到銀行的服務範圍。即便單個企業達不到銀行的某些風險控制標準,但只要這個企業與核心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穩定,銀行就可以不只針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獨立風險評估,而是對這筆業務進行授信,並促成整個交易的實現。

3. 資金封閉管理

供應鏈金融借一筆,定一單,還一筆,自貸自償,交易過程的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相對封閉運行,具有還款來源自償性,銀行可跟蹤管理,真正做到資金的封閉管理。相比之下,傳統授信業務的還款來源依靠企業綜合收入,不單純對應單筆交易,借款人流動資產在形態規模上隨着企業經營活動不斷變化,銀行難以有效監控。

4. 供應鏈融資實現多流合一

供應鏈融資很好的實現了“物流”、“商流”、“資金流”、“信息流”等多流合一。一般來説,一個特定商品的供應鏈從原材料採購,到製成中間及最終產品,最後由銷售網絡把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將供應商、製造商、分銷商、零售商、直到最終用户連成一個整體。

(三)供應鏈融資的幾種典型模式

供應鏈融資具有自償性商品融資的特點,自償性指所得銷售收入首先用於歸還貸款,商品融資指在商品交易中運用結構性短期融資工具,基於商品交易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融資。融資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 經銷商、供應商網絡融資模式

融資模式簡介:利用核心企業的信用引入,對核心企業的多個經銷商、供應商提供授信的一種金融服務,是供應鏈金融最典型的融資模式,目前主要運用在汽車、鋼鐵等供應鏈管理較為完善的行業,這些行業內核心企業和供應鏈成員關係緊密,並有相應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該模式的應用必須有一個重要基礎,即核心企業必須有供應鏈管理意識,對銀行授信環節予以配合。

2. 銀行物流合作融資模式

融資模式簡介:銀行與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通過物流監管或信用保證為客户提供授信的一種金融服務,主要合作形式包括物流公司提供自有庫監管、在途監管和輸出監管等,也有物流公司基於貨物控制為客户提供擔保的情形。

該模式的核心在於銀行藉助物流公司的專業能力控制風險,銀行可以通過與物流公司的合作發現並切入客户羣,拓展業務空間。

3. 交易所倉單融資模式

融資模式簡介:利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以及交易所中立的動產監管職能,為交易所成員提供動產質押授信的一種金融服務。該模式包括現貨倉單質押融資和未來倉單質押融資兩種形式。交易所有兩類,一是上交所等三大期貨交易所,二是一些地方的大型專業交易市場。

該模式的推動力在於交易所和批發市場方具有促進交投的利益驅動,進而關心會員的資金流問題。因此商業銀行可以將交易所作為“1”,會員作為“N”實施業務開發。

4. 訂單融資封閉授信融資模式

融資模式簡介:銀行利用物流和資金流的封閉操作,採用預付賬款融資和應收賬款融資的產品組合,為經銷商提供授信的一種金融服務。

該種服務實際上突破了“1+N”的模式,主要是其交易特點為“兩頭大、中間小”,即“1+N+1”,適用於多個不同產業領域的中間商,如以煤炭企業為上游、鋼鐵企業為下游的經銷商,以辦公設備生產企業為上游、政府採購平台為下游的經銷商等。

5. 設備製造買方信貸融資模式

融資模式簡介:根據設備製造生產企業和下游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由商業銀行向下遊終端企業或經銷商提供授信,用於購買該生產企業設備的一種金融服務。

與傳統先款後貨融資模式的區別:融資主體不同。先款後貨融資模式的融資主體是經銷商;設備製造買方信貸融資模式的融資主體是生產企業;擔保方式不同。先款後貨融資模式的擔保方式為動產(即存貨)質押或抵押,均需引入第三方物流企業監管;設備製造買方信貸融資模式的擔保方式為設備(固定資產)抵押,在有關部門登記即可;融資工具不同。先款後貨融資模式的基本融資工具為銀票(期限較短);設備製造買方信貸融資模式的基本融資工具為中長期貸款(期限較長)。

二、供應鏈融資業務的的具體介紹

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下對應着動產質押、權利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及倉單質押)、保兑倉、先票款後貨、國內保理等具體業務。各項具體業務適用的對象、申請要求、操作流程等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實際操作層面各銀行也有不同的規定。本節對各項業務的介紹系參考中國郵政官方的網站的介紹。

(一)動產質押融資

動產質押融資業務是指融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其已經擁有的銀行認可的動產作質押,交由銀行認可的監管企業進行監管,以動產價值作為還款保障,以融資企業成功組織交易後的貨物銷售回籠資金作為融資企業第一還款來源,償還銀行信貸資金的融資業務。

1. 動產抵押的類型

一般而言,銀行提供靜態質押和動態質押兩種業務模式,靜態質押模式下企業必須通過打款贖貨的方式提貨;動態質押模式下企業可通過以貨換貨的方式,採用銀行認可的、新的等值貨物置換已質押的貨物。

2. 動產質押的優勢

採取動產質押的方式,對融資企業(核心企業上下游)有如下優勢:

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擔保形式,降低融資門檻,拓寬了融資渠道;

盤活了企業的存貨資產,降低了因增加存貨帶來的資金週轉壓力;

融資品種多樣,操作簡便靈活。

採取動產質押的方式,對核心企業有如下優勢:

穩定與上下游購、銷關係,強化對上下游企業的控制力度,提升供應鏈整體競爭力;

擴大產銷量及企業羣體,提升行業競爭力和品牌地位;

減少直接融資,節約財務成本,優化財務數據。

3. 動產質押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國郵政儲蓄的要求,企業如果擬通過動產質押進行融資,適用範圍如下:

質押物主要限於企業的存貨,即除存貨以外缺乏其他合適的(抵)質押物或者擔保條件的企業可申請;

企業所持有的存貨應所有權清晰、性質穩定、規格明確、便於計量、價格波動不大且易於變現。

核心企業願意在銀行幫助下藉助自身信用為供應商和經銷商融資提供支持,從而穩定上下游銷售渠道。

4. 動產質押的申請條件

符合動產質押適用對象的企業,再進行申請的時候需要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企業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

能夠通過銀行的債項評級;

擬質押動產為銀行已批准開辦質押的動產或符合《動產質押業務管理辦法》要求的條件;

核心企業已經銀行認定或符合《動產質押業務管理辦法》要求的條件;

信貸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銀行規定。

5. 動產質押程序

動產質押申請流程及需要提交銀行審核的材料如下:

(1)提交材料

企業除需提供銀行授信業務的基礎資料外,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動產質押業務申請書;

表明融資企業對動產擁有所有權、處分權證明(購銷合同、付款憑證、發票等),及同意質押的有關文件、材料。公司作為出質人的,應根據其公司章程要求,提供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出具的同意質押的決議;

提供質物清單,包括:品種、規格、數量、生產廠商、進貨價格、國家許可生產或進口證明、質量合格證明、產品説明書等;

最近兩個年度與核心企業的購銷合同、發票等過往交易記錄。融資企業為核心企業下游經銷商的,還應提供核心企業對於經銷商的准入、退出機制,以及認定為核心企業經銷商的證書等相關材料;

銀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2)審核

企業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內部審批流程層級審批,決定授信的額度。

(3)簽約並交付

企業與銀行、監管方三方一起簽訂《倉儲監管協議》。如果是動態質押,銀行向監管方發出發貨指令,銀行可要求企業提交保證金(或補充同類質押物)。

(二)權利質押融資

除了動產質押,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倉單、票據、股權以及某些債權都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亦即該類權利在特定時候可以成為企業或實際控制人融資的重要手段。對此,立法者給出的解釋是,隨着經濟高度發展,商品交易越加頻繁,商品和貨幣流通的手段也應需要而不斷髮展,以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憑證替代有形財產和貨幣流通越加廣泛。充分利用這些財產憑證所體現的無形財產權,對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發展經濟有着重要作用。

倉單一般被視為物權憑證,應收賬款屬典型的債權憑證,兩者都是權利。因此,本節將選取倉單質押和應收賬款質押兩種典型進行介紹。

1. 標準倉單質押融資

倉單,是指倉庫保管人應存貨人的請求而填發的有價證券。標準倉單質押融資業務是指銀行以借款企業自有或有效受讓的標準倉單作為質押物,根據一定質押率向借款企業發放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在借款企業不履行債務時,銀行有權依照《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該標準倉單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倉單的價款優先受償。

(1)倉單質押的優勢

採取倉單質押,可以保障企業現金流持續穩定;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節約企業財務費用。

(2)倉單質押的申請條件

申請以質押倉單的方式進行融資的申請條件如下:

企業法人或經授權的獨立企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

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户,保持良好結算關係,無貸款逾期記錄。

有固定經營場所,合法經營並擁有穩定銷售渠道和成熟的商業運行模式。

原則上有符合基本要求比例以上的存款保證金,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標準倉單質押及貸款的期限不能超過交易所規定的該標準倉單的有效期。

貸款質押率要根據借款人信用登記和倉單對應商品的性質差異來確定,不同的借款人及不同的標準倉單,質押率不同。

(3)倉單質押流程

標準倉單質押融資流程如下:

1)提交材料

借款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供應鏈金融業務申請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營業執照、貸款證(卡)、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或企業資質等級證書(若有);

公司章程及驗資報告.

連續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含報表附註與説明),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近一年的主要銀行賬户對賬單。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協議書;

提供其與銀行認定的核心企業具有良好合作關係的證明等材料;

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2)辦理質押手續

3)銀行為企業提供出賬

4)企業補繳保證金或歸還銀行授信

5)銀行釋放標準倉單

6)或者,在需要企業以標準倉單參與實物交割償還銀行授信情況下,銀行將標準倉單直接交給期貨公司,授權其代理參與實物交割

7)交易款項首先用於償還銀行授信

2.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質押是指融資企業以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銀行以貸款、承兑等各種形式發放的、用於滿足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週轉或臨時性資金需求的授信業務。

(1)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優勢

對於供應鏈的上游供應商,將應收賬款進行質押可以改善資金流狀況,能接受核心企業較為苛刻的付款條件,提高談判的主動性;獲得銀行授信,有利於擴大生產和銷售規模,穩定與核心企業的購銷關係;盤活應收賬款,減少流動資金佔用,降低財務費用。

對於核心企業,則能穩定上游的合作關係,獲得更加穩定、優質的貨源供應;減少直接融資,節約財務成本,提高利潤率;藉助銀行的供應鏈融資為供應商提供增值服務,減少支付壓力。

(2)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申請條件

通過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融資,並非適用所有企業。對於與核心企業採用賒銷結算方式,賬期一般在15天以上180天以內的企業可適用;以及與核心企業具有穩定的、連續的貿易關係,且與核心企業無關聯關係的企業也適用。

具體而言,企業應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企業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

必須自身經營活動現金流連續、穩定,有不斷補充的現金流可以用來償還銀行貸款;

與核心企業履約情況正常,按照交易合同約定進行結算,交易記錄良好,業務關係穩定;

與核心企業合作年限原則上不低於2年,或企業實際控制人與核心企業的合作年限不低於3年,或與核心企業有長期訂單;

能夠通過銀行的債項評級;

擬質押應收賬款符合銀行相關規定;

承諾銀行為所質押應收賬款的唯一收款行;

信貸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銀行規定。

(3)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流程

企業申請應收賬款質押進行融資的流程如下:

1)提交材料

企業在銀行和應付款方(合作企業)就其供貨商應收賬款質押及貸款融資簽署合作協議的基礎上,方向銀行申請貸款。企業除需提供銀行授信業務的基礎資料外,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清單及基本資料,包括付款人名錄和賬户等情況;

與付款人之間一年以內的應收賬款歷史交易記錄;

對已發生應收賬款應提供應收賬款交易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及該交易合同項下的發票;若需進一步證明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發貨證明、運輸單據等;

借款人以未來應收賬款作質押擔保的,應提供未來應收賬款對應的交易合同;

能夠反映付款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材料,借款人確實無法提供的,經辦行必須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獲取付款人資料;

經辦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2)銀行、申請借款方、應付款方簽署三方協議;銀行和申請借款方簽署借款合同及相關擔保合同,通知應付款方凍結質押部分應付款的支付;

3)核定貸款金額,放款;

4)到期貸款回收;

5)通知應付款方解凍;

6)應付款方支付貨款。

3. 保理

保理是指,賣方(債權人)將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户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綜合性金融服務。

(1)申請保理融資的條件

申請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申請人資信良好,發展前景良好、產品銷售渠道通暢;

供應商與買方間有穩定的商品買賣關係;

買方為信譽良好、具有履約實力的企業;

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務合法、有效、真實,購銷雙方沒有爭議;

應收賬款權屬清楚,沒有爭議,不受抵消權、質押權、留置權、抵押權及求償權的影響;

應收賬款賬齡結構合理、壞賬比例適度、風險能有效預測和控制;

購銷合同中沒有對應收賬款禁止轉讓的條款;

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2)應提交的材料

基礎資料:

營業執照副本及年檢登記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及按時納税證明、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近兩年財務報告(若有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則提供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有權機構的授權書或相關決議等;經人民銀行年檢的貸款卡(證);

《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申請書應由賣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與特定買方簽訂的商務合同(如年度購銷協議),近兩年銷售及收款明細,以及交易中所使用的各種文件、單據(如發票、貨運及質檢單據等)樣式;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身份證及授權代理人辦理相關申請手續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

銀行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3)保理流程

企業在額度內向銀行申請應收賬款轉讓;

銀行接受應收賬款,並於企業共同通知買方;

買方對應收賬款及轉讓事宜進行確認;

銀行向企業發放融資;

應收帳款到期日期前通知買方付款,買方直接將款項匯入銀行指定賬户,銀行扣除融資款項,餘額劃入企業賬户。

4. 其他

供應鏈融資除了上述動產質押、權利質押、保理業務等典型的融資方式,還有及票據融資、信用證融資,以及其他創新型的融資方式,將動產質押與票據結合,或者將權利質押與票據結合等等。

(1)票據融資

票據融資是指商業匯票的承兑、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對於普通企業而言,主要是承兑和貼現兩種形式,對於銀行而言,轉貼現是其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根據《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匯票承兑是指銀行作為付款人,根據承兑申請人(出票人)的申請,承諾對有效商業匯票按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書無條件支付匯票款的行為。銀行的這一票據行為也是對出票人的一種信用授予。商業匯票貼現則是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於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持票人承兑匯票、申請貼現的具體條件該暫行辦法都做了相應的規定。

票據融資簡便靈活,中小企業可以不受企業規模限制便可籌集資金。持有未到期銀行承兑匯票的中小企業若急需資金,可到銀行辦理貼現,利用貼現所得資金組織生產,從而創造高於貼現息的資金使用收益。票據融資相比其他融資方式,具有可優化銀企關係、實現銀企雙贏的特點,銀行也比較樂於接受。

(2)信用證融資

我們都知道,通常而言信用證只是一種支付結算方式,簡便、快捷、安全,能避免直接使用現金帶來的不便。其實,除此之外,信用證還可被企業用來募集資金。

對於買方而言,其可通過開立信用證進行融資。一般而言,買方企業如果開立信用證,往往只需繳納相當於信用證擔保合同金額的特定比例作為保證金(信用證總額不能超過該企業在該行的授信額度),直至銀行收到信用證對應的貨物單據之後,再通知賣方付款贖單。在此過程中,信用證起到天然的資金融通作用,主要體現在企業只需要繳納相當於信用證擔保合同金額的特定比例(可能是10%—30%)作為保證金(不同銀行額度不同),即可避免整個買賣環節相當於合同金額大部分比例資金的佔用,這無疑對於企業的資金週轉帶來較大的空間。

對於賣方而言,其同樣可能會成為另一個買賣合同關係當中的買方,因此同樣可採用上述方式進行融資。當然,除此之外,企業還可通過押匯的方式、福費廷等方式進行資金的融通。

(3)保兑倉

保兑倉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兑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或倉儲方)受託保管貨物並對承兑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由銀行向生產商(賣方)及其經銷商(買方)提供的以銀行承兑匯票的一種金融服務。

保兑倉對賣方而言,可批量銷售,增加經營利潤,減少銀行融資,降低資金成本,保障收款,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對於買方而言,也可 提供融資便利,解決全額購貨的資金,降低成本。

(4)先票/款後貨

先票/款後貨是基於核心企業(供貨方)與經銷商的供銷關係,經銷商通過銀行融資提前支付預付款給核心企業並以融資項下所購買貨物向銀行出質,銀行按經銷商的銷售回款進度逐步通知監管企業釋放質押貨物的授信業務。

此種融資方式對核心企業而言,可提高銷售預測準確性,合作安排生產節奏,降低生產成本;減少應收賬款對資金的佔用,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穩定銷售渠道,提高市場佔有率。對於下游經銷商,則突破擔保資源限制,解決採購預付賬款不足問題;增加向核心企業單次訂貨的規模,獲得更大的採購折扣和其他優惠;提前鎖定商品採購價格,防止漲價風險;融資工具多樣,降低融資成本。

三、供應鏈金融風險及其應對

(一)供應鏈金融主要風險因素

1. 面臨的風險

由於供應鏈融資模式的特殊性,對銀行來説,風險係數似乎更大,而且其風險將具有自身的特點。一般來説,供應鏈融資的風險通常源於以下這些因素:

(1)交易合同的真實性

商業銀行在供應鏈融資模式中,是資金的注入者,更關注整個供應鏈交易的風險,對風險的評估不再只是對借款主體的評估,更多是對交易進行評估,因此,交易合同真實性就是至關重要的,也是供應鏈健康運行的關鍵所在。銀行對供應鏈企業的信貸支持是基於交易合同真實性和自償性特徵,一旦交易合同的真實性不存在,銀行就會面臨巨大的風險。

(2)核心企業風險傳遞

供應鏈融資是銀行依賴核心企業的信用,向整個供應鏈提供金融解決方案,實際上是將核心企業的融資能力轉化為上下游企業的融資能力,提升上下游企業的信用級別。在這個過程中,核心企業與其上下游中小企業是信用捆綁關係。在融資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過程中,一旦核心企業信用出現風險,這種風險也必然會隨着交易鏈條擴散到系統中的上下游企業,進而影響供應鏈金融的安全性。

(3)沒有完整信用體系支撐

供應鏈金融的基礎是供應鏈成員企業之間緊密而又穩定的協作關係,而這種協作關係維繫的關鍵是企業之間的信用。如果供應鏈成員企業之間缺乏可靠和穩定的信用關係,那麼銀行供應鏈金融的風險也會加大。

(4)立法滯後問題

供應鏈融資業務是一項業務創新,產品不斷推陳出新,業務模式多樣,相對於傳統業務其標準化程度較低。在信用捆綁、貨物監管、資產處置、交易文本的確定等諸多方面涉及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現有法律很難完全覆蓋,這也會給供應鏈金融業務帶來法律風險。

(5)操作風險

目前供應鏈金融業務自成業務系統,專業化程度較高,從業務准入評級到審批、貸後管理都有別於傳統業務,此外供應鏈金融服務作為系統性業務不僅對核心企業及其供應鏈的運行有總體把握,還要熟悉行業特徵、競爭模式、風險表現,因此該項業務對從業人員提出更高要求。而在實際工作中,商業銀行對其內部管理大都沿用傳統業務模式,存在各環節操作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業務發展。

2. 面臨的法律風險

在供應鏈融資模式中,雖然銀行面臨的風險因素可能較多,一旦風險爆發其給金融體系、甚至整個市場經濟帶來的影響也可能較大,但是,作為融資方的企業、企業主、實際控制人仍應充分預知該模式潛藏的風險。由於供應鏈融資其本質仍屬於借款性(債權債務關係)融資,相應的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等,都是對該債權債務的擔保,因此,對融資方而言,其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與本章債務性融資項下各節介紹的融資方式對應的風險類似。包括企業不誠信導致信譽受損的風險,包括在民事法律上的違約責任(實際控制人、負責人等個人責任以及第三方的連帶責任等)風險,甚至刑事法律上的以金融詐騙為首的刑事犯罪法律風險。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2013年3月27日,郵政儲蓄與翔雄公司簽訂《供應鏈金融業務額度授信合同》,約定郵政儲蓄向翔雄公司提供綜合授信限額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000萬元,有效期為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4日。同日,雙方又簽訂《供應鏈金融業務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翔雄公司向郵政儲蓄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9月28日,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10%,罰息利率按合同執行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合同還約定,郵政儲蓄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翔雄公司承擔。

同日,郵政儲蓄與鄭妙忠簽訂《供應鏈金融業務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鄭妙忠為翔雄公司的借款提供金額為5500萬元的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因債務人違約而給郵政儲蓄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此外,同日郵政儲蓄與翔雄公司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約定翔雄公司以其對建工集團所享有的2013年9月28日到期的總額為62,532,967元的應收賬款為其上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雙方共同向建工集團簽發了《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建工集團也簽署了同意《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全部內容的回執。

同年3月29日,郵政儲蓄與翔雄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2014年2月11日,郵政儲蓄辦理了展期登記,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到期日續展到2016年3月28日。

2013年3月29日,郵政儲蓄向翔雄公司發放了借款5000萬元。翔雄公司自2013年9月起逾期未全額歸還借款本息。截至2014年3月31日,翔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8,110,996.82元及逾期利息1,534,724元,郵政儲蓄還為該案訴訟聘請律師支付了律師費250,000元。郵政儲蓄故起訴請求判令翔雄公司歸還借款本金48,110,996.82元,支付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1,534,724元及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律師費250,000元;鄭妙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翔雄公司提供質押的其對建工集團的應收賬款行使質權優先受償。

翔雄公司、鄭妙忠、建工集團均未參加訴訟庭審,也未提供給出任何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最終認為:該案係爭《供應鏈金融業務額度授信合同》、《供應鏈金融業務人民幣借款合同》系郵政儲蓄與翔雄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郵政儲蓄依約發放貸款,翔雄公司必須依約按時還本付息。現翔雄公司未依約還本付息,已構成違約。故郵政儲蓄要求翔雄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該案係爭《供應鏈金融業務最高額保證合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變更協議》、《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承諾函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各自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故鄭妙忠作為保證人理應根據郵政儲蓄的主張承擔擔保責任,其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有權向翔雄公司進行追償。郵政儲蓄亦有權要求以翔雄公司質押的其對建工集團的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綜上所述,違約方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二)供應鏈融資業務的風險控制

在供應鏈融資業務中,對於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銀行應有針對性的予以防範,對基礎合同真實性全面深入審查、對核心企業信用評級的認定、提高具體業務操作的審慎程度等等。對於企業而言,一旦通過銀行的審查融得資金,應嚴格履行相關合約,按照承諾履行應盡的義務。否則不但融得的資金可能將被提前收回,還將應對訴訟程序,並面臨大額的違約金,以及不良的誠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