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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代業税改追蹤2015:所有業務均能免税嗎

2014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税42號文,推行已經“滿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現了全行業免徵增值税,各地方税部門出台的執行細則也較為統一,此前企業擔心的政策執行中的地方差異有望避免。未來,免税政策的擴容及操作流程的簡化等,成為業界的新期待。

國際貨代業税改追蹤2015:所有業務均能免税嗎

  期待一:所有業務均能免税

廣泛的業務範圍與嚴格的免税規定間的矛盾,成為42號文落實的一大難題。

國家税務總局2014年第42號文,將國際貨代業免徵增值税的試點納税人範圍,從直接貨代擴大到間接貨代,受到企業一致歡迎。但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貨代業務都在42號文的免税之列,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帶來了不便。

根據42號文規定的免税範圍,“試點納税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免徵增值税。”但這其中並未包含轉運、倉儲等同屬於貨代企業服務項目的業務。

此外,為了加強對國際運輸等行業的應税服務適用零税率或者免退税的管理,2014年2月19日,國家税務總局辦公廳專門出台了《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退(免)税管理辦法》,對國際運輸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的起點和終點都做出了規定,“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不屬於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適用範圍。”

也就是説,國際貨代業國內段的託運、倉儲、分拔等業務,無法享受免税政策。

但在實際操作中,國際貨代行業作為國際運輸各個環節的'第三方物流供應商,採用的是“一體化運作、一站式服務”,其業務範圍包括攬貨、訂艙、託運、倉儲、包裝、裝卸、中轉、分撥等多個環節。國內段業務無法免税,無疑將影響企業的業務發展。

為此,在中國國際貨代協會的會議上,有業內人士建議貨代企業註冊兩家企業主體,一家按照免税政策,承擔運輸工具進出港、引航、靠泊等業務,另一家承擔國內段倉儲、託運等非免税業務。

不過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祕書長劉學德表示:“同一家企業,同樣的業務人員,以兩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營業統計、財務統計的難度都將加大,這種方法只能作為臨時的應對措施。”

  期待二:普票與專票可以並行

由於地方執行細則的不同,不少地區的增值税普通發票和增值税專用發表無法並行,企業經營受到影響。

在42號文正式實施前,包括上海、青島、大連等地的税務部門,均出台了政策實施細則,明確了增值税普通發票和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使用規則。

青島地區對既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又提供國內倉儲(包括堆場)、裝卸搬運、代理報關等服務的納税人,“與委託人簽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和其他應税業務代理收入分別核算,同時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免税項目對應的進項税額部分轉出,可以按應税和免税分別申報,分別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大連則規定,“試點納税人享受免税規定的,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上海的規定與大連類似,“納税人可根據主管税務機關發票核定情況,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或國税通用機打發票。如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不適用免税政策。”

據瞭解,42號文上海細則出台前,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曾與上海市税務部門進行溝通,建議“有國內倉儲業務、自有運輸車輛從事非國際運輸業務的國際貨代企業,可以同時申領增值税普通發票和增值税專用發票,分別用於國際貨運業務和國內業務。”但這一建議最終未被採納。

劉學德表示:“一個業務主體只能開具一種類型的發票,貨代企業承接業務後,自行承擔國內段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向貨主開具普通發票沒有問題,但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國內段業務,需要專用發票做抵扣,發票就成了問題。”

細究各地實施細則不難發現,目前針對增值税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的規定,各地的政策並不相同,隨着企業訴求的增強和未來政策的完善,這一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期待三:簡化免税操作流程

繁瑣的操作流程既增加了企業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務部門的監管難度。

針對現行的免税申請業務,企業普遍的反饋是,業務的申辦和管理流程過於複雜,簡化流程的呼聲強烈。

按照42號文及各地細則的要求,辦理免税業務除了要提供多項申請資料外,已獲得備案的貨代企業要做免税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填報《國際貨代免税收入明細表》。該表格包含船名、航次航線、貨類、提(運)單、合同及金額、金融機構結算證明等諸多項目,成為被吐槽最多的一點。

青島航美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崔紅軍笑言:“免税申請要填寫的表格,比我們自己統計的賬目還清晰。”青島某間接貨代公司提供的一組數字也頗能説明問題,該公司在42號文執行後,當月減免了税費30餘萬元,但由於龐雜的統計、申報、核算等工作,增加了人工支出近10萬元。

劉學德坦言:“免税細則要求太過複雜,不利於政策的儘快落地。”他認為,42號文體現了税務部門的事後監管,這種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方便企業操作和部門監管,但複雜的操作流程,既增加了企業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務部門的監管難度,雙方的操作成本都將大幅提高。“我們期待能減少中間環節,以低成本的方式保護税源。”

  期待四:免税範圍再擴容

隨着“營改增”改革的全面完成,相信貨代行業免增值税政策將更加完善。

42號文是對國際貨代業免增值税政策的完善,但不應是終點,本着減輕企業賦税壓力以及和國際慣例接軌的初衷,企業更期待未來免税範圍的擴容。

上海浦東貨運青島公司總經理高磊表示,期待42號文執行前的“過渡期”税費能得到返還。他説:“我們與貨主的結算週期為一至兩個月,我們在8月份墊付的近40萬元税費,沒有享受減免。而到了與貨主結算時,進入了免税期,貨主以免税為由,不再支付這部分費用,只能我們自己承擔。”

中央財經大學税收與財務管理系主任蔡昌長期關注我國“營改增”進程。他認為:“42號文把優惠政策擴大到間接貨代,保證了國際運輸相關服務企業的税收公平,也使扣税鏈條更加完整。”他同時期待國際貨代行業免税範圍的再次擴容,“貨代的業務包含攬貨、訂艙、倉儲、中轉,還包括報關報檢、貨物保險等與國際運輸相關的服務,以及國際多式聯運、國際快遞、合同物流等新興物流業務,我國國際貨代行業還沒有達到完全的全鏈條免税。”

蔡昌表示,增值税最終的改革方向是實行商品和貨物的一體化徵税,隨着生活服務業、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等行業推行“營改增”改革試點,全面的“營改增”改革將完成。“增值税徵收範圍擴大的同時,税率檔次也將陸續簡化。未來貨代行業國內服務部分的税收,也有望進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