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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提供國際貨代服務免税備案流程

財税[2013]106號文件附件3《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税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一般納税人提供國際貨代服務免税備案流程

試點納税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委託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税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

該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規定發佈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税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税。

試點納税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試點納税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簡介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備案流程

一、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税税收優惠事項備案表》,3份

二、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收取或支付全部價款、費用的結算賬户賬號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三、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3個工作日辦結。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