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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罰和責任追究的證據要求

只有在審計取證的內容和形式上滿足責任追究的行政執法要求,做到證據充分、形式合法,才能使審計機關具備對發現問題進行審計處罰和責任追究的執法依據和基礎,才能促進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問題依法進行審計處罰和責任追究,從而增強審計監督威懾力和審計監督效果。那麼如何取證才能滿足審計處罰和責任追究的證據要求呢?

審計處罰和責任追究的證據要求

  (一)證據內容要全面、要將問題“人格化”

從證據的內容上,證據不能“就事論事”僅採集財務數據,在取證資料的目標範圍上要寬,在對財務數據資料進行取證的基礎上,還要重點關注和調取業務經辦和管理部門的業務數據資料,關注單位的黨組、行政辦公會議記錄資料,關注單位和單位內部機構的工作計劃和總結資料。通過財務會計數據、業務管理數據和行政管理有關數據資料的證據配合,實現證據反映的事實清楚、責任界定清楚的目標。

要實現證據內容全面的目標,還應重點關注財務和業務數據背後“人”的因素,要對事情是誰做的、是誰讓做的進行取證,即要將問題責任到人,對問題的決策、實施、監督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取證。

  (二)取證“人格化”必須準確界定問題責任人

對違規問題責任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取證有較高的要求,必須準確的界定違法問題的責任人。《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規中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和建議追究責任人責任的法規條款,均針對兩類人員,一是違法問題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二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人員在對發現問題進行取證時,也應相應分清問題的兩類責任人,為處罰和追究責任人責任做好證據準備。

在界定這兩類責任人時,審計人員要注意從人員身份和所起作用上去把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人員身份應當是單位的領導人員,一般工作人員不能界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單位所屬部門的負責人也不宜界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人員身份應是單位一般幹部或部門管理人員;從問題所起的作用上看,起決策、指揮、組織作用的單位領導人員應界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責問題實施的單位幹部屬於其他責任人員。

  (三)根據需要靈活選擇證據形式

1.根據不同形式證據的特點和取證需要選擇證據形式。證據從形式上分為書面證據、證人證言、實物證據、視聽證據、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筆錄七種。不同的證據形式,證明的效力不同,取得的難易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從證據的證明效力看,鑑定結論、筆錄和經過公證的書證證明效力要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原始證據的證明效力要優於複印件,數個形式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力要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從證據取得的難易程度看,證人證言、實物證據、鑑定結論較難取得,書面證據、視聽證據、筆錄證據較易取得。同時,不同的證據形式還有不同的.取證成本,也將影響的審計人員對取證形式的選擇。在具體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結合審計項目實際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的取證需要,選擇不同的證據形式,滿足事實反映清楚、責任界定清楚的審計取證需要。

2.根據不同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對象注意不同的取證重點和證據形式。從處罰和責任追究的對象看,審計可以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責任追究。但不同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對象,對審計取證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對單位處罰的取證較簡單,只要界定問題為該單位實施的、發生的,反映清楚問題的事實,就滿足了取證內容的基本要求。而從取證形式上,一般的書面證據即可滿足要求。

如果擬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和建議追究行政的責任,則對審計取證就有更高要求。從證據的內容上,除了反映清楚違規問題的經濟運動過程,還需要落實問題產生實施過程各環節的決策人員、組織人員、實施人員,落實其作用和責任。這中間,對領導人員的取證內容重點要放在有關問題的決策過程和決策責任上,對其他人員的取證重點要放在問題的實施過程、結果及具體由誰實施、管理人員是誰等方面,同時也要對問題由誰授意或決策進行取證。從證據的形式上,除了需要書面證據,還需要通過筆錄等證據形式取得有關問題事實和責任人作用、責任的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整體,為審計處罰和責任追究夯實證據基礎。

  (四)注意證據形式上要合法

審計證據要發揮證據的效力,除了在內容上具有充分性和相關性,還需要具備證據形式上的合法性。從有關法律法規對證據形式的要求看,審計人員在審計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方面要關注的內容主要有:執法和取證人員必須為兩人以上,審計證據的取證時間必須在法定的執法時間之內,審計證據必須按規定簽章,審計證據經過塗改的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簽字認可,複印件證據必須經過證據提供人核對無異並蓋章,審計文書送達、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對象意見、審計處罰徵求被處罰對象意見、審計聽證告知等法定執法程序必須按規定完成並取得有關證據資料等。這些對審計證據的基本形式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確保審計證據符合要求,避免審計證據因形式上的問題成為無效證據。

  (五)關注審計取證的其他問題

要使審計證據滿足處罰和責任追究的要求,審計人員還應關注相關工作的新要求直接或間接對審計取證帶來的影響。如,近幾年,各級政府開始不斷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各地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已經陸續出台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法規和規定。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規定對審計取證的直接影響是,對審計查出的按規定應處罰的問題,審計人員還必須以當地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標準為依據,對問題是屬於不予處罰標準還是從輕處罰標準或者是從重處罰標準進行確認,同時對符合標準的有關要素進行取證。如審計人員經對照本地處罰裁量權標準,對審計查出問題屬於從重處罰的,還應取得被審計單位或責任人應從重處罰的法定情節證據,包括被審計單位或責任人已因同類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限內經行政機關處罰的、經行政機關責令停止或要求糾正違法行為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嚴重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