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常見二十個問題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
審計常見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審計常見問題的定性處罰依據你知道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審計常見二十個問題定性及處理處罰依據,歡迎閲讀。
1.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處理處罰:依[2004]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一)款“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款“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三)款“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之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和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1998]財政部令第9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1996]財政部令第8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處理處罰:依[2004]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二)款“違反規定編制、批覆預算或者決算”之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
處理處罰:依[2004]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三)款“違反規定調整預算”之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税務部門監製章的規定發票的。
定性依據:違反了〔1993〕財政部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處理處罰:依[1993]財政部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四)款“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指查證少繳、漏繳的税款),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擠佔、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佔挪用等。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處理處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國發〔1996〕29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八條第六部分“對擅自將財政預算撥款挪作他用或轉為有償使用的,其資金一律追回上繳上一級財政,並相應核減以後年度的財政預算撥款,同時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處分。”和[2004]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二)款“截留、挪用財政資金”之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6.擠佔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處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五條“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上一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五)款“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規定:(同上)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户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財預字[1998]49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主管單位收到財政專户核算的預算外資金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及時轉撥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掛賬。”
處理處罰:[2004]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三)款“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之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複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處理處罰:[2004]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一)款“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之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9.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報、以撥坐支、隨意擴大結轉項目、虛列結轉支出、減少結餘或擴大赤字的數額)。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賬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財預字[1998]49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支出按實際支出數額記賬”、第四十八條(一)款“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都要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要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要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二)款“年度單位支出決算,一律以基層用款單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實際支出數為準,不得將年終前預撥下級單位的下年預算撥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級會計單位的撥款數代替基層會計單位的實際支出數”;財預字[1997]286號《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六條“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採用權責發生制”。
處理處罰:依[2004]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一)款“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之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10.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將收取應上繳的預算內收入轉作預算外收入。
定性依據:國發〔1996〕29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完善對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隱瞞財政收入,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財綜字(1996)104號《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按違反財經紀律或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處理處罰:〔1996〕29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八條第三款:“對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的,要將違反規定的收入全部上繳上一級財政。同時,要追究有關部門和本級政府領導人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財綜字〔1996〕104號《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將違反規定的收入全部上繳上一級財政。同時,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
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賬户上或者另設賬户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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