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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模式-上市的方式

雖然我國最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司上市的條件有所放寬,但是我國主板市場上市門檻還是很高,所以很多企業去香港上市。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香港上市的文章,歡迎參考!

香港上市模式-上市的方式
  香港上市模式的選擇

國內企業到香港上市,主要採取H股模式和紅籌模式(其中包括“VIE模式”):

H股模式

H股模式,是以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的上市方式。

此模式的優點是:不需要搭建紅籌架構;不需要辦理所謂75號文登記。缺點是:在向香港聯交所遞交上市申報文件前,需要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上市前原股東的股權能否全流通,在政策上目前尚不明朗;公司上市之後的再融資等,也需要取得中國證監會的事先批准。

紅籌模式

紅籌模式,是以境外所設特殊目的公司作為上市主體的上市方式。

此模式的優點是:IPO及此後的再融資,通常並不需要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 上市前原股東的股權在上市時即實現全流通(除非有限售承諾)。缺點是:需要在不違反10號文的前提下搭建紅籌架構,可能需要過橋資金等成本;如以VIE方式在香港上市,其一要求只能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其二是會影響公司的發行市盈率;如以代持等方式,則存在代持人的風險;需要辦理75號文登記等。

協議控制模式(VIE模式)

協議控制模式(也稱VIE模式)是紅籌模式中的一個特例。此模式因最早由新浪在美國上市時採用,因而國內也稱之為“新浪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變利益實體)”首字母的縮寫。

協議控制模式突出特點是“中中外”,即由國內運營實體(即VIE)的股東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在國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之後由WFOE與國內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控制協議(或稱“VIE協議”),以實現合併報表之目的。

香港聯交所通常接受協議控制模式的條件是:國內運營實體所在行業為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類。香港聯交所於2005年一季度公佈的《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43-3)。在該文件中,聯交所議決:考慮“甲公司”的上市申請時,仍繼續採取以披露為本的監管方針。根據主要事實及所提出的中國法律意見,聯交所裁定甲公司已證明合約安排的合法性及甲公司能夠確保合約安排的妥善運作。只要甲公司在招股章程中適當披露合約安排及相當風險,聯交認為甲公司及其業務是適宜上市的業務。2011年11月,聯交所對上述文件進行補充,其中説明:上市委員會在2011年檢討時確定可在全面考慮採納合約安排(普遍亦稱結構性合約)的原因後,以及在本上市決策的條件規限下,按個別情況接納合約安排的做法;對於涉及非限制類業務時,上市科一般會將個案轉介上市委員會處理。聯交所並要求採用結構性合約的申請人提供(1) 在業務營運中採用結構性合約的原因;及(2) 當法律允許申請人無須採用結構性合約方式經營業務時,取消結構性合約安排。

  香港上市方式

如欲瞭解不同上市方式的詳情,請參閲《主板上市規則》第七章或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章。

發售以供認購

由發行人或其代表發售其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

發售現有證券

由已發行或同意認購的證券的持有人或獲配發人或其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該等證券。

配售

由發行人或中間人將證券主要出售予經其選擇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該等人士認購。

介紹

已發行證券毋須作任何銷售安排而申請上市所採用的方式。

創業板轉板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可以通過簡化的程序申請轉主板上市。

預託證券

從2008年7月1日起,交易所主板申請人可以通過香港預託證券(HDRs)在香港上市。香港預託證券為公司在交易所上市提供了另一選擇,對於來自不準在海外發行股份或設置股東名冊的司法權區的發行人,預託證券尤為適合。

標籤:上市 模式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