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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企業質量管理規範

餐飲企業所要求的方面比較多,相關的質量管理又會有什麼樣的規範呢?餐飲企業質量管理規範下面是小編推薦給大家的餐飲企業質量管理規範,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餐飲企業質量管理規範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開業條件、服務內容及管理和經營方式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從事餐飲銷售服務的各類企事業單位開設的對外經營場所。

本標準不適用於機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開辦的內部餐飲服務場所,和公共或商務活動臨時舉行的餐飲經營場所。

  規範性利用文件

以下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援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不是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利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保衞生法》

SB/T10443早飯經營規範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衞生規範

GB 14930.1食品工具、裝備用洗滌劑衞生標準

GB 14930.2食品工具、裝備用洗滌消毒劑衞生標準

GB 14934食(飲)具消毒衞生標準

GB 16153飯館(餐廳)衞生標準

GB 18483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GB19085貿易、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

SB/T10426餐飲企業經營規範

SB/T10474餐飲業營養配餐技術要求

SB/T10475經濟型飯店經營規範

SB/T10476飯店服務禮節規範

SB/T10478餐飲業職業經理人條件

SB/T10479飯店業星級侍酒師條件

SB/T10481低温肉製品質量安全要求

SB/T10482預製肉類食品質量要求

餐飲業食品衞生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10號,2006,6.1起實施)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衞生規範(衞生部衞監發[2005]260號)

  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使用本標準

3.1 餐飲企業

通過廚房加工製作後的食品和飲品銷售給消費者的獨立核算經營單位。

3.2 餐飲單位

餐飲企業、其他企事業單位內部和分支機構設立的對外餐飲零售服務場所。

3.3 餐飲業

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和承當主食加工配送企業的總稱。

3.4 清真餐飲企業

經屬地清真食品管理部分認定,按《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領取清真食品準營證明的餐飲獨立法人實體。

3.5 清真餐飲單位

經屬地清真食品管理單位認定,按《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領取清真食品準營證明的餐飲單位。

3.6 清真肉食品

符合具有清真飲食習慣或民族生活要求,並符合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規定(清真)要求,加工製作的畜禽肉類及其製品。

3.7 清真餐飲服務職員

在清真餐飲業從事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並經過專門培訓熟習回族等信仰伊斯蘭教羣眾生活習慣,按特定生活風俗進行經營服務活動的職員。

  基本要求

餐飲經營單位開業時應為獲得《食品衞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從業職員應獲得健康證,並經過知識培訓合格後,才可上崗工作。

餐飲業應當執行SB/T10426和SB/T10443的規定。

餐飲業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食品進貨、加工和銷售及衞生管理規定。

餐飲業應當重視食品品質、服務質量、就餐環境的標準化,突出餐飲經營的主題文化,誇大綠色與安全、營養與健康。

餐飲業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節能環保的規定,實施具體的節水、節電、節油和防治污染、污物清算及排放的措施。

餐飲業須面向現代化,着力體制創新、結構優化,具有現代技術和經營方式、管理方法,建立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職業經理人應當符合SB/T10478的要求。

餐飲經營場所應當設有醒目、規範的清真和漢餐標識。

清真和漢餐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分開設置,廚房設施裝備、倉儲設施、採購送餐車輛、就餐廳堂、餐飲用具和擦洗工具應當專用。

清真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應當獲得《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資歷和條件。

清真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經營場所設立應當與漢族餐飲經營場所保持適當間隔。清真餐飲網點與漢餐網點以先進為主原則設立,後一方設立的餐飲網點不應與前一方左右鄰居或隔街對門設置。

餐飲廚房職員、送餐職員應當專職服務清真和漢餐經營場所。清真餐飲服務職員應當在工作期間在清真經營場所就餐。

  餐飲經營場所設置

使用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場所設置,應當與居民集中居住區保持200米以上間隔。100-300平方米的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就近設置在社區內外。100平方米以下的早飯館和早飯亭、早飯車應當按需設置,滿足居民快捷用餐需要。

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停車場、自行車存車處和重要物品寄存處。

餐飲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遭到污染的區域,應間隔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之外,並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資和其他分散性污染的影響範圍以外。

早飯亭、早飯車設計製作和經營規定應當符合SB/T10443的規定。早飯亭、早飯車應當依照“方便居民、定時供給、衞生規範、便於交通”的原則設置。

靠近學校、集貿市場、大型商場、電影院設置的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安裝噪音低、安全性能好的鍋爐裝置,並作醒目標識。

餐飲經營場所油煙排放口位置、污水排放和洗手間設置應當符合SB/10426規定.

餐飲經營場所在成片開發的居住地區應當獨立於居民住宅樓,所在建築物應當在結構上具有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餐飲經營場所內應當與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場所相距25米之外。

500平方米以上餐飲經營場所應當獨立設置食品保鮮庫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獨立設置肉品冷庫,3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設置食品檢驗間。

清真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應當在建築物外懸掛規範的清真標識。

  餐飲服務環境

餐飲服務環境包括餐廳、雅間、大堂、服務枱的裝潢、燈光、用具、餐桌椅、枱布、陳設品等。整體設計製作應當寬闊、明亮、美觀、簡約、安全。

餐飲服務環境擺放和懸掛物應當健康、積極、柔和、藝術。不應有宗教、迷信、暴力和低俗文化內容,不應有煙酒廣告內容。

使用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餐飲經營場所服務環境應當在枱面、牆壁、走廊,擺放和懸掛攝影、字畫、工藝品、文明條幅等具有藝術和地方特點、古現代文明的作品。不應擺放和懸掛粗鄙、低級和未成年人不宜的陳設物和宣傳品。

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具有冷熱裝備、洗手擦洗裝備和書寫、燭炬照明用具。

使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餐飲經營場所內部應當設有簡易洗手間;5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設有設施完備的洗手間,備有洗手液、衞生紙和烘乾機;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提供傘具、皮具擦洗用具。

餐飲經營場所餐飲桌椅應當舒適、安全、無異物和腐蝕、鏽斑。1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圓桌型座椅擺放,落座後與四周用餐間隔不應小於1米。

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將食品加工間、食品藴藏室、垃圾廢物間和用餐廳(間)分開設置。使用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獨立設置透明的冷菜調配間和麪點間。

餐飲雅間使用面積在25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具有洗手間、冷熱空調、電視機、掛衣架及儲衣櫃和飲食用具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