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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資料

《鄭州大學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校黨委常委會議研究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大學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資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範學校公務接待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河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對口支援、合作發展等公務活動。學校外賓公務接待活動,按河南省有關外賓接待管理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機關各部門、各院(系)、科研機構和直屬單位。

第四條 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嚴格標準、務實節儉、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二章 接待審批

第五條 公務接待要嚴格審批管理,嚴格接待範圍,堅持“先審批、後接待,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公務接待實行分級管理和歸口接待制度。學校公務接待由校領導審批,由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或校領導指定的單位組織和協調。各單位對口業務日常公務接待由承接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七條 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禁止將休假、探親等活動及校內單位間的工作往來納入公務接待範圍,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公務接待。

第三章 接待標準

第八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高速路口等場所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專門組織師生迎送活動。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標準,住宿費一般由接待對象自理。住宿用房優先安排在學校學術交流中心、接待服務中心、招待所或賓館,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從嚴控制用餐標準。

(一)接待對象應當按規定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每次公務接待活動可以安排公務用餐一次,用餐標準為平均每人不超過130元。用餐標準可根據有關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定期進行調整,經學校研究後執行。

(二)公務用餐原則上安排在校內學術交流中心、接待服務中心、餐廳、飯店等。

(三)公務用餐可以安排自助餐或桌餐,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午餐禁止用酒。

(四)公務用餐要嚴格控制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接待出行應根據公務出行人員情況,合理使用車型,儘量安排集中乘車,嚴格控制隨行車輛及人員。

第十二條 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等。

第十三條 參與公務接待的校內工作人員的住宿、用餐按照必要、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標準。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預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並將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十五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及接待人員費用等內容。

第十六條 公務接待費用的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應使用公務卡結算或銀行轉賬支付。如需使用現金結算,應按《鄭州大學公務卡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舉辦的需要安排公務接待的會議,按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費、會務費、培訓費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學校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加強財務監督、審計監督和羣眾監督,開展定期檢查,採取考核、教育、整改、處理等措施,切實加強公務接待管理及經費控制。

(一)財務處負責公務接待經費預算控制、審核管理等工作。

(二)審計處負責對公務接待費用預算及執行情況的審計檢查工作。

(三)校紀 委(監察處)負責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條 建立公務接待經費使用情況動態監控機制,提高信息管控手段,推進包含公務接待費在內的“三公”經費信息公開,接受校內及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確因學校引才引智等工作需要,邀請或接待專家學者、知名校友等其他來訪人員的公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加強管理,嚴格審批,注重實效,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 各附屬單位和獨立核算單位的公務接待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確因工作需要,由科研經費或其他專項支出的公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標籤:公務 接待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