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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制度

關於保險的制度有哪些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篇關於保險制度的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制度

  (一)保險是一種商業運作

保險是一種商業運作,投保人需要付出保險的成本,保險人需要得到商業利潤,所以人們將保險稱為一種商業活動。它是一種自助與互助相結合的經濟制度。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一致同意針對特定的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所作的賠償或給付,需要交納必要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依法將這些保險金集合起來,建立賠償和給付的基金,以及運用這些資金投資增值,鞏固和增加保險賠付能力,當出現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根據合理的計算,對投保人作出賠償或給付。

  (二)構成保險制度必須有危險存在或條件能夠滿足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的保險事項必須是客觀上可能發生的。如果是以賠償為目的的保險事項,必須是投保人的活動環境中存在着危險因素,在發生意外事故的危險時,才能賠償;如果是以滿足條件為目的的給付,這些條件能夠滿足的,才能得到給付。其意義在於,如果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保險事項的危險是不可能存在或者條件不可能發生的,或者是保險合同生效前已經發生的,或者是在保險合同結束之後發生的,都不構成保險危險,投保人不能對此要求賠付,保險人也不會因此賠付。

  (三)保險必須有約定的賠償或給付

財產保險必須具有針對約定的事故造成損失對投保人或受益人予以賠償的承諾,人壽保險必須具有對約定條件成就時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的承諾,約定的賠償和給付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一種財產責任,是對投保人支付保費的一種回報。如果某個險種沒有確定的賠償或給付,這個險種勢必因為投保人與保險人持續不斷的糾紛而不能存在下去。所以,保險是一種商業化的救濟活動,保險人以商業行為承擔部分社會保障責任,與普通的社會救濟、單位補助及親友鄉鄰的互助不同,前者兑現保險責任是不可推卸的民事義務,而後者只是一種或然性的補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