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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的性質

保險我們大家都知道,但是保險的性質是什麼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保險的性質的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的性質

  (一)保險是一種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調整我國的保險組織和保險行為的基本法。該法規定的保險制度,是一種商業保險法律制度。《保險法》的這條規定明確地指出了保險這種商業活動的概念。保險制度作為法律制度的特性,體現在由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的資格、保險的範圍、方法和程序、保險兑現的條件及程序等等;當事人在進行任何保險活動時,都必須有保險法上的依據,否則,其權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二)保險是一種商業活動

我國《保險法》中規定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與其他保險法律制度有所區別。例如,它與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障(保險)法律制度都有不同。這些區別集中體現為,商業保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商業保險是以追求盈利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標是避免或者轉移風險,而保險人追求的是保費收入大於賠付支出的商業利潤,如果達不到此目的,就不會形成某一個商業保險的險種。所以當事人的保險行為絕大多數是自願的。而其他保險則是為了一定的社會宏觀目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行為。本書為了論述方便,涉及保險的字樣凡是沒有特別註明是其他保險的,均為商業保險。

  (三)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

保險是一種以保險公司為中心的金融活動,無論保險法律關係涉及到多少主體,都要與保險公司的業務聯繫在一起。所以,保險也特指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根據我國的《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並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主要業務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以及運用保險費依法進行融資和投資活動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經營的費用外,主要是承擔賠償保險金和給付保險金。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所涉及的均為貨幣這種特殊商品。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凡是經營貨幣業務的`單位均屬於金融機構,須依特別金融法設立、變更和清算,並受行業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也不例外。

  (四)保險是一種投資方式

投資有兩類形式,一種是意圖獲得增值回報的投資形式,這是最常見的投資形式,另一種是意圖獲得損失恢復的投資形式。我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有兩類,一類是財產保險,一類是人身保險,保險人投保是為了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或約定的條件滿足後,保險公司對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的實施賠償或給付。其中財產保險對事故的賠償是一種偶然行為;投保人並不願意發生事故,但是由於客觀外界條件的緣故而發生。事故雖然對個別主體來説是偶然的,但對整體來説又是必然的,投保人的投保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時就是一種沒有回報的投資,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所作的賠償就是投保人投資的回報。當然,這種回報是一種恢復性的回報。對人壽保險而言,投保人所買的保險單就是一種完全的投資,人壽保險單在期滿或期限未滿時均有較強的市場轉讓價值,其期限屆滿時可以按時享受保險金,在期限未滿時可以轉讓保險單得到一定的轉讓金額,同樣可以認為是一種購買保險單的回報。從這個意義上説,保險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方式。

  (五)保險是一種規避或轉移風險的方式

現代的保險制度源於財產保險,是一種集眾人之財補個別損失的商業活動,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於保障自己的財產處在價值不變或價值不會有較大損失的狀態,萬一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險人索賠恢復自己的財產價值。保險人通過向眾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形成某個險種保險機制,這種機制必然是保費收入多,保險賠償支出少,保險人對此險種有利可圖,這個險種就繼續存在下去。反之,如果保險賠付支出多,而收入少,這種險種就不能存續下去。對投保人而言,交納少量的保費能夠在發生風險損失時得到賠償,及時恢復財產價值或生產能力,以小額的支出保障大額財產的安全,從而達到最大限度的避免或者減少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