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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公司的管理

《保險法》第69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採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眾多、規模較大,社會籌集資金能力較強,國有獨資公司事關國計民生,資產多、規模較大,這兩種組織形式所具有的資產能力和償付能力較強,能夠適應保險公司資產運營的需要,所以《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只能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包括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和合夥形式的企業。股份保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部門,以及其他各種必要的組織機構

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公司的管理

  (一)保監會的檢查

保監會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我國對保險業實行行業管理,保監會是保險業的行業管理機關,保險業一切主體的經營活動情況和與之相關的活動情況都在保監會的監管之下,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營狀況關係到公司的命運和社會責任,關係到千家萬户的利益,因此保監會有權利也有義務對之進行檢查,以外部的力量約束保險公司依法經營和按章經營。

  (二)整頓

1、整頓的概念。整頓是指保監會對經營管理不善,已經發生賠付風險或者可能發生賠付風險的保險公司而採取的一種行政措施。當保險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資產負債比例失調,喪失賠付能力或者即將喪失賠付能力時,保監會可以對之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保險公司未在期限內改正的,由保監會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或取代該保險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對該公司進行整頓。保監會作出的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織和整頓期限,並予公告。

2、整頓的基本內容。整頓組織在整頓過程中,有權監督該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該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織的.監督下行使自己的職權,公司重大的事情及資金運用和投資情況應及時告之整頓組織。在整頓過程中,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保監會有權停止開展新的業務或者停止部分業務,調整資金的運用。

3、整頓的終止。被整頓的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織提出報告,經保監會批准,整頓結束,恢復該保險公司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接管

1、接管條件。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保監會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成立接管組織和制定接管的實施辦法,並向社會予以公告。保險公司對保險資金使用不當或者由其他不適合的做法,導致公司損失或者即將損失賠付能力,對投保人已經或者即將構成損害,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經營不善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因此決定對該公司實行接管,以減少或者化解保險行業風險。

2、接管目的和期限。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以利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接管是指由接管組織取代該保險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原公司的領導層需要離開原來的管理崗位,公司的業務和其他管理活動由接管組行使,或者由接管組授權保險公司原來的人員行使。接管的期限由保監會決定,期限屆滿,但未達到接管目的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3、接管終止。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保監會可以決定接管終止,解散接管組,將民事行為能力交還給該保險公司行使。這種情況一般是由其他經營業績良好的保險公司代為經營管理,在輸入良好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之後,有可能使被接管的公司恢復正常的賠付能力,所以就可以終止或者提前終止接管。

在接管期間,接管組織認為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沒有能力並且也沒有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復賠付能力和清償能力的,由保監會終止接管,債務人經保監會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保險公司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