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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常見納税税種處理問題

納税人亦稱納税義務人、"課税主體",是税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會計常見納税税種處理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會計常見納税税種處理問題

  國外在國內的辦事處無經營要否繳所得税

【問】我公司是哈薩克斯坦貿易公司駐烏魯木齊辦事處,無經營所得,只有辦事處主任一名,國外總公司會在固定時間打款(美元結為人民幣)作為工資,其餘沒有任何收入,只是瞭解國內市場行情,我公司是否應該歸為繳所得税企業?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貴公司沒有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因此不用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税。

  公司委託銀行貸款給指定企業如何繳營業税

【問】如果我公司委託銀行貸款給指定的企業,根據新的營業税暫行條例,針對該筆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該如何申報營業税?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及《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國税發[1993]149號)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税目依5%的税率繳納營業税;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2]13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營業税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託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但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的營業税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税發[2009]29號)中第二條規定“部分條款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2]13號)第二條”即上述國税發[2002]13號文件中的第二條“關於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失效,即不再規定受委託的金融機構為法定扣繳義務人。

所以目前在沒有其他明確規定出台之前,如果企業確實發生此類業務取得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應該視貴企業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在所委託的金融機構是否已經扣繳營業税,如果所委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已扣繳該項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税,則貴企業可以不須就該項收入再繳納營業税;如果所委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未扣繳該項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税,則貴企業應自行申報並繳納貸款利息應繳營業税。

  出口已過海關監管期的設備應如何徵税

【問題】

我公司有一套進口設備,是以投資的方式進口後免税使用的。現在過了5年海關監管期,想將該套設備出口。請問,出口該套設備應該免税還是按銷售舊固定資產徵税?

【解答】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税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8〕16號)第三條規定,該設備只要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即可享受有關政策。依據第六條規定,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税不退税。另依據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項目已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税且已超過5年監管期的國產設備,不適用本辦法。所以上述公司如果不屬於這些情況,就可以享受出口環節免税不退税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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