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離職員工個人所得税代扣
《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納税人拒絕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由税務機關直接向納税人追繳税款、滯納金;納税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税收徵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7號)第二條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税人應繳納的税款代為扣繳,對納税人拒絕扣繳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於納税人應納税款的款項,並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税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税人應繳納的税款代為收繳,對納税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税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的,税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税款補釦或補收。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4]1199號)第三條規定,按照《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代扣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的.處理,按國税發[2003]47號文件規定,給予處罰並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税款補釦或補收,但對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税不會加收滯納金。
工會經費如何核算
對於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工資總額2%撥繳的工會經費,會計核算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的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如何做賬
【問】我企業接受甲公司贈送新設備一台,按捐贈固定資產的發票、支付的相關税費等資料確定該設備入賬價值為15萬元。經税務機關核定,該設備分5年平均計交所得税。5年後出售該設備,出售時已提折舊10萬元,出售收入5.5萬元。企業如何做賬?
【答】1.接受新設備捐贈。
借:固定資產 150000
貸:遞延收益——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收益 150000
2.年末轉入營業外收入(分5年均勻計入)。
借:遞延收益——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收益 30000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30000
其餘年度結轉遞延收益的會計分錄與上述分錄2相同。
3.第5年出售時將該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150000
4.第5年出售時收款5.5萬元。
借:銀行存款 55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000
5.結轉出售淨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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