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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增值税會計核算的幾個問題

職場1.33W

在增值税會計核算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都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淺談增值税會計核算的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淺談增值税會計核算的幾個問題

  淺談增值税會計核算的問題

現行的增值税會計核算方法是為了配合税制改革而多次進行補充逐漸形成的,筆者認為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一、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按規定,企業從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其進項税額予以抵扣;從小規模納税人購進貨物只能取得普通發票,價税是不可分離的。這就導致了企業同樣的存貨,因購進渠道不同,其存貨成本項目構成不同,而缺乏可比性,當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按規定其進項税額不予抵扣:應通過“進項税額轉出”貸方專欄轉到商品成本中。這也導致了同一批存貨因使用方向不同,其存貨成本產生差異,而缺乏可比性,此外,由於新的差率退税出口政策打破了原有等率退税格局,對於出口退税差額(未退税部分)也是結轉到商品銷售成本中這又導致了出口貨物與非出口貨物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進項税額核算與税收徵管的不協調。增值税專用發票進項税額抵扣制度最初採用的“票到扣税法”。此法的運行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主要有發票違章案件嚴重,導致税款大量流失;企業間相互開具專用發票,造成税款後移,國家資金被企業長期無償佔用等。於是1995年將“票到扣税法”改進為“貨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無疑,這對解決上述負面影響起到了作用,但同時與增值税會計核算產生了不協調。如果待允許抵扣時進行賬務處理,不符合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及時性”原則;如果按取得專用發票時進行賬務處理,又會出現超前抵扣,不合税法要求。目前,許多企業月末將取得發票的商品價款暫時入賬,下月初再紅字沖銷,待合乎抵扣條件時再進行正常賬務處理,這無疑又增加了會計核算的工作量。

三、交納税金的會計核算有違會計核算“明晰性”原則。根據財政部財會字(1995)22號文件《關於對增值税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税金”科目下設置“未交增值税”二級科目核算企業當月上交上月未交的增值税以及企業月終轉入的應交未交增值税和多交的增值税(由“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的“轉出未交增值税”借方專欄和“轉出多交增值税”貸方專欄轉入)。這樣,對於交納增值税這一同一經濟業務分別在兩個不同的明細科目核算,交納當月增值税借記“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交納上月的增值税借記“應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顯然有違會計核算的明晰性原則,使本來清晰、簡單的經濟業務變得模糊、複雜。

四、“應交税金”科目的屬性混淆不清。設置“應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在於將應交未交的增值税與待抵扣進項税額區別開來,防止其相互抵衝而超前抵税。現行的“應交税金—一應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若有餘額只能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進項税額。這不僅在形式上符合資產類科目的特點,而且在內容上也屬於企業的資產。進項税額實質上是上一個銷售環節的納税人向國家交納增值税後,將這部分税款轉嫁到本企業,將由本環節納税人繼續向下一環節納税人轉嫁或向國家申請退税。顯然,進項税額是貨物的附屬品,屬企業的流動資產,而“應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性質上屬企業的流動負債。因此,“應交税金”一級科目反映的是其所轄兩個明細科目互相推銷的餘額,其屬性混淆不清。

五、造成資產負債表結構信息失真。在現實生活中,生產性企業為了保持生產的持續、穩定經常一次性購入大量原材料,商業企業也會由於季節性銷售需準備足量庫存商品,出口企業其出口應收的'退税款也會因備齊有關證件往往往下一季度才能收到或結轉到下季抵扣(企業出口銷售額小於當期全部銷售額50%.現行“貨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勢必造成“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科目經常出現借方餘額,且有時數額較大。如將本屬於企業這麼大的資產與有關負債混合列示在“未交税金”項目中,必將造成資產負債表結構信息失真。不能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税金的交納情況。

為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將現行增值税會計核算方法作如下改進:

一、購進貨物,不論是增值税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採用價税分離的方法核算存貨成本。對於普通發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記入“管理費用”科目。這樣,對企業既是一種制約,又符合成本法則和税則。企業無進項税額抵扣,是一種經濟制裁,促使其認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專用發票。同理,對改變用途的存貨和出口退税差額,其進項税額轉出時,也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二、考慮到增值税轉嫁性質的特殊性及在我國財政收入中所佔地位的重要性,建議將“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升格為“增值税”一級科目,下設“待扣税金”三欄式明細賬和“進項税額”、“減免税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轉出未交增值税”、“銷項税額”、“進項税額轉出”、“出口退税”7個專欄的多格式明細賬。刪除目前“已交税金”、“轉出多交增值税”兩個專欄。當企業取得專用發票,但材料尚未入庫或商品尚未付款時,借記“增值税——待扣税金”科目;材料入庫或商品付款時再將其結轉到“進項税額”專欄,即借記“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貸記“增值税——待扣税金”科目。這就協調了進項税額核算與税收徵管的矛盾。期末(轉賬前),比較多欄式明細賬借方專欄合計數和貸方專欄合計數,若借方專欄合計數大於貸方專欄合計數,則表示尚未抵扣的進項税額,結轉到下期;若借方專欄合計數小於貸方專欄合計數,則為本期應交增值税,通過“轉出未交增值税”專欄轉出。即借記“增值税——轉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貸記“應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這樣,“增值税”科目期末餘額只能在借方,表現為企業的一種待轉嫁的流動資產,從而劃清與“應交税金”科目上混淆不清的界限。“應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貸方表示轉入的企業未交增值税,借方表示企業已交的增值税,不再區分税款的時間界限,從而統一了交納增值税這一業務的會計處理,並使之簡便明瞭,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增值税”科目期末餘額列入“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中,將“應交税金”科目期末餘額列入“未交税金”項目中,從而解決了資產負債表結構信息失真問題。

  增值税會計概述

(一)、增值税會計的對象

《税法》一書中説到增值税是以增值額為徵税對象的一種税,其中“增值額”指納税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購入的貨物或取得的勞務的價值基礎上而新增加的價值額。這是其理論意義上的增值額,即商品價值(C+V+M)扣除在生產上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C)後的餘額(V+M)。雖然税法規定的法定增值額和理論的增值額存在着差異,但其基本的內容大致相同。就增值税税額的形成過程而言,增值税的徵税對象可以理解為應税商品或勞務的價值扣除掉税法規定的相關應扣除項目後的餘額。在會計上,要求應從購進貨物或勞務開始,到產品價值的實現,以及到税款的申報繳納,都要對它的資金流動進行反映與監督,也就是説,增值税會計的對象是增值税款的形成繳納過程,即從採購開始,到產品價值的實現和增值税款的申報與繳納全過程的資金流動。

(二)、增值税會計處理

企業國內採購的貨物,應當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當計入採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採購”(按計劃成本計價)、“原材料”(按實際成本計價)、“商品採購”、“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和“經營費用”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和“銀行存款”等科目。在購入的貨物發生退貨時,應作相反的會計分錄項目。

按照規定,企業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税憑證,或者增值税扣税憑證上未按照規定註明增值税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在會計核算上,其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記入“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而要記入購入貨物或應税勞務的成本中。

(三)、增值税會計處理及改革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關於增值税轉型的研究文獻較少提到增值税的會計核算,關於增值税會計核算和增值税會計方面的研究大多來自於實務界財務工作人員和會計學學者。出現這種現象主要來自於以下兩個方面原因:第一,財政和會計畢竟屬於兩個學科,跨學科引起研究不便;其次,我國

當前的增值税會計核算一直處於會計從於税法的地位,科目的設置和核算方法都是出於徵管方便的需要。同樣的所得税會計核算要比增值税會計核算有很大進步,部分得考慮了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

所以,無論是增值税研究人員還是政策制定部門都不需要考慮相關建議提出後會給企業的會計信息提供及披露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因為會計核算自然會根據税法的變更而進行調整,而不需考慮這種調整是否符合基本的會計理論。從税務徵管的角度,這種現狀完全能夠滿足要求,但會計信息不單單是税收徵管信息的載體,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公允與否的影響要遠遠超出純粹的徵管需要。

  增值税會計的定位

税務會計是以現行税收法規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技術和理論,融匯其他學科的方法,以貨幣計價的形式,連續、全面、系統地綜合反映、監督和籌劃納税人的税務活動,以便及時、正確、經濟、足額地繳納相應税金,並將這一信息提供給企業管理當局和税收機關的一門專門會計。增值税會計是税務會計的一個分支,是以增值税法為依據,通過貨幣計量,對企業增值税的形成、計算和繳納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門專業會計。

增值税會計是聯結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的一門專業會計,其定位應立足於三個方面:一是遵循基本會計原則,提供完整、可比、真實的會計信息,充分滿足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和税務機關征税的信息需求;二是通過對企業整體價值的增值和其形成過程的核算,為企業管理層提供真實的內部管理信息;三是對納税人進行增值税的税務籌劃,達到降低其税收負擔的目的。

增值税會計的定位目標應該是:“協調”、“反映”和“籌劃”。會計準則和税法之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協調”是在進行增值税會計的日常處理中能很好地協調會計準則和税法在有關事項處理上的差異。“反映”有兩個方面的表現:一是增值税會計對税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進行清晰的反映,以滿足相關人員和機構對信息的需要;二是增值税會計對企業價值的增值形成過程進行詳細的反映,以滿足企業管理層的需要。“籌劃”是在增值税税法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税務的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