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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督

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

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督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

1、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①保護投資者利益,讓投資者樹立信心,是培育發展市場的重要環節,是證券監管機構的首要任務和宗旨

②嚴厲打擊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全力維護市場三公,是各國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

(3)三公原則

(4)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監管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自我管理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國家監督和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是世界各國共同奉行的原則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

1、國際證監會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

①保護投資者

②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透明

③降低系統性風險

2、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①法律手段

②經濟手段

③行政手段

  三、證券市場監管機構

1、證監會、證監局、證交所、行業協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為一體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

2、證監會有權採取的措施:

①現場檢查

②調查取證

詢問

④查閲複製封存

⑤查詢帳户,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查封

⑥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時,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當事人證券買賣,限制期限不超過 15 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 15 交易日

  四、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

1、對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

①證券發行上市監管的核心是發行決定權的歸屬

②試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礎是中介機構盡職盡責

③證券發行監管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事前問責、依法披露和事後追究”的監管制度

2、對交易市場的監管

(1)操縱市場行為包括:

①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

(2)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包括事前監管與事後處理

(3)欺詐客户行為包括:

①違背客户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户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户委託買賣的證券或客户帳户資金

④未經客户委託,擅自為客户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户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户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提供、傳播虛假或誤導信息

(4)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知情人

①發行人的董監高

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5%以上股份股東及其董監高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監高

④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商、證交所、登記結算機構、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5)內幕信息的界定:

A、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資的計劃

B、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C、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D、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

E、董監高的行為可能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F、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G、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H、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資產的決定

I、訂立重要合同

J、發生重大債務、重大債務違約

K、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

L、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M、董事、1/3 以上監事、經理髮生變動

N、5%以上股份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O、減資、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決定

P、涉及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Q、涉嫌犯罪被立案調查,董監高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

(6)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

①行為主體知悉內幕信息,且從事有價證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償轉讓行為

②或泄露內幕信息

③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7)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3、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P350-355

  五、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保護基金的用途主要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破產、接管、託管時,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保護基金的來源

①滬深交易所在風險基金達到規定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 20%納入基金

②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營業收入的 0.5%-5%繳納基金

③發行股票、可轉債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④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⑤國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的捐贈

(3)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預先由登記結算公司代扣代繳,證券公司在年度審計後,按審計後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向保護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4)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個季度後 10 個工作日內按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交,每年審計後,確定年度應交金額並向保護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5)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保護基金的,證監會制定風險處置方案,保護基金公司制定保護基金使用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由保護基金公司辦理髮放

(6)保護基金的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

(7)保護基金公司應建立業績考評制度、信息報告制度,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①2005.8.30 日成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公司

②保護基金是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最終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