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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考點精講:證券市場行政法規講解

導語:在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中, 關於行政法規的考點內容你知道多少?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內容你都知道了嗎?

2017年考點精講:證券市場行政法規講解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包括總則、設立與變更、組織機構、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客户資產的保護、監督管理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包括總則,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該條例規定了5種主要風險處置措施: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

三、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重點規範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定價以及股票配售等環節,完善了現行的詢價制度。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的調整和補充。

2.對證券發售的規定。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共58條,2009年1月21日中國證監會第24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共72條,2006年12月13日中國證監會第19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1.總則。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2.招股説明書、募集説明書與上市公告書。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説明書,發行人編制招股説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説明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預先披露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期間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説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説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3.定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l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説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説明。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4.臨時報告。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參股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併、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制定定期報告和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準,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以及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董事應當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董事會祕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佈等相關事宜,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彙集上市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並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董事會祕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瞭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閲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例8—1(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

參考答案】√

【解析】我國《證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閲。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四)《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條件

(1)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淨資本均在l2億元以上。

(5)客户資產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已實現第三方存管。

(6)對交易、清算、客户賬户和風險監控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範賬户已設定標識並集中監控。

(7)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2.業務規則

(1)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户、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户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户。

(2)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

(3)證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户徵信,瞭解客户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同時與客户簽訂載人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客户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人資金和證券,客户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户。

(4)證券公司向客户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户內的資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户內的證券。

(5)客户融資買人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人的資金;客户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6)客户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客户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債權擔保

(1)證券公司向客户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衝抵。

(2)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户融資買人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作為對該客户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3)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户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內補繳差額。客户未能按期繳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4)客户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5)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户信用證券賬户或者信用資金賬户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户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4.權益處理

(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2)對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户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户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或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內,將分派的資金劃人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户,並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户信用資金賬户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4)證券公司通過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持有的股票不計人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户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5.監督管理

(1)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户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

(3)負責客户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户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説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及該公司註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4)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户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

例8—2(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有(  )。

A.不得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B.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C.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

D.向客户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參考答案】ABCD

【解析】四項全是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五)《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1.適用的範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下列人員,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4)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共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需要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對負次要責任的人員,可以比照應負主要責任的人員,適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市場禁人措施的類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嚴重違反法俸、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3)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旖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2)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3)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3.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人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