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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證券從業考試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模擬練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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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D。【解析】發行人不得有在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2016證券從業考試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模擬練習答案

2.B。【解析】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D。【解析】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核准,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亦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4.A。【解析】違反證券法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C。【解析】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資金,並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6.C。【解析】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即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7.C。【解析】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8.A。【解析】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9.D。【解析】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關係,綜合分析認定:(1)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2)知情程度和態度。(3)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4)專業背景。(5)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10.B。【解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1.C。【解析】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12.A。【解析】題幹所述罪責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13.D。【解析】涉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4.A。【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5.A。【解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16.A。【解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17.B。【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投資諮詢和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分開管理。

18.A。【解析】證券業內通常將財務顧問業務納入投資銀行業務範疇。

19.C。【解析】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辦理年檢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年檢申請報告、年度業務報告;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20.A。【解析】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財務主辦人不少於5人。

21.C。【解析】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中國證監會對其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22.B。【解析】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3.A。【解析】證券公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五個方面,其中市場準入管理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關於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證券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監管意見書有關問題的規定》《關於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的通知》等。

24.B。【解析】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對推介、定價、配售、承銷過程的監督檢查。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違反相關規則規定情形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25.C。【解析】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管20年。

26.B。【解析】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户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後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27.A。【解析】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28.D。【解析】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户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80%。

29.D。【解析】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淨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30.A。【解析】自營買賣損失準備金除用於彌補證券自營買賣損失之外,只能用於形成非股票類高流動性資產,不得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