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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級會計職稱《高級會計實務》模擬題(含答案)

模擬題一:

2017年高級會計職稱《高級會計實務》模擬題(含答案)

寶潛公司是一家國有控股集團公司,其旗下有甲、乙兩家上市公司,均在深交所上市。為了較好的貫徹集團的發展戰略,甲乙兩家公司的總經理均由寶潛公司的一名副總兼任。為了穩定隊伍,實現集團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集團決定在下屬的兩家上市公司同時實施股權激勵制度,並採取股票期權激勵方案,激勵對象包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技術人員。

甲公司創建於 2000 年,公司股本總額 9000 萬,由於重視技術研發和市場開拓,近幾年實現了 30%的銷售收入的高速增長,預計這種勢頭還會繼續保持下去。在討論股權激勵方案的具體條款時,相關人員暢所欲言,最終達成如下主要結論:

(1)由於公司發展迅速,為更大程度地激勵員工,決定加大激勵力度,本次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權數量累計為 1020 萬。

(2)本公司投資部業務骨幹李某雖然進入公司不滿 2 年,但業績突出,亦應獲授股票期權(李某原在另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因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隨後向公司提出辭職。考慮到該人業務水平非常高,是一個難得的人才,本公司在其辭職後立即以優惠條件引進)。

(3)考慮到目前股市低迷,股價未能真實反映公司價值,應當全部以回購股份作為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

要求:

(1)甲公司採用股票期權激勵方式是否恰當?簡要説明理由。

(2)分析本案例中有關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到的不合法之處。並簡要説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恰當。

理由:公司正處於快速成長期,資金需求量大,採取股票期權方式一方面不會增加企業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激勵對象行權時還需支付現金。這種激勵方式與公司目前的發展現狀是相適應的。

(2)本案例中涉及的不合法之處有:

①激勵對象的範圍方面存在不合法之處:

一是擔任兩家上市公司總經理的集團副總不能同時參與兩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理由:根據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負責人在上市公司擔任職務的,可參加股權激勵計劃,但只能參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二是公司的監事不得納入股權激勵計劃範圍;

理由:根據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監事暫不納入股權激勵計劃。

三是獨立董事不得納入股權激勵計劃;

理由:根據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

四是業務骨幹李某不得納入股權激勵計劃。

理由:根據規定,最近 3 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②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權數量不合法。

理由:根據規定,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權總量累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甲公司總量累計為 1020 萬,超過了 9000 萬的 10%。

③全部以回購股份作為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不合法。

理由: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員工的,可以回購股份,但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5%。甲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權數量已超過 5%,不得全部以回購股票作為股權激勵股票來源。

模擬題二:

海創公司為上市公司,該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在對其 2010 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內審時,對以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提出疑問:

(1)2010 年 12 月 31 日,海創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合同,向丙公司出售商品一批,合同價格 3000 萬元。因丙公司現金流量不足,按合同約定價款自合同簽定之日起滿 l 年後分 3 期支付,每年 12 月 31 日支付 1000 萬元。如果丙公司在購買商品時支付貨款,則現銷價為 2486.9萬元。假設丙公司在購入商品時支付了增值税 510 萬元。 海創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對上述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應收款 3000

銀行存款 51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510

(2)2007 年 1 月,海創公司支付 2000 萬元購入一項非專利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賬。因攤銷年限無法確定,未對該非專利技術進行攤銷。 2007 年末,該非專利技術出現減值的跡象,海創公司計提了 200 萬元的資產減值損失。2010 年末,海創公司認為該減值的因素已經消失,將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作了全額衝回。海創公司的賬務處理是:

借: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200

(3)2010 年 12 月 31 日,海創公司擁有甲公司 80%的股權,甲公司資產總額 4000 萬元,負債總額 4500 萬元。因資不抵債,生產經營處於困難境地,為此,海創公司決定不將甲公司納入合併範圍。

為幫助甲公司擺脱困境,海創公司董事會決定在 2011 年投入 2000 萬元對甲公司進行技術改造,以提高甲公司產品的競爭能力。

(4)2010 年 12 月 31 日,海創公司有以下兩份尚未履行的合同:

①2010 年 2 月,海創公司與辛公司簽訂一份不可撤銷合同,約定在 2011 年 3 月以每箱 l.2 萬元的'價格向辛公司銷售 1000 箱 L 產品;辛公司應預付定金 150 萬元,若海創公司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2010 年 l2 月 31 日,海創公司的庫存中沒有 L 產品及生產該產品所需原材料。因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海創公司預計每箱 L 產品的生產成本為 l.38 萬元。

②2010 年 8 月,海創公司與壬公司簽訂一份 D 產品銷售合同,約定在 2011 年 2月底以每件 0.3 萬元的價格向壬公司銷售 3000 件 D 產品,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 20%。2010 年 l2 月 31 日,海創公司庫存 D 產品 3000 件,成本總額為 1200 萬元,按目前市場價格計算的市價總額為 l400 萬元。假定甲公司銷售 D 產品不發生銷售費用。因上述合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履行,海創公司 2010 年將收到的辛公司定金確認為預收賬款,未進行其他會計處理,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l50

貸:預收賬款 150

要求:

根據資料(1)至(4),逐項判斷海創公司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簡要説明理由並指出更正差錯辦法。

參考答案

事項(1)分期收款銷售會計處理不正確。理由:銷售商品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銷售商品的公允價值(現銷價)確認收入。在差錯更正時,海創公司應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513.1 萬元(3000-2486.9),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513.1萬元。

事項(2)衝回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正確。理由:按照規定,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以後期間不得轉回。在差錯更正時,海創公司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00 萬元,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200 萬元。

事項(3)海創公司不將甲公司納入合併範圍不正確。理由: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比如,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海創公司擁有甲公司 80%的股權,屬於海創公司的子公司;雖然甲公司資不抵債,但甲公司仍然持續經營,海創公司對甲公司也仍然具有控制權,因此,海創公司應將甲公司納入合併範圍。

事項(4)對虧損合同會計處理不正確。理由:沒有確認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損失和預計負債。在進行差錯更正時,應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330 萬元,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330萬元。

注:與辛公司合同因其不存在標的資產,故應確認預計負債金額,執行合同損失=(1.38-1.2)×1000=180 萬元,不執行合同違約金損失 =150 萬元,退出合同最低淨成本 =15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海創公司應確認預計負債 150 萬元。

與壬公司合同存在標的資產,執行合同損失=1200-0.3×3000=300 萬元;不執行合同違約金損失=0.3×3000×20%=180 萬元,退出合同最低淨成本=180 萬元。由於存貨沒有發生減值,不計提減值準備;海創公司選擇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企業應確認預計負債 180 萬元。

由此可見,應確認預計負債=150+180=33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