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審計常見問題及依據
小額貸款公司審計常見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小額貸款公司審計常見問題及依據,歡迎閲讀。
一、業務方面(一)未達“支農支小”考核指標,或是應對考核拆分資金。
表現形式:“支農支小”季度平均貸款餘額佔比低於70%或是15(含)天內向同一客户或其關聯方發放貸款,實際用於同一用途。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第四點“單户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以及種植業、養殖業等純農業貸款餘額佔比不得低於70%”。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各季末小額貸款佔比未達70%的相應扣分,總分9分;拆分貸款每發現一起扣0.5分,扣完為止,總共3分”。
(二)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表現形式:向股東關聯方發放貸款。股東關聯方指小額貸款公司自然人股東的直系親屬、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股東的母、子公司、股東、高管。
定性依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浙金融辦“2008”21號)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向股東直接發放貸款的,分值為0。向股東關聯方發放貸款,貸款餘額合計超過資本金5%,經確認後不予改正的,分值為0;發放貸款額度低於資本金5%的每筆扣1分。總共3分”。
(三) 跨區域經營。
表現形式:向限定區域以外的企業、個人發放貸款。
定性依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浙金融辦“2008”21號)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嚴格按照規定在限定區域內開展對小企業、個人、小型商業活動的服務,未經批准的區域外貸款每筆扣0.1分,扣完為止。總共3分”。
(四)貸款集中度過高。
表現形式:單户貸款餘額超資本淨額的5%。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9]71號)“單户貸款餘額最高不超過資本淨額的5%”。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發生一筆超過5%的,分值為0。總共4分”。
(五) 貸款流向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貸款流向國家限制性行業或民間借貸市場。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第四點“嚴禁貸款資金流向泡沫產業和民間借貸市場”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向國家限制性行業領域發放貸款,餘額超過資本淨額的.5%或單户超過1000萬元,得0分。貸款給資金掮客等民間借貸市場的,得0分。因以上原因導致該貸款逾期等風險的,倒扣1分。總共4分”。
(六)在貸款利息外收取手續費、諮詢費等。
表現形式:向客户收取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第四點“對貸款客户不得在貸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義收取手續費、諮詢費”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凡發生對貸款客户收取或變相收取手續費、諮詢費,不得分。總共2分”。
(七)股東擅自轉讓股份。
表現形式:未經當地政府同意報省金融辦審核,股東擅自轉讓股份比例超5%,或是比例不超過5%主發起人發生變化;或是股東比例不超過5%,主發起人也沒發生變化,但股權發生轉讓,而沒經工商登記。
定性依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浙金融辦“2008”21號”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報省金融辦審核”。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准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八)定向借入資金不合規,且超出規定借款利率。
表現形式:向法人股東關聯方融資,融資利率超過規定。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第三項“經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部門同意後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借款利率一般不超過同期銀行融資利率”。 《關於擴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意見》(浙政辦發“2011”95號)“(四)融資成本與期限…銀行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上浮30%的水平”。
(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
定性依據和處理處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義、量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定義、量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特別處罰條款“小額貸款公司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賬外經營、暴力催貸、通過諮詢費或手續費等額外收費且綜合收息率超過央行基準利率4倍的,一律考核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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