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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見税種的税務檢查風險點

企業常見税種有哪些你知道嗎?税務檢查中常見的税務風險有哪些你知道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常見税種的税務檢查風險點,歡迎閲讀

企業常見税種的税務檢查風險點
  一、企業所得税

(一)收入類

1。取得手續費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取得手續費收入。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餘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

2。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餘額。

3。違約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沒收購貨方預收款。

【核查建議】核查預收賬款科目,瞭解往來核算單位中貸方金額長期不變動的原因。

4。取得補貼收入,不符合不徵税收入條件的,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科目貸方發生額,以及其相關撥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徵税財政性資金的相關規定。

5。取得內部罰沒款,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監察部門、其他應付款—其他—紀檢部門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有無可以確認不再退還當事人的罰款或違紀款。

6。用於交際應酬的禮品贈送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

【核查建議】核查產成品科目貸方直接對應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報時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7。外購水電氣用於職工福利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等科目,審核水電氣使用分配表等管理報表,是否存在用於職工福利的未確認收入。

8。集團公司收取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扣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損失賠付以及返回給下屬企業金額等後,餘額(含利息)未確認收益,未併入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納税。

【核查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關文件,對計提安保基金使用後的餘額應作納税調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收入。如:土地使用權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關攤銷已經計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沒有確認。政策依據: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審核租賃合同,按照税法規定進行納税調整。

10。政策性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掛往來,未計入收入總額。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118號)。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支出或專項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搬遷合同、立項合同等搬遷過程中相關文書,對收入扣除支出後的餘額進行納税調整。

(二)扣除類

11。下屬企業收到總部返回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未衝減相關費用;返回款形成資產的,其折舊和攤銷在税前重複列支,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返還的相關文件,看安保基金返還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規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於有税前扣除標準規定的支出,合併計算後超標準部分未做納税調整。如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發獎金或補助未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税調整;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職工教育經費,造成實際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標,超過部分未作調整。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直接沖銷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未併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核算,其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是否未作納税調整。

13。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安全生產費,未調增應納税所得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還科目年末貸方餘額是否在企業所得税申報時作納税調整。

14。應視同工資薪金的各種勞動報酬支出,未作納税調整。一是補貼性質的勞動報酬支出,如:年終獎、崗位能手獎金、碼頭津貼等,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併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税調整。二是臨時工、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性費用,未合併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税調整。三是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限定數額的工資薪金性支出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政府發佈的工資支出標準,對於不符合税法規定的應作納税調整。

15。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等,以及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審核企業在當年發生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補充養老保險在彙算清繳時的有效憑證是否能提供齊全,否則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未作納税調增。如:奧運會和世博會門票等。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等科目,審核相關支出費用的合同或管理規定,有無支付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

17。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作為企業發生費用列支,未作納税調整。如:個人車輛消費的油費、修車費、停車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個人家庭消費發票;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維修費;職工參加社會上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所需費用。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中列支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税、私人車輛維修費、養路費、年檢費和保險費等費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費用,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是否在當年及以前補計或補提。

19。職工福利費超過税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税調整。如發生一些福利費性質的費用,防暑降温費、食堂費用等,未通過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也未併入福利費總額計算納税調整。政策依據: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科目下其他—專項費用、差旅費用、特批開支等明細科目,是否有應作為工資薪金的津貼、補貼、獎勵、加班工資等支出未在企業所得税申報時作調整。

20。工會經費税前扣除憑據不合規,未作納税調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據撥繳工會經費。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管理費用—其他—特批費和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等科目,上繳時是否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21。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税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税調整。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27號)。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等科目,審核經批准的扣除標準,超過標準部分進行納税調整。

22。業務招待費用支出超過税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税調整。如:部分企業技術開發、消防警衞、外賓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費和奧運會專項經費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未併入業務招待費總額計算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管理費用科目下警衞消防費、其他—專項經費、外賓接待等明細科目和銷售費用科目下差旅費等明細科目以及研發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裏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税申報時一併作納税調整。

23。為職工支付商業保險費税前扣除,未作納税調整。如:為職工支付人身意外險,為高管支付商業險。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和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種商業險,未在企業所得税申報時作納税調整。

24。贊助性支出,未作納税調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問金和補助。

【核查建議】核查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等科目,對贊助性質的支出,進行納税調整。

25。税收滯納金和罰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在管理費用和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裏支付的税收滯納金和各種行政罰款是否在企業所得税申報時作納税調整。

26。建造、購置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税前列支,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審核相關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將應資本化的利息進行納税調整。

27。應予資本化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時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該資產時的計税基礎50%以上,以及修理後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兩個條件。

28。不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支出,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138號)規定,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凡以勞保為名向職工發放的現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護裝備等福利和勞動報酬支出應作納税調整。

(三)資產類

29。資產處置所得,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財產的處置。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資產處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規定進行納税調整。

30。資產損失未按規定審批直接在税前申報扣除,未作納税調整。政策依據:《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2009〕088號)第五條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經過審批或申報後在税前扣除,申報的損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規定。

3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符合税法規定,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累計攤銷科目中發生攤銷時間是否低於税法規定的最低攤銷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繼續計提折舊,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長期停工費用科目,結合企業財務報告,審核停工項目費用明細,對不符合税法規定的項目進行納税調整。

33。將固定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審查週轉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將應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低值易耗品,進行納税調整。

34。不徵税收入形成資產折舊在税前扣除,未作納税調整;如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有關部門的港建費補貼,按不徵税收入確認,但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仍然計提折舊在税前重複扣除。政策依據: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87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和港建費分成收入等不徵税財政專項資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其資產所形成的折舊、攤銷是否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四)税收優惠類

35。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自用部分視同銷售,不能享受減計收入的.税收優惠,未作納税調整。如: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回收蒸汽、可燃氣,用於本企業再生產部分。政策依據: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185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税優惠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9〕567號)。

【核查建議】核查產成品科目,審核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自用部分視同外銷收入,不得享受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3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符合税法規定,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研發費科目,審核研發費項目數據歸集表,對不符合税法規定的項目進行納税調整。

(五)其他類

37。新税法實施後補計2008年之前發生的收入或沖銷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當期適用税率進行核算。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2008年前應作收入推遲到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應計費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總部期間費用納税申報時全部分攤到高税率的東部地區扣除,未在適用優惠税率的西部地區攤銷。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税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2008年共同負擔的期間費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東、西部企業合理分攤。

39。在銷售費用中折扣額與銷售額不在同一張發票的,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銷售費用等科目,對列明折扣額的進一步審核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規定的應作納税調整。

40。不合規抵扣憑證,未作納税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在成本費用列支時使用白條、假的發票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在税前扣除。

41。吸收合併業務不適用特殊重組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企業未按規定備案,不得按特殊重組進行税務處理。

【核查建議】核查合併重組協議,對未經税務機關備案的,應進行納税調整。

42。天然氣產銷量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未確認收入。

【核查建議】核查生產報表、銷售報表、財務報表等,對於產品產銷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應做納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