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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級會計師考點:税款徵收與税務檢查

  税款徵收

2016初級會計師考點:税款徵收與税務檢查

考頻:★★★

2014年單選題和多選題;2012年不定項選題、單選題和多選題;2008年單選題

  一、税款徵收的概念

税款徵收是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税義務人依法應繳納的工商各税組織徵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税款徵收是税務機關依法徵税和納税人依法納税過程的統一。

  二、税款徵收的方式

税款徵收方式

適用範圍

1.查賬徵收

適合於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税款的納税人;

2.查定徵收

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税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徵收

適用於納税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額徵收

適用於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定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徵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税依據的個體工商户,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三、税款徵收措施

  1.核定、調整税額

(1)核定税額情形

①依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②依照税收徵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③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税額的方法

①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税人的税負水平核定;

②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税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2.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1)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税擔保

(1)適用納税擔保的情形

①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

②欠繳税款、滯納金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③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税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需要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複議之前,也需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税擔保的範圍

納税擔保範圍包括税款、滯納金和實現税款、滯納金的費用。

  4.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不適用税收保全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執行範圍之內。

(2)税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提示: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6.阻止出境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