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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務師考試《涉税服務實務》考點-税務檢查

2016年税務師考試已經開始報名啦,為幫助同學們更好去複習《涉税服務實務》,yjbys小編為同學們帶來最新《涉税服務實務》考點——税務檢查,如下:

2016税務師考試《涉税服務實務》考點-税務檢查

  一、税務檢查的概念

是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税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的總稱。

  二、税務檢查的範圍

1.檢查納税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税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税人應納税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税人託運、郵寄應納税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户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户。税務機關在調查税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税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

  三、税務登記

  (一)税務登記的概念(瞭解)

税務登記是指納税人為依法履行納税義務就有關納税事宜依法向税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它是整個税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分為設立、變更、註銷税務登記。

  (二)税務登記的內容(考試重點,掌握)

1.設立税務登記(即開業登記)

(1)税務登記範圍(重要)

①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臨時取得應税收入或發生應税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税、車船税的`,不需辦理税務登記,但需履行納税義務。

(2)税務登記的時限要求(重要)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税務登記。(成立時,先工商後税務)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税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税務登記證件。

③對納税人填報的税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税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和其他存款賬户,自開立賬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

⑤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銀行賬户中登錄税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税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銀行賬户賬號。(便於税務機關掌握納税人的資金狀況)

2.變更税務登記(掌握)

(1)變更税務登記的適用範圍:①改變納税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税務機關的;涉及改變主管税務機關的,應辦理註銷税務登記);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④改變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的;⑤改變產權關係的;⑥增減註冊資金的。

【提示】變更登記補充內容: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改變隸屬關係;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開户銀行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

(2)變更税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税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注意:時限同設立税務登記)

②税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税人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向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注意:時限同設立税務登記)

3.註銷税務登記(掌握)

(1)註銷税務登記的適用範圍:①納税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②納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③納税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係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税務機關的;④納税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情況的。

(2)註銷税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納税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

注意:開業時,先工商後税務;註銷時,先税務後工商。

②納税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

③納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

④納税人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税務證件。

  (三)税務登記的管理

1.税務登記證使用範圍(熟悉)

納税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户;

(2)申請減税、免税、退税;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税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税務事項。

2.税務登記的審驗(熟悉)

(1)税務機關對税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1年)和換證制度(3年)。

(2)納税人應當將税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税務機關檢查。

(3)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税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税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接受税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