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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税法二》要點複習:虧損彌補

註冊税務師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6月份進行,下面梳理了税務師《税法二》要點複習:虧損彌補,供大家參考借鑑。

税務師《税法二》要點複習:虧損彌補

  虧損彌補

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納税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税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案例】兩家企業,A企業2014年利潤50萬元,2015年利潤50萬元;B企業2014年利潤-100萬元,2015年利潤200萬元。(不涉及其他納税調整)

如果不允許補虧:

A企業納税:(50+50)×25%=25(萬元)

B企業納税:200×25%=50(萬元)。

如果允許補虧:

A企業納税:(50+50)×25%=25(萬元)

B企業納税:(-100+200)×25%=25(萬元)。

【解釋】補虧的規定主要有三點:

(1)按照税法調整後的虧損額。(例如小微企業判定)

(2)以虧損年度的下一年算起,連續計算五年,中間不得中斷。

(3)先虧先補,後虧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