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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税務知識:税種不同利息扣除規定

2017年税務師考試報名正在如火如荼的展開,眾所周知,税務師證書在涉税方面是最權威的,在考生們報考税務師之後,要把税務知識當成備考的一部分,小編給大家帶來,税種不同利息扣除規定有別,哪個關鍵問題要弄清?

關於税務知識:税種不同利息扣除規定

企業財務費用中的利息在税收中的扣除,不同的税種有不同的規定,主要反映在企業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計税扣除上。這本是一件細小而明確的涉税事項,但在實際徵管工作中發現,很多納税人對此有所忽略,更沒有仔細核對相關税收法規進行精準領會和辨別。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普通標準住宅項目,2012年初通過信託投資公司籌集項目開發資金1億元,合同確定的信託收益為年化收益率15%,該企業無其他資金借貸情況。2014年底達到可清算條件,2015年4月,企業按照税務機關的通知要求,提交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報告及相關資料,自行清算結果增值率為19.3%,按照税法規定申請免税。

主管税務機關受理後,通過逐項審核,確認該企業利息扣除超過當地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加上浮後為9%的標準,應調減扣除項目中超標的利息金額。經從新計算,該清算項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已超過20%,應繳納土地增值税。針對審核結果,企業財務負責人認為,信託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其所支付的信託收益應當據實扣除。

近年來,由於國家進一步加大了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力度,金融企業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支持規模、力度等方面逐步減小,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資金短缺,不得不另闢蹊徑選擇其他的融資渠道,而信託籌資就是其中之一。針對本案例,為了準確把握和正確執行税法規定,必須弄清以下三個關鍵性問題:

  一、計算土地增值税的利息扣除有明確規定

1.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220號)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照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上述明確了土地增值税在計税中的利息扣除標準問題,即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照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二、信託公司是不屬於商業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

信託,即大家常説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根據經營業務的性質,信託公司屬廣義上的金融機構,但他與各類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相比,不管是金融政策、經營範圍等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具有獨立的特殊性。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即不允許以吸收負債性質的信託存款,來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是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其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其業務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以及發放貸款業務。因此,從税收法規上來講,信託公司是金融機構,但不屬於商業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

  三、利息扣除,不同的税種徵管上有不同的規定

企業財務費用中的利息計税扣除問題,從企業所得税計税扣除的規定來看,所有規定表述的都是按照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這當中的金融企業就包括了銀行、財務公司和信託公司等,也就是説,在企業所得税的計税利息扣除上,凡支付給金融企業的利息都可全額在所得税前據實扣除,不作納税調整。而土地增值税中的計税扣除,則表述的是最高不能超過按照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支付給非銀行金融企業的利息支出,必須與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相比對,對超過部分要作納税調整。根據上述分析,主管税務機關對本案例的税務處理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