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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同步練習題:投資企業

2017年税務師考試備考進行時,考生每日的學習也很辛苦,為減輕大家負擔,更快掌握知識點,小編為您提供《税法二》同步練習題:投資企業。

《税法二》同步練習題:投資企業

 【多選】

符合條件的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對於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雙方應分別按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以及利息支出,並按“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的規定進行税前扣除,對於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於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則下列各項中,屬於應同時符合的條件的有(  )。

A.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B.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者償還本金

C.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擁有所有權

D.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答案】ABDE

【解析】選項C: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淨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多選】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的相關規定,下列有關不徵税收入的表述,正確的有(  )。

A.企業依法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未上繳財政的部分,准予作為不徵税收入

B.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税收入

C.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税收入處理後,在2年內未發生支出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資金第3年的應税收入總額

D.企業的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E.企業的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答案】BDE

【解析】選項A: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作為不徵税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選項C: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税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資金第6年的應税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