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特殊地域管轄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下文是為大家精選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特殊地域管轄,歡迎大家閲讀。
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保險合同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
【解釋】:
(1)買賣合同當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後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按照約定;
(2)如果未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多選題】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轄,對該類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有( )。(往年考題)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據出票地法院
D.票據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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