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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存在問題及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產業化進程除了依賴於宏觀調控政策扶持之外,尚需要在微觀層面就自身的發展模式和合同管理進行更加深入的剖析,方能實現相關產業政策和行業規範化之間的良性互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存在問題及措施,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存在問題及措施

  一、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積極性問題

節能服務企業(EMCO)幫助企業減少能源的使用量,減少企業開支,相對來説比較受民營企業的青睞,但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積極性不高。據瞭解,許多節能管理公司在向國有企業推廣EMCO時都“碰過壁”。“合同能源管理”在國企推廣困難重重,除了節能意識差之外,主要原因是節能指標考核不落實,節能缺少緊迫感,節能效益與領導和員工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節能改造成了多此一舉。一些管理人員甚至認為省下這幾百萬對於企業來説是“九牛一毛”普遍存在企業“怕麻煩”“白給都不要”的窘境。此外,除還存在類似投資效益和資金籌措的問題;在企業中,目前正在使用的,使用壽命沒到而又被列入高能耗的設備,依法是否必須全部報廢更新,目前還沒有硬性的規定;政府的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的支持不夠等因素,都是制約合同能源管理產業推進的發展障礙。

對策

1、建議政府加大扶植力度,從立法開始,明確公共機構建築節能或用能大户的節能改造必須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並對取得資質的EMCO實行公開招標,形成市場機制,能讓過去EMCO找項目,逐漸演變成業主找EMCO的積極狀況。

2、加大獎勵力度,明確項目業主單位與EMCO可共同分享獎勵,在獎勵計算方法上不僅只參照節能量,也可以參照投資額度和節能率,按一定比例進行獎勵,使EMCO能比較容易的獲得建立資金。

  二、合同能源管理市場模式的模式單一問題

由於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且在《通知》頒佈之前沒有行業公認的關於合同能源管理的界定,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選擇上明顯的體現出單一特點。即BOT模式,由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户公司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户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首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設備在節能期限屆滿時歸屬為用户單位所有。然而,成熟的市場永遠存在多元化的需求和多元化的供給,單一的發展模式難以適應不同領域對於節能降耗的技術和資金需求的多樣性。對於除了BOT模式外的BOO(建設-運行-擁有)及BLT(建設-租借-轉讓)等模式鮮有嘗試。

對策

1、借鑑和學習國外在合同能源管理中比較成熟的經驗和模式。

2、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陸續出台和制定相應的合同範本及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3、組織和促進國內節能企業間的交流。

  三、隊伍建設和制度規範問題

由於我國開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還處於初級階段,目前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制度規範還不夠齊全,或者是已制定的“指南”等規範,廣大企業和EMCO又不夠了解,制度和規範的建設和宣傳還有待於進一步加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我國目前的節能服務公司普遍規模偏小,實力偏弱。

2、運作機制的規範亟需制定和完善。

對策

1、加強對EMCO的規範管理和資質認證工作。對此一定要明確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經過評審公司才可成為EMCO,但要防止苛求和複雜的程序。要設置相關的一站式辦公程序或便捷高效的為節能服務公司辦事的制度和規範性文件,以期實現規範化管理。

2、借鑑國外先進經驗和技術。大力培育有一定規模的附屬於設備製造集團。

  四、資金及融資問題

1、資金短缺而且缺乏融資能力

在當前對於合同能源管理進行摸索和試行的節能企業中,由於缺乏配套的政策支持,很多節能公司用完贈款和相應配套資金後,轉行的轉行,沉寂的沉寂;沒有國家政策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如同一張空頭支票,偌大的市場摸不着,轉瞬即逝。對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光停留在理解的層面上,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此應予充分重視並出台相應政策予以解決。目前我國的EMCO中,中小企業的比例較大,大多為經濟實力較弱,無力對成批的或企業整個系統的節能技改項目實施全過程的服務,而且以分享效益型方式回收資金,期限較長;商業銀行最關注的商業貸款的安全性,沒有銀行願意貸款給只能拿未來收益作空頭抵押的節能公司。而不少EMCO無力向銀行提供保證其貸款安全性的財政擔保或足額的`抵押;商業銀行或社會投資者對“合同能源管理”瞭解甚少,一些EMCO又沒有良好的財務信譽歷史記錄等,上述種種因素,導致因資金不足,大量好的節能技改項目無法實施。所以,需要在EMCO運營初期為其獲得商業貸款提供幫助。

2、資金回收困難問題

毋庸諱言,“合同能源管理”是新生事物,為開拓市場,節能公司往往和客户先定口頭協議,工程運行1年見效以後,雙方再簽訂正式合同,埋下了資金回收難的風險。但由於市場秩序不規範,部分企業誠信度差,一些客户在項目運行半年見效之後往往毀約,或是中止合作,或是提出購買設備,導致一些節能企業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對策

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和缺乏融資能力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不單是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存在,要完全解決此問題難度較大,正如上所述,要從政策和EMCO本身兩方面來解決。現提出以下幾項建議:

1、考慮在銀行系統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專項基金。

2、為了解決貸款的擔保問題,可以允許EMCO正在執行過程中的投資的設備或技改工程項目的投資作抵押,可以使得EMCO的融資能力能擴大一倍。

3、借鑑國外先進經驗,可以考慮在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技改項目中引入保險機制,在項目中引進保險公司運作,這是個很有前瞻性的課題,在此不予贅述。

4、突出政府的力量。希望政府加強對節能諮詢和診斷的獎勵力度,並簡化取得獎勵的操作手續,切實解決進行了諮詢而沒有得到項目的資金問題。

在某些企業中,由於節能項目一直處在從屬地位,一些用户願意享受節能效益回報,而不願在節能項目中承擔義務,這樣對EMCO的資金、技術、設備等存在風險就比較大。已經出現過當節能改造項目結束後,用户因種種原因不能按合同支付設備的投入款和分享的效益等情況。

如果在社會誠信和商業誠信相對缺失的情況下,要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資回報期較長的市場選擇,把節能技改項目做大做強就比較困難。

即使把項目的責任、義務、風險等所涉及的內容全部寫進合同,再着名的單位和企業,也會以生產經營不夠正常或結算不夠合理等理由,要求改變結算方式和時間,例如上海某公司20萬噸產品循環水系統節能改造項目,在結算上就出現以世界金融風暴為理由要求推遲付款三個月,並認為合同中節能量計算有問題等分歧意見。使合同不能順利執行。所以在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時,節能服務公司始終伴隨着擔心、戒心和煩心。

  五、道德風險問題

“誠信很難得到保障”,國內的節能公司的負責人或者項目實施者大都有這樣的切膚之痛。能源合同管理項目實施期短則一年、長則三五年,期間企業生產狀況有不確定性,節能服務公司如果遇到不誠信的客户,鉅額投資很可能就血本無歸。合同能源管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充分依賴於項目能源管理合同對於項目各方利益的保護。然而,中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經驗表明,能源管理中的信用和道德風險難以受制於合同條款的嚴格約束,主要體現在:

(一)來自客户道德質量的問題

1、客户道德品質即信用狀況好壞,是否會按合同如期付款,是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中國目前的信用機制尚不完善,信用狀況差的現象較普遍。客户信用差的情況有:

①客户從一開始就存在惡意隱瞞行為,目的是誘使EMCO對其投資;

②合同執行過程中,客户通過各種手段來轉移項目的節能收益;

③客户想方設法遲遲不支付屬於EMCO享有的節能效益部分;

④投資市場競爭加劇,其它節能公司給予更優惠的條件,客户違約而與其它節能公司合作;

⑤客户單位改制或更換領導班子,新一屆領導不願履行合同等。

2、客户的經營問題。一旦客户由於經營不善,盈利能力下降,若無其它更好的措施,勢必會壓縮生產規模,這樣節能改造後的設備就達不到預定負荷,能耗就會減少,預計的節能量及效益就會下降,從而導致EMCO的利潤下降。另外,客户還有可能由於捲入法律糾紛而發生風險。如客户由於從事非法經營、或其它重大問題而導致停業或關閉,致使EMCO遭受損失。

(二)EMCO的誠信問題

當然,“合同能源管理”過程中也必然存在EMCO誠信問題。並不是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技改項目都能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項目單位有時對設備、施工的質量問題也有看法,EMCO也存在一定的誠信問題。

(三)合同問題

根據國內EMCO的經驗,EMCO與客户簽訂的合同往往不是非常完善,對一些細節規定得不夠詳盡。合同的不完善,導致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及合同糾紛解決時存在着大量的風險。在合同能源管理中,最為主要的法律風險就在於能源管理合同的確定。國家相關管理部門聯合法律服務機構根據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制定專門的合同範本,以達到行業規範和降低法律風險的目的。當前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

①融資法律風險;

②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用户單位道德風險;

③節能用户單位法律主體滅失風險;

④節能效益的測量與驗證(measurement&verification)。

節能服務公司以及節能用户單位應當聘請專業機構對合同能源管理的風險評定及防範、合同模式的選擇以及法律風險的防範給與必要的指導。行業自律機構應當對上述問題進行培訓和交流,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和規範,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風險,推動合同能源管理健康有序發展。

對策

1、政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引導建立較好的市場誠信度,尊重雙方的合法真實的意願,積極搭建平台,完善該產業相關的立法。對此可參照歐美等發達國家,加強從誠信規則、制度以及立法的層面上給予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地位。

2、客户及節能企業必須注重互相之間對信用狀況進行考察。

3、重視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管,強化合同履行過程中守約意識。

  六、税務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現行税收法律體系對合同能源管理這塊產業的税收很不明確,不同公司去不同地點去交税竟然套用三種不同方式,當地税務機關也不知道怎麼收税,因為是新生事物,只能用現成規定去套用,税務機關要按照有利於税收的原則來收取,這恰恰加重了節能服務公司的税負,影響了節能產業發展。

由於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技改工程項目,至今並未明確選擇使用的税種或税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業主單位或主管税務機關人員往往能比較隨意的提出或指定税種或税目,從而提高了採用這一模式的節能技改工程的存本。例如某些國營大型企業,比較側重於關心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希望得“增值税”發票進行抵扣,並不擔心這些節能技改工程成本的提高,而要求提供項目的“增值税”發票。因此明確税種或税目的選擇很重要,將有利於降低節能技改工程的成本。此外,還不可避免的存在進口設備的關税問題。

對策

1、為了避免税種或税目選擇的隨意性,確保該類工程在税務方面的合理合法;從有利於降低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節能技改工程的成本,有利於促進該模式在我國的實際應用中不斷髮展和壯大,有利於EMCO做大做強的原則,應從法律層面明確指定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技改工程使用的税種或税目。

2、按照我國修訂的《增值税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538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要明確當項目中有兼營不同税率的貨物或應税勞務,即定為“混合銷售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應税勞務的營業額。項目業主單位或主管税務機關人員不應指定全額採用某種税目(例增值税)。

3、明確EMCO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技改工程項目中,其應税勞務部分可參照營業税中“服務業”税目的税率即5%的税率。

4、政府支持在税務上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七、節能量的認定問題

節能量的認定是項目中的主要問題之一,應予充分重視,實踐過程中,很多糾紛的根源都牽扯到節能量的認定。在我國目前對於節能量的檢測沒有權威的官方機構和和檢測制度。

在項目業主單位與EMCO之間對節能量的認定有時會出現矛盾,主要原因是某些單位的能量計量系統不齊全,造成節能量計量的量化程度不夠。目前第三方檢測單位較少,要對所有項目進行測試也有困難,同時缺少相關的標準和規程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時一個單位的節能量是由各方面節能工作的綜合效益取得的,從而對某一項具體項目的節能量的看法就會有矛盾等。

對策

1、着重培育一批有資質的第三方節能量認證單位來做好此項工作。

2、嚴格、明確的進行合同簽訂和管理。由於節能技改項目實施前後作效果對比時,運行條件(例:負荷、天氣等外界條件)要做到完全一樣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就應特別明確節能量的測試條件,在改造完成後。按此條件進行測試,應得到雙方的認可。

3、成立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規範項目行為的第三方監督保障機構,進行節能效果的檢測,確保節能數據為了公正、客觀的評價項目的節能效果的檢測,確保節能數據的翔實和正確,對於雙方的矛盾進行協調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八、財務處理問題

當前,合同能源管理中面臨的財務問題也是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政府機關、公用事業等節能服務重點領域的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卻存在着很多來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礙。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的單位沒有支付節能服務收益的對應科目,財政預算沒有辦法為節能服務提供資金,節能服務公司開具的節能服務發票也不能視同能源費用入賬抵扣,使得節能服務公司即使為政府機關、公用事業單位實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並取得了預期的效果,也難以取得服務收益。另一方面,我國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按照現行政策,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節約的能源費用也不能由用能單位進行處置。這樣,必然導致不僅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無法收回,而且上述這些用能單位也沒有引入能源服務的積極性。

對策

1、建議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技改項目,按照目前現有的財務制度,合理合法地做好財務處理工作,例如明確在財務上,原則可參照“設備租賃”形式處理;支付給EMCO的費用,可以列入生產成本等。

2、在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後,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種類型,都要按照目前現有財務制度的各個方面進行梳理,逐步實現實施規範化的管理。

3、在財務制度上要明確有“合同能源管理”的財務科目,符合財務審計的要求,受益方效益核算可以單列會計科目核算,也可用統計核算辦法作輔助賬目進行統計核算等。

4、完善立法和相關產業政策,使得EMCO的資金回收有更好的保障。

除上述,“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還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問題,在此不予贅述,相信隨着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視,通過經濟、法律、金融等各種手段進行調整,這些制約“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障礙逐漸得以解決。

總之,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就是一種基於市場的節能投資機制。不同於一般的投資機制,合同能源管理項是通過項目的實施最終實現各參與方共贏。其關鍵點就是“服務”。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重在服務。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務中“服務”理念貫穿始終。這裏所説的服務既包括技術的服務也包括管理的服務。作為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務中。應充分發揮自身技術優勢,通過專業的產品測評和現場檢測、科學嚴謹的技術分析,以引導客户選擇合理的節能方式。作為客户單位,應本着為國家和社會做貢獻,為廣大民眾服務的理念,樹立節能減排的意識,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完全地履行合同義務,踐行承諾。作為政府,在大力倡導節能減排,節能攻堅全民行動,加大節能減排的宣傳力度同時,更應增強為節能企業的服務意識,從培養全社會節能意識、拓寬節能企業融資渠道、規範節能管理市場等方面着手,採取多種有效措施,積極為節能企業創造良好的生存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