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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淵源的類別

法律淵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或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因為中外學者對法律性質認識的差異造成對法律淵源不同的理解,因而勞動法律淵源也就具有幾種不同的含義。

勞動法律淵源的類別

  1.憲法中關於勞動問題的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它規定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國家的法律體 系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和規則都不能與憲法相牴觸。憲法中關於勞動問題的規定是我國勞動法的首要淵源。憲法中的有關規定是勞動法基本原則 的依據,指導和規範勞動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我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勞動權、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衞生保護權、物質幫助權、培訓權、結社權等原則。憲法關於勞動的規定保證了勞動法的權威與勞動法制的統一。

  2.勞動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勞動關係的規範屬於勞動法律,其法律效力僅低於憲法。勞動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

在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中按照憲法制定法律是實現國家統治的最重要的形式。法治等於民主。勞動法律必須符合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勞動立法的基本準 則。勞動法律是勞動法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其主要內容分為勞動關係法與勞動標準法。勞動標準通常為最低標準,實際的勞動標準一般高於最低標準規定的水平。 而且,勞動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通常屬於強制性規範,具有單方面的強制力,不能由勞動關係的當事人協議予以變更。在當代,雖然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在勞動 法領域,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夠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確實可以約定廣泛的勞動條件,但是隻能高於法律規定的標準。

  3.國務院勞動行政法規

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管理勞動事務,有權根據憲法和勞動法律制定調整勞動關係和各項勞動標準的規範性文件,這些規範性文件統稱為勞動行 政法規,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在全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國務院勞動行政法規是當前我國調整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規範性文件數量多,覆蓋勞動關係的各個 方面,例如《工傷保險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職工獎懲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 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

勞動行政法規是由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特別的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議會民主制國家,由行政機關制定有約束力的規則實際上打破了立法、 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原則。三權分立的原則有利於權力的制衡,並可以對損害個****利的潛在危害進行監督以保護個人自由。因而在一般情況下,只有法律的 特別授權,才能頒佈勞動行政法規。換言之,立法者實際上控制着行政機關制定勞動行政法規的權限。

勞動行政法規之所以在議會民主制國家得到普遍推行,其原因主要是勞動行政法規制定與頒佈的程序比議會立法程序簡單、快速,藉助於勞動行政法規,可以靈活地適應勞動關係快速變化的現實,它是靈活地執行與補充勞動立法原則性決定的有力工具。

  4.勞動規章

國務院組成部門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行政法規,有權在本部門範圍內制定和發佈規範性文件,其中關於調整勞動關係的規章,也是勞動法的淵源。

《勞動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依據法律規定,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全國勞動工作,依據部門職責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之一就是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 則;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 規範性文件稱為勞動規章。

  5.地方性勞動法規

在我國,依據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政府,為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事務,在不同憲法、法律和勞動行政法規相抵 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發佈地方性勞動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國務院備案或批准後生效;依據有關規定,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和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和發佈規範性文件。所有這些只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效力的規範性文件也都屬於勞動法淵源的範疇。例如《××省勞動合同規 定》《××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

  6.我國立法機關批准的相關國際公約

有關國際組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通過的國際公約、決議涉及勞動關係或勞動標準,屬於國際勞動立法的範疇,其中經過我國立法機關批准的公約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公約,經過我國立法機關批准,即成為國內勞動法的淵源。

  7.正式解釋

對已經生效的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文件,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做出解釋,律師、語文學家、法學家、公民個人的解釋屬於任意解釋,任 意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權的國家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所做的闡釋和説明,可以適用,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是勞動法的淵 源。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正式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正式解釋可以保證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在法律適用中不產生歧義,使其得到有效的實施。 例如,為了貫徹執行勞動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 的覆函》《關於特有工種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種的覆函》《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等即為行政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 事審判工作0PeN(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則屬於司法解釋。正 式解釋作為重要的法律淵源意義重大,在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選擇、確定、規範自己的行為上,在仲裁與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的適用,不可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