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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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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專用款項。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繳納、管理和退還

1.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繳納與管理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户,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户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户增存30萬元。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1)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2)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複印件;

(3)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範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户,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户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2)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遊業務的,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1)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户上劃撥賠償款。

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按照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