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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接待管理制度是什麼

旅行社接待工作是指對已經預定本社旅遊產品或服務的旅遊者(團),在其到達本地後提供這些產品或服務,使其圓滿實現出遊目的。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旅行社接待管理制度,希望對你有幫助。

旅行社接待管理制度是什麼
  旅行社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本市旅遊業的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行社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服務等相關旅遊業務的企業,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的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許可制度)

本市實行旅行社經營許可制度。

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第六條(經營原則)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旅行社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行業協會)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是依法維護旅行社權益的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設立許可

第八條(旅行社的設立)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九條(註冊資本和保證金)

旅行社註冊資本和保證金的數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旅行社分社的設立)

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社的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社。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註冊資本,並向分社設立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第十一條(營業部的設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範圍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營業部。

旅行社營業部的業務範圍限於為設立社招徠遊客,並提供諮詢或者宣傳等服務。

旅行社設立營業部的,應當在辦理完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營業部所在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境外旅行社常駐機構設立條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設立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非經營性常駐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旅行社常駐機構)。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常駐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其本國依法註冊登記;

(二)資信情況良好,是其本國旅行社協會的正式會員;

(三)經營其本國旅遊者來中國旅遊的業務2年以上,每年送旅遊者數量不少於2000人。

第十三條(公告制度)

本市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範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四條(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交納質量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後,在6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旅行社名稱)

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必須含有“旅行社”字樣。國內旅行社不得使用“國際”、“海外”等與其國內旅行社旅遊業務不相符的名稱。

第十六條(變更及終止)

旅行社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按本辦法設立申請旅行社的有關規定,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停業、歇業,以及旅行社分社、營業部變更地址、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在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年檢制度)

市或者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旅行社進行一次檢查。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市或者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年檢的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中外合資旅行社)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旅行社的條件和審批程序,按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範圍)

旅行社應當按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禁止超越範圍經營。

第二十條(明示制度)

旅行社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放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旅遊價格和有關手續費等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旅遊報價形式)

旅行社的旅遊報價形式主要有全包價旅遊、半包價旅遊等。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全包價時,全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餐飲、遊覽景點門票和導遊服務等費用。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半包價時,半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和導遊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旅遊合同內容)

旅行社安排旅遊者旅遊時,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及地址;

(二)旅遊總價格;

(三)旅遊地點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類別、等級、航(車)次時間;

(五)住宿等級及客房類型;

(六)遊覽景點名稱、門票;

(七)餐飲次數及標準;

(八)娛樂種類及次數;

(九)導遊服務;

(十)購物次數與時間;

(十一)合同終止條件;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訂立出境旅遊合同的,還應當增加有關出境簽證的手續、費用的內容。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示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旅遊合同的履行和轉讓)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遊客發放的質量反饋表或者類似書面材料,不能作為其是否履約的證明

旅行社將已訂立的旅遊合同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時,必須徵得旅遊者同意,並不得增加費用。

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由於出境簽證等原因不能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旅遊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履行旅遊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增加參觀項目、增加費用、安排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遊消費活動。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費的旅遊項目,應當徵得旅遊者的同意並出具服務單據。

旅遊合同訂立後,除國家調整匯率或者運輸價格,且合同雙方約定此種情況下可以提高旅遊總價格外,旅行社不得單方提高旅遊總價格。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不能成行造成的違約)

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國內旅遊,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出境旅遊,違約方應當提前7天通知對方。合同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先行賠償)

旅行社未按照旅遊合同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由於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原因,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有權向造成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遊經營者追償。

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旅遊保險)

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

旅遊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購買旅遊者個人保險。旅行社在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時,應當提示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第二十九條(旅遊安全)

旅行社組織旅遊者旅遊時,應當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對旅遊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有效的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當旅遊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救護措施,並及時向組團的旅行社報告;在境外的領隊還應當向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駐外旅遊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報告制度)

旅行社在組織旅遊者旅遊時,發生旅遊者傷亡等重大事故的,應當在知道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按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國際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國內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註冊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行社事故報告後,立即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人員聘用要求)

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祕密。

第三十二條(領隊、導遊人員)

旅行社聘用的領隊、導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或者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領隊證、導遊證。

領隊、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佩戴胸卡,攜帶領隊證、導遊證;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遊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

第三十三條(旅遊廣告)

旅行社發佈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廣告所推銷的服務不得超出經營範圍。

旅行社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誌等媒介發佈廣告的,應當註明旅行社名稱和經營許可證號碼;代理其他旅行社業務的廣告,還應當註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

製作和發佈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業務的廣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特殊旅遊項目)

旅行社開發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選擇)

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合法登記的旅行社作為接待旅行社,並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小費、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遊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譭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託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代理經營旅遊業務;

(五)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旅行社的從業人員不得向旅遊者索要小費、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條(糾紛解決途徑)

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行社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查、調解;

(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投訴受理)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旅遊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後,認為旅行社應當賠償的,旅行社不予賠償或者無力承擔賠償時,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先行賠償: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後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四)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營業部發生旅遊糾紛的,按前款規定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先行賠償的,設立社所在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營業部所在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使用質量保證金予以賠償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支付;對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支付有異議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裁定。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先行賠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統計報表)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國際旅行社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國內旅行社向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四十一條(檔案管理)

旅行社的業務檔案應當專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為3年,國內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為2年。

第四十二條(營業部管理)

旅行社應當對所屬營業部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組團和旅遊路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旅行社行業協會監督)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應當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監督,監督結果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有處罰規定的,按《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條例》沒有處罰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旅行社派出的領隊、導遊人員在組織旅遊者出遊時,未按規定佩帶證件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旅行社警告;

(二)旅行社從業人員索要小費,私受回扣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國家或者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領隊證、導遊證的人員從事領隊、導遊活動或者旅行社承諾全包價或者半包價時未履行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的違法行為,按《條例》規定需要吊銷《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需要吊銷《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旅行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旅行社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用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旅遊業務,是指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

第四十九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旅行社接待工作是什麼

旅行社接待工作是指對已經預定本社旅遊產品或服務的旅遊者(團),在其到達本地後提供這些產品或服務,使其圓滿實現出遊目的。

它的性質和核心,就是服務。具體而言,接待工作是旅行社派出導遊員作為地方陪同或全程陪同,為滿足旅遊者吃、住、行、遊、購、娛等方面的需要和服務的工作。這種工作,複雜而細緻,需要導遊員付出相當的體力、智力和精力,全力以赴地服務於旅遊接待的全過程。

從另一個角度講,接待工作是~種人際交往關係。導遊人員不僅要為旅遊者提供各種服務,同時還應努力成為他們旅遊中值得信賴的伴侶。雙方彼此通過交談、娛樂等方式,增進了解,交流感情,建立友誼。因此,接待工作是一種以遊客為中心併為之在精神或心理上的服務。

旅行社的接待業務涉及的部門十分廣泛,接待業務人員既要與旅行社內部各部門協調聯絡好,又要與飯店、餐館、旅遊點、商店、娛樂、交通等部門和單位的人員接洽,安排落實預定內容,還要與國內外旅遊團的領隊(全陪、地陪)建立良好的關係。更重要的是接待人員每天都要接觸來自五湖四海,不同民族、國籍、種族的旅遊者,接待人員處在各種複雜人際關係網的中心,旅行社的經營管理水平會在接待過程中得到充分的顯示。

  旅行社接待工作的特點

雖然,旅行社接待工作的性質和核心是服務,但是,旅行社的接待工作的服務與商業部門和其他公共事業的服務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説,有它自己的特點。

1.接待工作的原則性

自從我國對外開放以來,世界各地的遊客紛至沓來。這些人員構成複雜,旅遊動機各異,所以我們在接觸和言談中應注意分寸,凡涉及國家機密的東西,都不能泄露;其次,導遊員在接待工作中,應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得做出有損國格的事。

2.旅行社的接待工作是與人打交道的高級服務

①旅行社的接待既與物質相聯繫,又是一種精神產品,富有效益。旅行社的接待工作是旅行社提供給旅遊者的旅遊產品,這種產品,不同於消費者在商店購買的商品那樣是有形的。旅行社出售的是一種經歷,一種服務,一種精神的享受。旅遊消費者評價旅行社產品質量的優劣,主要是以旅行社的接待人員、導遊人員服務水平的高低作為衡量的標準。所以,旅行社接待工作提供的服務是多方面的、綜合性的,而且是要高於商店或其他服務行業服務員的服務,因此,是一種高水平的服務。

②旅行社的接待需要的是高技能的服務。隨着時代的發展,現代旅遊活動更加趨向於對文化、知識的追求,人們出遊除了消遣,還想通過旅遊增長知識、擴大閲歷,這就對導遊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遊客的這種需要,導遊人員不但知識面要廣、業務嫻熟,瞭解本國的地理、歷史、文化以及政治、經濟、法律等知識,而且還要熟悉客源國情況以及旅遊心理學、美學方面的知識,整個接待過程中還要具備獨立工作的能力,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善於和各種人打交道的能力,獨立分析、解決問題、處理事故的能力。因此,旅行社的接待工作是高格調、高智能、高技能的服務。

3.旅行社的接待工作是一項組織複雜的綜合性服務

旅遊接待服務不像其他社會服務一樣僅屬於單一性服務,它包羅了吃、住、行、遊、購、娛六個方面的服務,是綜合性服務。而其中的因素是一環扣一環,哪個環節有差錯都會影響整個接待工作的順利進行。

對於組團社來説,接待一個旅遊團(者)一般要幾天、十幾天。由好幾個城市的數家旅行社和幾十家提供吃、住、行、遊、購、娛等旅遊服務部門承擔。從表面上看,旅行社為旅遊者直接提供的是行、遊兩方面,而其他方面要為旅遊者提供好的服務,實際上也潛藏着旅行社的間接服務因素。因為,在旅遊團(者)到達以前,旅行社事先與飯店、餐館、交通、景點、娛樂、商場等單位預訂,這些旅遊服務部門按旅行社已預定的程序,提供相應的服務。旅遊團(者)到達後,旅行社還要為旅遊團(者)與這些單位聯絡、導遊解説、結算等,所以説旅行社的接待工作是一項組織複雜的綜合性服務。

4.接待工作的超常性

一般社會性服務,通常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而旅行社的接待工作,就導遊人員而言,工作時間長,服務項目多,勞動強度大,責任之重都是遠遠超過正常服務的。如北京的導遊在帶團時,平均每天要步行、爬山共約20至30華里。桂林的導遊,幾乎每天都要爬山、涉水、鑽洞。因此,我們稱接待工作為超常服務。

5.旅行社的接待工作具有很強的規範性

為了保證向旅遊團(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旅行社的接待工作應有規範的質量標準和接待的程序。

①好的服務質量,來自按標準、規範提供的服務,即接待過程中,要按質、按量、按時地兑現事先預定給旅遊者承諾時的各項服務,如線路、日程、航班車船次、飯店的檔次、餐飲的標準、導遊服務等必須按照標準來做。

②由於旅行社接待服務涉及的內容比較多,所以,接待工作要求有一系列的程序、規範化的標準。這樣,既能使旅遊者滿意,又可使各項接待:工作能有條不紊地進行。

6.旅行社接待工作的經濟性

接待工作的經濟性,主要是指接待服務的創匯作用。首先,我們知道,接待服務本身並不能獨立地直接創匯,但是接待服務作為旅遊產品的價值組成部分,已經包括在旅遊者所購買的旅遊路線之內。因為旅遊路線作為商品的消費,必須通過接待工作才能逐步實現。它貫穿於旅遊者旅行活動的全過程,使旅遊路線的價值得以最終實現,這就是接待工作的經濟性。

其次,接待工作的經濟性,從宏觀上看意義更大。這是因為,優質服務、個性服務能贏得長期、穩定的客源,從而使國家獲得長期、穩定的旅遊外匯收入。

再有,接待工作的經濟性還表現在促銷商品的創匯作用上。有導遊員的導購,使得旅遊者放心購買商品,從而為國家增加收入。

7.旅行社接待工作的文化性

旅遊業是與文化知識緊密相關的。當一名外國旅遊者來到異國他鄉,其所見所聞,無不涉及~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歷史、社會風尚、民俗風情等,總的講就是一個國家的文化。遊人在旅遊中,通過身臨其境,聽取導遊員講解,既獲得新知識,又享受樂趣,得到精神上的滿足。我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每年吸引着眾多海外客人來中華大地觀光。我們的導遊員,理所當然地應向客人介紹我國的悠久歷史,燦爛文化,錦繡山河,名勝古蹟,同時也介紹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成就和社會生活。其目的在於讓客人瞭解中國,增進友誼,交流文化。接待工作的文化性比通過閲讀和其他傳媒的介紹更加直接、真切,給人的印象也最深。

旅遊者通過導遊人員的講解,可以獲得全方位的享受。有人形象地稱導遊接待人員是“民間大使”、“文化的使者”。同時,旅遊者來到旅遊目的地也必然帶來他們自己的文化,並在旅遊過程中對旅遊地產生一定的影響。

因此,接待工作的文化性也要求旅行社的接待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文化修養,向遊客介紹中國,使遊客瞭解中國,喜歡中國。旅行社的經濟利益就是通過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滿意的接待服務來實現的,所以,接待業務成為旅行社工作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