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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商場墜亡,在司法上應如何判決

導語:2017年2月27日晚9點左右,天津南開大悦城發生了一起兩個孩子的墜亡事件。下面是關於這一事件的詳細案情分析。

兒童商場墜亡,在司法上應如何判決

據《新京報》報道,2017年2月27日晚9點左右,天津南開大悦城發生了一起兩個孩子的墜亡事件。商場的一個工作人員稱,“抱孩子的是他們父親。其間,兩個孩子發生爭執並打鬧,隨後,其中一個孩子不幸墜落,父親去拉拽時,懷裏另一個孩子也不幸墜樓”。

針對這樣一起事件,從法律角度來分析,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以及關於該起事件誰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呢?

從民事方面來分析,這樣一起事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民事責任有誰承擔的法律問題。要理清民事責任有誰承擔這個法律問題,我們首先要對明確以下幾個概念。1、該事件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事件?2、墜亡的兩個兒童具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3、兒童的監護人是誰?4、商場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下面筆者就一一分析上面提出的4個問題。

第一,根據新聞報道的描述及工作人員的陳述,可以明確該起事件是一起偶然的意外事件,從主觀方面説,該起事件只可能涉及到過失,不存在任何故意。第二,墜亡的兒童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12條對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規定,概括起來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年齡劃分為年滿18週歲的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中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下的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新聞報道可知,本次事件中的兩名兒童均系幼童,年齡未滿10週歲,因此該兩名兒童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然兩名兒童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然其父母是二人的監護人,該事件中,是父親帶着兩名兒童在商場玩耍,致使兩名兒童不幸墜亡,該父親就是兩名墜亡兒童的監護人。第四個問題,商場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筆者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商場等公共場所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新聞報道得知,涉事商場的圍欄高度大約1.3米左右,完全符合我國關於圍欄高度的規定,且還明顯高於規定的高度,因此商場不存在侵權行為。

分析完上述四個問題後,自然要涉及到該起事件的歸責問題。

筆者認為,該起事件應當由墜亡兒童的父親負全部責任,該父親是兒童的監護人,兩名兒童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監護人,該父親應當對兩名兒童盡到完全的照顧義務,維護兩名兒童的合法權益。但該父親卻因為過失導致兩名兒童墜樓身亡,因此其應當對兩名兒童的死亡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至於大家關注的重點,商場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筆者在上面也分析過了,商場不存侵權行為,因為商場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失,因此商場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人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平責任,商場應當一部分責任。筆者認為這是一種誤解。《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平責任是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才適用的。本起事件中,負有過失責任的是兩名兒童的父親,商場不存在過失,因此不應當依據公平責任要求商場承擔民事責任。

從刑事方面分析,該起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名兒童的父親是否構成犯罪,即是否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分析該父親是否成立犯罪,主要在於其主觀方面。即該父親是否存在刑法上的故意或者過失。首先分析該父親是否具備故意,根據新聞報道可知,該父親是抱着兩名兒童站在商場圍欄裏側向外觀看時致使兩名兒童墜樓身亡的,該父親主觀上並不具備積極追求兩名兒童死亡的故意,也不存在放任兩名兒童死亡的故意,因此,該父親當然不成立故意殺人罪。其次,該父親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這需要根據公安的實際調查確定其主觀上是否具有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筆者認為,該父親主觀上不具備放任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其作為成年人及孩子父親,抱着兩個幼童並不具備能夠預料到孩子從欄杆墜落的期待可能性。因此該父親也不成立刑法意義上的過失犯罪,該起事件只能定性成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