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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專項練習題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專項練習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專項練習題

 【案例一】工作時間因鬥毆傷亡不屬於工傷

【案例分析】

工作時間因鬥毆傷亡不屬於工傷。案例分析歷來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編為大家精選了一些工作時間因鬥毆傷亡不屬於工傷案例分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在工作時間與他人鬥毆傷亡,是否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對此未作出性質認定。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依法行使審判權,有權對其鬥毆的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定。

【案情】

2004年12月19日下午3時許,德實利物業諮詢有限公司業務員張某(本案死者)等人為本公司散發售房宣傳廣告單時,與同在此地發放售房宣傳單的川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務員侯某等人相遇。雙方發生爭吵抓扯後平息。後雙方再次發生抓打,在巷道里張某用力猛烈推搡侯某,侯某隨即抽出隨身攜帶的不鏽鋼刀朝張某左胸部猛刺一刀,張某因傷勢過重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2005年7月28日,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文(2005)第547號認定張某為工傷。德實利物業諮詢有限公司不服,向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同年12月15日達市府複決字(2005)第23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該局作出的547號工傷認定。德實利物業諮詢有限公司隨即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張某與他人鬥毆傷亡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考試大

張某傷亡後其父張定富申請工傷認定。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工傷認定的執法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認定第三人之子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認定其受傷與履行職務有關的證據不足。理由是:張某等人與侯某發生爭執抓扯,據庭審陳述,意圖是為自己的公司在房產市場多佔份額。但此舉並非其工作職責。張某的職責很明確:是受公司指派為本公司發放售房宣傳廣告單,而不是與本公司員工一道去幹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發放售房廣告傳單,其行為超出了其履行職責的範疇,故其死亡與履行職責無關。

二、人民法院有權對張某的行為依法作出判定

依據(2005)達中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張某在與侯某的互毆中,首先出手推人,以強凌弱,鑑於張某在鬥毆中已死亡,故公安機關未對其鬥毆行為作出治安處罰。張某與他人鬥毆的行為,公安機關雖未作出行為性質的認定,但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張某與他人鬥毆的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定。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張某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故此,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05)第547號工傷認定,認定張某為工傷屬在適用法律、法規方面存在嚴重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因此,應判決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應在判決生效後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二】患病行人違章被撞應擔責

【案例分析】

患病行人違章被撞應擔責。案例分析歷來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編為大家精選了一些患病行人違章被撞應擔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前不久,周先生與客户談成一筆業務後從立湯路開車回家。因當時是在主路上,沒有紅綠燈,車流量又不大,因此周先生開得較快。但是,突然間一個人影閃過,周先生急忙剎車,還是沒等車停下,行人就被撞了出去。周先生當即報警並將被撞人黃先生送往醫院。

在醫院等候檢查時,周先生從黃先生的家人口中得知,黃先生今年56歲,患有高血壓和高血脂,也曾有過腦梗塞。被撞時,黃先生正在外面散步,為了抄近道,才橫穿主路,發生了事故。

經醫院診斷,黃先生為腦栓塞,脛骨骨折等。後經交通隊調查,行人黃先生橫過機動車道未走行人過街設施的行為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司機周先生駕駛燈光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確保安全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並認定行人黃先生負主要責任,司機周先生負次要責任。

經鑑定機構鑑定,黃先生構成六級傷殘。最後,雙方對於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黃先生起訴要求周先生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0餘萬元。

【律師説法】

庭審中,周先生辯稱,黃先生因自身有高血壓、高血脂,也曾有過腦梗塞,所以,交通事故並不是黃先生構成六級傷殘的主要原因。法院經審理查明,黃先生的傷情構成六級傷殘,而其傷殘程度是由於腦梗塞所致。而通過鑑定表明,黃先生自身存在高血壓,高血脂症,並且既往有腦梗塞病史,所以黃先生此次所患腦梗塞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誘發和加重的因果關係,外傷的參與度為25%,故法院在考慮傷殘賠償金時考慮了25%的參與度,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萬餘元。

馬穎秋律師評析:根據2008年時我國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是一種侵權責任,其賠償以過錯為原則,應按責任大小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等,構成傷殘的,有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死亡賠償金等。

本案中,雙方的責任以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準,則周先生承擔次要責任,黃先生承擔主要責任,所以賠償數額,也是周先生承擔次要責任,黃先生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在鑑定結論中,也有説明,黃先生自身的高血壓、高血脂及曾患過腦梗塞也是構成六級傷殘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外傷在傷殘等級中參與度只有25%,所以周先生應按照外傷參與度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三】脱逃罪

【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之脱逃罪。案例分析歷來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編為大家精選了一些刑法案例之脱逃罪案例分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案情】

某地公安機關對涉嫌盜竊罪的.張某訊問後,宣佈對其刑事拘留。考慮到需要押解張某去指認作案現場,公安人員沒有立即押解張某去看守所,而是採取給張某上手銬及關鎖於訊問室的方式將張某暫時看管在公安局訊問室內。不料,由於訊問室樓上裝修震動引起訊問室門鎖鬆動,張某趁機打開門鎖脱逃。

【分歧意見】

對於張某是否構成脱逃罪,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既不是從羈押場所,又不是在押解途中逃走。張某雖已被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但尚未被押解,不處在押解途中的狀態。而公安機關的訊問室不是看守所的訊問室,不能被視做羈押場所。不符合脱逃罪中“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這一主體構成要件。 法律 教育網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被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後,暫時被控制在公安機關的訊問室內,此時的公安機關訊問室可以被視做看守場所的延伸。而且,張某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被公安人員押解去看守所的狀態亦應當視做處於“押解途中”的狀態,屬於被依法關押的情形,符合脱逃罪中“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這一主體要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構成脱逃罪的關押情形有兩種:一是在羈押場所;二是在押解途中。本案例中,張某雖然是在公安機關訊問室內而不是在看守機關的羈押場所內脱逃的,但是,張某在被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後,其人身自由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控制,此時,留置張某的公安機關訊問室應當被視做看守機關羈押場所的延伸,可以被視為司法監管機關羈押場所之一部分。雖然,此時的羈押活動是由公安偵查人員實施的,不是由看守機關人員實施的,但都應當視為司法機關的羈押、監管活動的範疇。脱逃罪的本質特徵是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羈押活動,張某在已被宣佈刑事拘留後,從公安局訊問室內逃走的行為,無疑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羈押活動,妨害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張某的脱逃行為符合脱逃罪的本質特徵。

二、本案例中,張某已被宣佈刑事拘留,暫時留置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公安人員的押解,這種等待被押解的狀態是押解途中狀態的發端,張某實際上已經處於押解途中的實際狀態。事務的開端是事務發展過程的必經階段,張某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起解的狀態是押解途中的發端,屬於“押解途中”的一部分。第一種意見機械地理解了“押解途中”的含義。

三、關押具有空間的屬性,又有時間的屬性,刑法上所稱“關押”的含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控制、剝奪。也就是説,從時間屬性上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從宣佈時開始,其人身自由就受到依法限制,無論其處在何處於何時等待起解,都已經處於被依法關押的狀態;從空間屬性上看,公安機關訊問室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被視做羈押場所的延伸。不能人為地縮小“關押”的空間屬性和時間屬性,否則會對“羈押場所”、“押解途中”兩種情形作機械理解,進而得出錯誤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