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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請假”是如何規定的

導語:在工作中請假並不是都能這麼隨便和任性的你知道嗎!法律對“請假”是如何規定的?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關於請假的一些小知識!

法律對“請假”是如何規定的

  1、職工請事假單位能否不批准?

  可以不批准!

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但批准權在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作為用人單位,在遇到職工因故請事假時,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給予批准。當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准權限,既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

  2、事假期間可以不發工資嗎?

職工請事假期間並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原則上無需向職工支付事假期間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於職工請事假期間工資的計發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據制度的具體規定進行處理。

  3、事假超過20天不休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將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如果當年度的年休假已經享受,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職工將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對於職工請事假、休年假等情形,應當及時做好書面記錄,並要求職工進行簽字確認。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注意,如果職工在當年度雖然請事假累計天數達到20天以上,但依據規定已經扣除其對應事假天數工資的,此時職工仍享有休年假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予以剝奪。

作為勞動者,難免要面對生老病死、談婚論嫁、生兒育女和必要的休息。那麼,面對職工的六類休假請求,用人單位應當怎樣給呢?

  病假:必須給

病假,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療假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即對於病假,職工只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便必須批准。

  帶薪年休假:應當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即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怕職工同意,也必須給予補償。

  婚假:可協商

婚假是指職工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婚假天數沒有明確的法律要求,只是有着行政規定,即一般為1~3天,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基於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晚婚是指男滿25週歲或者女滿23週歲結婚。也就是説,用人單位雖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但可以結合工作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日期。

  產假:必須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即用人單位對於產假女工對應的休假請求,必須無條件予以准許。

喪假:酌情批

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員工享有喪假,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準。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行: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探親假:酌情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規定: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職工探親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3)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5)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關於請假的其他注意事項

  請假扣雙倍工資合法嗎?

答:請假應該扣當天工資,扣雙倍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已扣除工資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也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請事假應按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來折算扣除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還存在全勤獎、餐補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其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對應的天數進行扣減。

如果員工當月請事假天數較多,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其實際出勤的天數進行計薪。

  有急事忘請假算曠工嗎?

答:曠工,指職工因不請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如果職工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批准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應按曠工論處。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這期間的工資。

如有重要的事情需要離開崗位,就算是打個電話、事後補假條也好,一定要提前跟領導請個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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