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要點知識
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試的勝利,我們就必須認真對待考試考試。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司法考試《法理學》要點知識,歡迎學習!
【考點一】演繹推理
1.演繹推理的涵義
演繹推理也叫三段論的推理方式,是從一個共同概念聯繫着的兩個性質的判斷(大、小前提)出發,推論出另一個性質的判斷(結論)。 在成文法國家,法律適用通常被認為屬於演繹推理的運用。法律規範是大前提,法庭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結論。如:
大前提:殺人者死; 小前提:張三故意殺人; 結 論:張三應該被處死。
2.演繹推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規則
①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必須正好包含了三個詞,而且每個詞在整個推論中都是在一個意義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至少要有一個前提中的詞是周延的。法律 敎育 網
③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詞,在結論中也不會是周延的。
④沒有任何擁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論推論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有一個前提是否定的,那麼其結論必定是否定的。
⑥沒有任何一個具有特稱結論的有效三段論推論可以擁有兩個全程前提。
【考點二】歸納推理
1.歸納法的含義
歸納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個別的事物或現象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規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種推理方法: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與求因果聯繫法。這三種方法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通過對於大量但並非全部事物的觀察、綜合、分類、比較,從而推斷出該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的屬性,是一種由特殊推導出一般的邏輯推理。
2.歸納法的含義
與演繹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的方法,它的結論往往會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識範圍,提出新的,並不必然藴含於前提之中的結論。從而大大擴展我們的認識。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歸納邏輯視為產生人類新知識的主要思維方式之一。但也正因為歸納法的結論並不必然藴含於前提之中,其結論與前提之間缺乏必然的聯繫。所以歸納法的證明力要弱於演繹法,歸納法得出的結論也並不可靠。
無論歸納法本身的證明力及其結論的`可靠程度多麼令人失望,不可否認歸納法乃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認識能力。運用歸納法(也只能憑藉歸納法)對於經驗世界紛繁蕪雜的現象進行觀察、比較、綜合、總結而產生出的一般性知識是人類一切知識的最終根基!
3. 法律適用中運用歸納推理必須遵守的規則
除了所舉事例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累計經驗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數量越大,推論所得的結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
【考點三】法律推理的特點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學中的“理”為基礎的。
2.法律推理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現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約法律推理的條件,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都可以成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原則、政策、法理和習慣都會成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國家,來自於判例之中的法律規則,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為行為規範或人的行為是否正確或妥當提供正當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問題是:規則的正確涵義及其有效性是否正當的問題,當事人是否擁有權利、是否應有義務、是否應付法律責任等問題。
【考點四】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位階
(一)法律解釋的方法
1.文義解釋,也叫做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文理解釋,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語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個條款的內容,這種方法要求解釋者必須對語言使用方式或規則的有效性進行證成。文義解釋的特點是將解釋的焦點集中在語言上,而不顧及根據語言解釋出的結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釋,又稱為主觀目的解釋,是指根據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揭示某個法律規定的含義,或者説將對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建立在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的基礎之上。這種解釋方法要求解釋者對立法的目的或意圖進行證成,而要完成這個任務,解釋者必須以一定的立法資料如會議記錄、委員會的報告等為依據。
3.歷史解釋,指依據正在討論的法律問題的歷史事實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它的具體內容是:第一,正在討論的法律問題的特定解決方案在過去曾被實施過;第二,該方案導致了一個後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會道德標準的;第四,過去與現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會出現,因此,第五,該解決方案在目前也許不被稱讚。這種方法要求解釋者要對歷史事實及其與現實情形的差異進行證成,而且要對“F是不是符合社會道德標準”的命題進行證成。
4.比較解釋,根據外國的立法例和判例學説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如果説歷史解釋是利用歷史已經發生的法律狀況證成某個解釋結果,那麼比較解釋是利用另一個社會或國家的狀況證成某個解釋結果。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國立法情況及判例學説解釋本國法律的例子。對於中國這樣大規模地移植其他國家法律制度及法學的國家的法制實踐來説,比較解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5.體系解釋,也叫做邏輯解釋或系統解釋。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繫此法條與其它法條之間的關係進行解釋。它的具體形式是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結果R1與已被承認的有效的其他法律規定的含義R2相矛盾,那麼R1必須被承認是無效的,也就是説,它是利用邏輯中的矛盾律來支持或反對某個解釋結果,因此也被稱為邏輯解釋。
6.客觀目的解釋:這種學説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不是在於探求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法律從被頒佈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釋的目標就是探求這一個內在於法律的目標。用來決定法律目標的時間點是裁判時。
(二)各種解釋方法的功能
1.文義解釋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嚴格受制於制定法,相對於其他解釋方法這兩種解釋方法使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證。
2.歷史解釋和比較解釋容許法律適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可以參酌歷史法律經驗和其他國家或社會的法律經驗。
3.體系解釋有助於維護特定國家法律秩序的統一,從而保障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4.客觀目的解釋可以使法律決定與特定社會的倫理與道德要相一致,從而使法律決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當性。
(三)法律解釋的位階
1. 各種解釋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為他們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釋會考慮的因素不同或提出問題的視角不同,而這就意味着在具體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對同一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釋結果,這種結果的出現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消除這種不確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種法律解釋之間確立一個位階關係。
2.現在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
文義解釋 → 體系解釋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釋 → 歷史解釋 →比較解釋 → 客觀目的解釋
3.上述位階關係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可能會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上述位階所確定的各種方法之間優先性關係時,必須要予以充分論證,即只有存在更強理由的情況下,法律人才可以****那些有限性關係。
【考點五】法的起源學説
1.非馬克思主義的學説
(1)神創説。即法是由神創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於自然法,或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
①在西塞羅看來,作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來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於自然法。
②中世紀神學家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於上帝永遠的正義和永恆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
③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如認為法源於天。
(2)暴力説。即法是暴力鬥爭的產物。如中國法家代表韓非子認為:“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有鬥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衝突的規則。
(3)契約説。該説認為在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之前有一個自然狀態,無國家無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類發展的因素,人們為了安全,為了進一步的發展,相互締結契約,放棄部分自然權利,從而進入了政治社會,該契約就是法律。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説。
(4)發展説。該説認為,法是人類物質、精神或歷史傳統演化發展的結果。
①黑格爾認為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
②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來自民族的精神或歷史傳統。
(5)合理管理説。許多法社會學者持此觀點,認為一個羣體的法律秩序,是基於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代表人物是美國法律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
2.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起源的學説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羣、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是道德規範、宗教規範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後期,隨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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