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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預習重點:法的作用

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將法的作用分為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今天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司法考試法理學預習重點:法的作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司法考試法理學預習重點: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社會生活所發生的影響。

 (二)法的作用的分類

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將法的作用分為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

1.規範作用

(1)指引作用的對象:

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

②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

②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2)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3)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作用。

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着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教育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

(5)強制作用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而法律的強制性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性。

【注意】司法考試的重點是指引作用。

2.法的社會作用

(1)法的社會作用的領域

①社會經濟生活

②政治生活

③思想文化生活領域

(2)法的社會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職能,即通常説的階級統治的職能;

②社會職能,即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3.法的作用的優點與侷限性

(1)法的作用優點:

①在有了國家以後,原先的社會規範,如宗教、道德、習俗,對人的活動和社會關係得影響力已讓位於法律的作用,法律從而成了社會關係的最主要的調整手段。

②法律以其特有的穩定性、可預測性等特性成為社會生活的最穩定的規範和平衡工具,使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發展變得相對平穩和有序,不至於劇烈的變動。

③法律以其程序性、公開性、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成為社會統治中成本最低的手段。

(2)法的作用的限度

法律雖然具有不容低估的作用,但同時必須要認識到,法律不是無所不能的,法的作用也有侷限性,這種作用的侷限性反映在人的因素、社會因素和法律自身因素三個方面。

(1)人的因素

①從社會調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調整手段之一,在複雜的社會關係和社會問題面前,除了採用法律手段之外,還需要與其他社會規範比如政策、紀律、習俗、道德等加以綜合使用,甚至在有些時候,法律並非首選的方式和手段。

②從調整的範圍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廣度是有限的:

首先,法律作用的對象是人的行為,並且只能是外在的行為。因此法律無法作用到人的行為的背後,即無法對人之所以作出該行為的動機、思想、觀念、認識、信仰等發生作用,這些內在的東西往往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加以調控。

第二,法理作用所能夠調控的人的行為,只是人的所有行為中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有些行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得到調整。

③從人對法律的認識和利用的角度來看,法律的作用也是有侷限性。法律是為人制定的,而法律也是由人來制定的,並且是通過人來實施的,因此,人的認識水平和相應的道德、文化素養等都會制約和影響法律作用的發揮。立法有良、惡之分,取決於立法者認識水準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別,有賴於司法者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的好壞。

(2)社會因素

法律以社會為基礎 ,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需要去"創造"社會。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的創制形成依賴於客觀經濟關係以及相應的社會條件。

同樣法律作為社會規範之一,它的運行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相應的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在不同的社會條件和社會環境中,法律發揮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的自身因素

①法律是一種概括性規範,關注的人的行為的共性,而法律所用調整的行為卻是多姿多態的,把概括性的規範適用於多姿多態的行為,有時候會出現合法而不合理的情況,即個案不正義。

②法律一旦成型就必然需要一定的穩定性,不可能頻繁變動,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將導致其失去權威性和確定性,這一特性決定了他無法涵蓋千變萬化的生活,"法有時而窮,社會變化多端",這時法律規範相對於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而言出現了漏洞或"滯後性",其固有的程式和時限難以對社會關係和社會事件進行快速的、及時的反應和處理。

③法律是一種以語言為工具和載體的規範體系,語言表達力的侷限也是法律作用的侷限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