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考點: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導語: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你知道是什麼嗎?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户委託代客户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我們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户委託代客户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為業務收入。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户招攬、客户服務及產品銷售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目前,我國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公司債券及權證等證券,在交易所以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因此,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託關係的建立表現為開户和委託兩個環節。
(二)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及其諮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兩種基本業務形式:
1.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接受客户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户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2.發佈證券研究報告
按照《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製作證券研究報告,並向客户發佈的行為。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採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諮詢、建議、策劃業務。具體包括:
(1)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2)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併、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諮詢服務;
(3)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諮詢服務;
(4)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係管理等提供諮詢服務;
(5)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6)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諮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後者為餘額包銷。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應按規定註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並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和企業債券,以及經證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發行並在境內金融機構櫃枱交易的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證券公司可以委託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一些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託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淨資本的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2013年8月,中國證監會公佈《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規定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或受託管理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以下簡稱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適用本指引。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其自有資金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時,應當制定詳細的投資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規定,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有關規定申請交易編碼。
(2)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已被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佔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淨資本。
(3)證券公司應當對已進行風險對衝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分別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5%為基準標準,不同類別公司按規定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下同);對未進行風險對衝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分別按投資規模的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其中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有關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認為已進行風險對衝。
(4)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貨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15%計算,國債期貨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5%計算。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1.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的業務資格;
(2)公司淨資本不低於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淨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淨資本限額為5億元;
(3)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5人;
(4)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從事為單一客户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為多個客户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客户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證券公司與客户必須是一對一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的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是單一客户的專用證券賬户中封閉運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户是一對多;投資範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區分;客户資產必須託管;專門賬户投資運作;比較嚴格的信息披露。
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綜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户是一對一,也可以是一對多;特定性,即業務設定特定的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户經營運作。
2.《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規定,證券公司以受託管理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金所有關規定申請交易編碼;
(2)證券公司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户開展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資產管理業務,審慎進行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在與客户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證券公司應當 按照規定程序瞭解客户的情況,審慎評估客户的誠信狀況、客户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客户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户簽字確認;
(3)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
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保證金的流動性應急處理機制,包括應急觸發條件、保證金補充機制、損失責任承擔等;
(4)本指引實施前,證券公司已簽署的資產管理合同未約定可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原則上不得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擬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及有關規定取得客户、資產託管機構的同意並履行有關報批或報備手續;
(5)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在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中披露相應內容;
(6)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充分説明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根據中金所的相關規定,確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個交易日內申請註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編碼,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
(七)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户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最近2年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註冊資本和淨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5)客户資產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户資料完整真實;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户之間的糾紛;
(7)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户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9)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10)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户、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户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户。融券專用證券賬户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户融出的證券和客户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用於記錄客户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户用於客户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户用於客户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融資專用資金賬户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户融出的資金及客户歸還的資金;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用於存放客户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證券公司向客户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户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作為對該客户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户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 (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户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佣金的業務模式。
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户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規定,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
1.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的資格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兩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範圍
(1)協助辦理開户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户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户為客户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九)直接投資業務
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1.直投子公司業務範圍
(1)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2)為客户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3)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2.直投基金的特別業務規則
(1)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直投基金,應當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直投基金的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亦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做出承諾;
(3)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持有基金管理機構51%以上的股權或出資,並擁有管理控制權;
(4)基金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是有限合夥企業或公司制企業;
(5)直投基金的資金應當交由負責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6)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公司櫃枱市場、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進行募集、轉讓;
(7)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輪募集或者簽訂受託管理第三方募集設立的直投基金的協議後十個工作日內,直投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四、對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開展轉融通業務的目的,是為了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從事轉融通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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