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工作方案

菜市場管理方案優秀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紮實開展,常常需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方案指的是為某一次行動所制定的計劃類文書。寫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菜市場管理方案優秀,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菜市場管理方案優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菜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市場流通,方便羣眾生活,根據《城鄉規劃法》、商務部和財政部《關於實施標準化菜市場示範工程的通知》(商商貿發[20xx]29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不含襄州區,下同)菜市場的規劃、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和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菜市場,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依法開辦的,從事蔬菜、蛋品、家禽、肉製品、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滷品、醃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等各類農副產品經營的固定交易場所(不含批發市場)。

第四條菜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建設、市場投資運作、規範經營管理、政府扶持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菜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菜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市商務部門是菜市場的行業管理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菜市場行業規範和管理制度,負責菜市場建設和行業管理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本轄區菜市場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本轄區有關部門對菜市場實施執法檢查監督,推進菜市場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

發改、建設、規劃、國土、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財政、物價、農業、衞生、食藥監、質監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菜市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菜市場規劃

第六條市區菜市場專項規劃是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市區菜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以及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區菜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修改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七條市區菜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區域性人口狀況、地域範圍相適應,合理佈局,方便居民生活;

(二)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相適應,逐步向淨菜化、菜市場超市化及生鮮超市、連鎖經營發展;

(三)與周邊市容環境要求相協調;

(四)符合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規範;

(五)符合交通、消防、環保、市容環境衞生等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市區菜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居住區級菜市場:人口為3—5萬人的新建居住區規劃新建或改建中小型連鎖生鮮食品超市,用地規模1500—20xx平方米,建築面積1000—1200平方米,服務半徑為500—800米;

居住小區級菜市場:人口為1—3萬人的居住小區設置以經營淨菜為主的便民店,用地規模500—1000平方米,服務半徑為300—500米。

根據實際需要,還應規劃建設農副產品收購、批發和淨菜加工專業市場。

第三章菜市場建設

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區菜市場專項規劃要求投資建設菜市場。

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菜市場建設制定相關税費優惠政策。

第十條城投公司收儲的老城區不宜整合的小地塊,可按照菜市場建設規劃單獨投資新建菜市場。

已經出讓的小地塊,可由投資者按照菜市場建設規劃新建菜市場;尚未出讓的小地塊,可採取劃撥方式向投資者供地。

對市區內現有符合城市規劃的老舊菜市場,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對菜市場實施改、擴建,提檔升級。

第十一條新建和改擴建的菜市場,菜市場的產權人或開辦者均應當與菜市場所在地城區、開發區商務部門簽訂《菜市場用途不予改變合同》,保證菜市場功能的正常運行;產權人轉讓菜市場房屋產權的,受讓方應當與菜市場所在城區、開發區商務部門續簽《菜市場用途不予改變合同》。

各城區、各開發區商務部門應及時將簽訂的《菜市場用途不予改變合同》上報市商務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市區菜市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菜市場。

市規劃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的菜市場項目及相關規劃指標列入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條件。國土資源部門在國有土地公開出讓時,應當將有關菜市場項目的規劃條件列為招、拍、掛的條件,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劃條件配建菜市場項目、建成後由政府以成本價回購等內容,成本價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時,規劃部門應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按規劃條件建設菜市場的,相關部門不得對整體工程進行驗收,不得辦理相關證件。

第十四條配套建設的菜市場經驗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價回購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產權移交給菜市場所在地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當地社區居委會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房管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中,應當按規劃條件要求,對菜市場用房和其他用房予以區分,對菜市場用房部分單獨辦理《房屋產權證》,並在“附記”欄中註明規劃部門審批的房屋用途。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菜市場用途。

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拆除申請並擬定還建方案,與所在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商一致後報市規劃、商務部門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菜市場土地性質及其用途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市、區兩級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設立菜市場建設補貼資金,對各城區、各開發區新建和改造菜市場予以適當補貼。菜市場建設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菜市場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開辦菜市場應當設立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並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登記註冊地商務部門。

申請開辦菜市場應當提供與經營場地相關的產權證件或租賃合同。

第十九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菜市場攤位費的監管,指導菜市場經營者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二十條菜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商務部和財政部《關於實施標準化菜市場示範工程的通知》要求合理設置場內交易區域,並配備下列設施、設備、人員:

(一)設置必要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公用衞生間、垃圾收集容器等設施,配備專職保潔人員,配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市場導購圖;

(二)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公示經營者的證照、市場管理制度、違法違章記錄、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信息;

(三)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點,配備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將投訴情況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設立農副產品平價銷售區和菜農自產自銷交易區,方便消費者購買質優價廉的農副產品;

(五)配備經定期培訓考核,並佩戴統一胸牌上崗的市場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菜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市場管理責任:

(一)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督促菜市場內經營者建立進銷貨台帳,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菜市場內經營者應當按要求建立進銷貨台賬,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三)查驗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農副產品的檢疫檢驗和檢測證明;開展農副產品質量自律性檢測,即時公佈檢測結果;

(四)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範措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配備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的消防工作人員和齊全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有效;

(五)定期檢查菜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物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並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維護環境衞生,保持市場整潔有序,並定期開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動,“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之內;

(七)菜市場內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八)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集中回收,統一處理。廢棄物應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水產品零售點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菜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有與菜市場經營場地相關的產權證件或租賃合同,向工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菜市場內經營肉品的經營者應當在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菜市場內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經營者,應當具備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並配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等器具。

第二十三條菜市場內經營者應當配備和使用經依法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菜市場內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國家禁止銷售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菜市場內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及損壞消防設施、器材。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菜市場運營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菜市場管理工作情況,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菜市場合法、合規運營。

第二十六條菜市場產權人、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菜市場的產權人、開辦者未經批准,擅自改變菜市場用途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菜市場所在地城區、開發區商務部門應按照《菜市場用途不予改變合同》的約定,要求其限期恢復菜市場用途,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菜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市商務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各縣(市)和襄州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市區指襄城區、樊城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津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魚梁洲經濟開發區、隆中風景名勝區。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台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