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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該有幾份

勞動合同應該一式幾份,兩份合法嗎 瀏覽次數:1748次懸賞分:5 | 解決時間:2008-12-8 13:17 | 提問者:暴風錘
電力系統的合同工,每年籤一次合同,一式兩份,簽完公司全部拿走,聽説真正的勞動合同要一式三份,公司、個人、社保局各一份,不知道我們的合同是否合法,公司那兩份不知道都怎麼存檔。
每年籤合同都是在年底,今年不知道為什麼10月就答上了,而且換了格式。
什麼樣的勞動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如果我們的.不合理應該怎麼做
精彩回答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你們有權保留一份!

勞動合同應該有幾份

還有就是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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