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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行清算的所得税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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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0號)的規定,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税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企業進行清算的所得税處理方法

一、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税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二、企業清算的所得税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税;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三、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税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税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税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四、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放心保)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税基礎。

另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684號)進一步明確,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税。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結清税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諮詢台

1.企業兼營增值税與營業税應税項目,如何確定享受小微企業不足2萬元税收優惠政策的銷售額及營業額?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的規定,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税應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税應税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税應税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税6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税,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税6萬元)的,暫免徵收營業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