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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職工住房增量補貼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增量補貼管理,根據《遵義市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及《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補充意見》(黔府發〔2004〕11號)、《市房改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推進我市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意見》(遵市房領〔2004〕1號)、省房改辦《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住房增量補貼管理的通知》 (黔建房改通〔2017〕1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遵義市職工住房增量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增量補貼是指將國家和單位每年用於職工住房建設投資的各種隱性支出轉化而來的資金,補貼給職工用於住房消費。

第二條 增量補貼的對象:凡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在冊職工,均可享受增量補貼。

第三條 增量補貼的月繳存額按照職工上年12月份的工資總額乘以增量補貼比例計算,由單位繳交,屬職工個人所有。職工增量補貼月繳存額每年變動一次。

第四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增量補貼。當年的增量補貼月繳存額為人事部門審核的工資總額乘以增量補貼比例。

第五條 繳存增量補貼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第六條 屬市級財政開支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增量補貼比例,目前在職職工為10%,離退休職工為15%。今後職工增量補貼比例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後公佈執行。市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增量補貼比例,比照市級財政開支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增量補貼比例執行。

第七條 市屬企業、中央及省屬駐遵企事業單位,可由企業視效益情況自行確定增量補貼比例,也可參照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增量補貼比例執行。單位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可適當調整增量補貼比例,但不得超過省房改辦《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住房增量補貼管理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17〕12號)規定的最高比例。

第八條 計算增量補貼最高工資基數的具體數額和最高月繳存額,由市房改辦根據市統計局公佈的數據,每年公佈一次。屬市級財政開支的職工,以市財政局認定的工資總額為準。

第九條 職工增量補貼資金的開支渠道比照住房公積金開支辦法辦理:

(一)屬財政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條 增量補貼由市房改辦(市房資辦)按程序通過指定銀行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户管理。增量補貼自資金存入之日起,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一條 屬市級財政開支的行政事業單位,其職工增量補貼由市房改辦分年度提出計劃,經財政局審核列入預算,並撥入城鎮住房基金

專户後,由市房改辦根據單位填報的《職工增量補貼登記表》分別存入職工增量補貼個人帳户。

第十二條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職工增量補貼,經市房改辦核定月繳存額後,由單位直接將增量補貼資金存入由市房資辦委託銀行開設的增量補貼專户內的個人帳户。

第十三條 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的增量補貼資金按照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單位開支辦法及繳存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暫時無力繳存增量補貼的困難企業,可待企業效益好轉後,從規定時間起為職工補交增量補貼。

第十五條 職工增量補貼首先用於抵扣房改房的土地收益差額,在其所購住房土地收益未補清前,不得另作他用。在補交所購住房土地收益並取得《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後,其增量補貼可申請兑現。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兑現增量補貼,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參加單位房改購房及集資建房的職工,須提交《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複印件;屬配偶方購房的,還須提交《結婚證》複印件。

(二)未參加單位房改購房及集資建房的職工,須提交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未參加房改購房和集資建房的證明

第十七條 增量補貼的歸集、使用和支取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市房資辦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增量補貼資金預決算。 第十八條 市房資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單位和職工個人有權查詢本單位、本人的增量補貼繳存、使用情況,市房資辦及受委託銀行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 職工增量補貼資金,由市房改辦(市房資辦)具體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增量補貼繳交比例和工資基數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實施當月起,一律予以下調。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改辦(市房資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