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生活經驗

青島市住房補貼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補貼提取的管理,根據《青島市住房貨幣化分配暫行辦法》(青房委辦發[1998]1號)和《關於住房補貼計發和使用有關問題的意見》(青房委辦發[2002]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青島市住房補貼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內四區範圍內的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住房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職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證是指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第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補貼,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由單位經辦人代職工統一到青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住房補貼登記專櫃辦理提取手續。管理中心住房補貼登記專櫃負責住房補貼提取申請的受理、審核工作。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補貼: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後購買、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户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1998年12月31日後購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補貼;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補貼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補貼增值收益。 職工購買、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補貼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補貼。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期間提取住房補貼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補貼。

第七條 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職工住房補貼: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權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集體土地上的住房或農村宅基地住房的;

(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補貼應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職工購買青島市市區範圍內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應當出具購房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出具房屋產權證原件。

1、購買商品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出具《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出具房屋產權證原件。

2、購買二手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當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原件或《青島市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出具過户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

(二)職工及其直系親屬購買青島市市區範圍以外城鎮的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含貸款購房的)的,只能持所購住房的房屋產權證原件辦理住房補貼提取手續。

(三)職工翻建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當出具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職工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應當出具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

房屋翻建是指將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適用於因自然災害破壞等原因使房屋主體結構嚴重破壞,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對房屋承重結構實施部分拆換、加固,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是用於嚴重損壞的房屋。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應當在取得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後進行。

(四)職工離、退休的,應當出具離、退休證原件,未取得離、退休證的應當出具區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手續原件。

全額財政撥款單位職工1998年12月31掃以前離、退休的,計發住房補貼採取五年兑

現的辦法。即先核算出離、退休職工應享受的住房基本補貼和住房一次性補貼總額,自2002年起每年發放補貼額的1/5,並於每年年底以前辦理提取手續。1998年12月31日以後離、退休的,按離、退休時的住房補貼標準一次性計發並辦理提取手續。

非全額財政撥款單位離休的職工(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全額財政撥款單位離退休職工的計發提取辦法辦理提取手續;退休的職工,按職工住房補貼賬户內的存儲餘額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

《青島市住房補貼提取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