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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員工的住房問題,減輕員工租房負擔,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租房補貼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因工作關係,經公司調離現住址或本籍地以外縣市的員工需租房住宿的,由該員工自行申請,經審批核準後始付租房補貼。

第三條 申請租房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為本公司正式員工;

(二)公司未提供宿舍:

(三)非本籍地且在公司所在地沒有住房的或服從公司調動安排去外市縣工作的.。

第四條 員工配偶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不得申請租房補貼。

第五條 租房補貼按以下標準執行:

第六條 公司引進的特殊人才,其租房補貼標準由總經辦會審議另行決定。

第七條 申請租房補貼的程序為:

(一)員工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租房補貼申請表》,所在部門認真審核個人情況後,負責人簽字確認,再交由行政辦公室複核相關信息,最後總經辦主管領導審批。

(二)提供租房合同複印件、房東信息等相關材料;

(三)行政辦公室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復核,確定租房補貼標準;

(四)財務部憑審核結果隨工資按月發放

(五)租房補貼每半年複核一次。

第八條 員工在工作所在地購買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鑰匙兩個月後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第九條 若員工兼任兩個公司崗位的,租房補貼不能重複申請,原則上在發放工資的公司申請。

第十條 個人住房情況應如實填寫,並及時向行政辦公室反映住房變化情況,若發現員工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追繳全部補貼金額,並予以全公司通報批評處分。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附表:

租房補貼申請表

標籤:租房 補貼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