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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定點屠宰場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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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提高豬肉的質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放心肉品屠宰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陝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和省、市、縣相關會議精神規定,我們鄭重承諾:

生豬定點屠宰場承諾書

一、守法經營。我們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和《沁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驗,確保豬肉產品質量安全。

二、誠實守信。作為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標準牌的生豬定點屠宰場,我們將恪守職業道德,堅決杜絕和抵制一切違法、違規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三、實行追溯。建立健全生豬進場驗收制度和台賬管理制度,實現肉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四、嚴格收購。生豬收購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每頭生豬進場時必須帶有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車輛消毒證明和非疫區證明。拒收經檢測瘦肉精陽性和注水生豬,結果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五、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凡出場上市銷售的肉品,必須同時具備“二章二證”。

六、確保安全。嚴格執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對宰前發現的疑似病豬進行隔離觀察,對死豬、屠宰過程中發現的`病害肉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生豬屠宰企業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保證出廠(場)豬肉完全合格,使消費者買得放心,吃的安心,根據《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本屠宰企業特向邢台縣農業局及社會承諾如下:

一、守法經營。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按照標準進行檢驗,確保豬肉產品質量安全。

二、誠實守信。作為政府許可批准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恪守職業道德,堅決杜絕和抵制一切違法、違規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三、嚴格收購。生豬收購嚴格執行索證制度,每頭生豬進廠(場)時必須有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耳標、瘦肉精溯源單及車輛消毒證明等有關證明,保證證物相符,不弄虛做假拒收沒有產地檢疫證明、耳標和瘦肉精溯源單的生豬。

四、嚴控質量。建立嚴格的生豬入場和生豬產品出場登記制度;檢疫申報制度;疫情報告制度;消毒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

生產的肉品必須經檢疫檢驗全部合格,並加蓋檢疫、檢驗印章,方能出廠(場)。保證不屠宰加工病死豬、注水豬等違法行為,屠宰環節檢疫出的病害肉全部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屠宰檢疫。屠宰廠屠宰時必須提前6小時報檢,填寫報檢單,同時對待宰豬按不得少於3%的比例進行瘦肉精自檢。屠宰廠不按比例進行瘦肉精自檢的,檢疫人員可拒絕進行屠宰檢疫。檢疫人員必須對進廠豬進行嚴格檢查,對沒有產地檢疫證明、耳標及瘦肉精溯源單的生豬,不進行屠宰檢疫。

六、實行追溯。建立生豬進廠驗收制度和台帳管理制度,實現肉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七、積極配合。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自願接受指導;完善統計報送制度,按規定按時報送各項數據和報表;發現未經檢疫或來源信息不完全的生豬,有義務及時報當地動物衞生監督部門處理。 承諾單位(蓋章): 企業負責人:

監督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上猶縣生豬屠宰場(點)簽訂承諾書

為確保肉品安全,讓人民羣眾吃上放心肉,近日,上猶縣加大生豬屠宰場(點)監管力度,專門召開了生豬屠宰場(點)會議,在會上各生豬屠宰場(點)特向縣動物衞生監督所簽訂了承諾書。

一、嚴把生豬進場關。凡是無檢疫合格證、耳標等合法標誌的生豬一律不得進廠(場)屠宰。生豬靜養必須在12小時以上,宰前按照不低於日屠宰量的10%的比例抽檢生豬尿樣進行“瘦肉精”速測,檢測結果為陰性方可進行屠宰,待宰生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或“瘦肉精”速測結果陽性時,應及時報告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在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燬。

二、嚴把肉品品質檢疫關。嚴格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屠宰生豬,認真做好生豬宰前與宰後檢驗,做到每頭必檢,發現病豬和傷殘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必須加蓋肉品品質檢驗檢疫合格訖蓋印章後方可出場。

三、嚴把肉品出場關。不屠宰未經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不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未明的生豬;不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出場肉品必須做到“兩證兩章”齊全。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將肉品品質檢驗檢疫結果和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四、嚴格加強衞生管理。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做好人員、廠房、設備、工具的清潔衞生工作,定期對屠宰車間、圈舍、無害化處理間進行消毒。

如違反以上承諾,本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對屠宰病死生豬或造成重大肉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願接受取消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或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