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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業務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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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作雙方:

評估業務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二、 合作方式:

甲方是具有國土資源部核發的探礦權採礦權評估,在相應的業務範圍內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乙方在**省內具有取得相關項目信息的能力。甲乙雙方在友好協商、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決定在**省行政範圍內開展相關業務合作。甲方同意乙方成立為甲方在**省的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全稱為“***辦事處”,該辦事處為非獨立法人單位,公司總部只對其資質業務範圍內承擔的項目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辦事處承擔相應連帶責任。乙方以甲方名義在**省和業務範圍內聯繫項目,向甲方提供項目需求信息。

甲方向乙方提供項目實施過程中所需的法律法規資料、技術文件和其他有關的業務培訓和指導。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須符合甲方所要求的程序、格式和其他技術要求。

三、 關於項目合作

1、信息提供:乙方應將其行政管轄範圍內相關項目(探礦權評估、採礦權評估、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勘查許可證、採礦權許可證登記、代理)的需求信息及時通知甲方;

2、合同商談與簽訂:甲方在得到相關項目需求信息後,應及時派人員或委託乙方與業主聯繫並商談合同委託事項,所有項目均由甲方與評估委託方簽訂礦業權評估合同;

3、項目實施形式:為保證項目質量,全部項目均由甲方實施評估報告的編制、審核和簽字、蓋章。乙方負責甲方在**省實施項目過程中的`協調和配合工作。

4、財務管理:合同款統一匯入甲方指定賬號,由甲方向委託方開具正式發票並負責項目的財務核算與管理。

5、利益分配:由各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抓鬮、抽籤、搖號、招標等方式委託甲方的評估項目及其他由乙方聯繫的非通過抓鬮、抽籤、搖號、招標等方式委託甲方的評估二級市場項目,合同額的70%歸甲方,30%歸乙方。

6、成本費用:甲方承擔向評估委託方開具發票所交納的有關税費。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完成上述利益分配方案前提的各種成本費用。

7、利益支付:甲方在完成項目,項目費用全部到賬後5日內應及時將乙方應分得的款項匯至乙方指定的賬號,一項目一結,也可以半年或一年一結,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定期結算。乙方收到款後應向甲方開具相同金額的發票或其他符合財務要求的收款憑證。

四、其他項目合作

1、由乙方提供項目信息,由甲方負責合同的簽訂、報告編寫技術指導、資料的驗收、組織項目實施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額的30%;

2、由乙方提供項目信息,以甲方名義簽訂合同,由乙方負責報告編寫、資料的驗收、組織項目實施工作,以甲方名義提交報告,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額的20%;

3、成本費用、合作款的支付約定同礦業權評估項目。

五、雙方責任

1、甲方在乙方管轄的行政區域內不再與其他類似中介機構合作,否則要徵得乙方同意。

2、乙方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內不再與其他類似中介機構合作,否則要徵得甲方同意。

3、對於特殊項目的利益分配問題,甲乙雙方可通過相互協商,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確定雙方的利益分配方案。

4、甲乙雙方加強在本協議約定業務以外的相互合作與服務。

5、在本協議業務範圍內所有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經濟糾紛歸甲方承擔。

六、其他條款

1、雙方合作過程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其相違背的條款和行為無效。

2、由於某種原因,甲乙雙方中其中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提出方必須提前通知對方,在徵得對方同意的條件下終止本協議。

3、本協議簽訂生效後,甲方向乙方頒發由甲方法人代表人簽發的授權書,授權書以本協議所約定的內容為前提,隨本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4、由礦業權人直接與甲方聯繫,未由乙方提供信息的項目不受此協議的約束。

5、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本協議簽訂日期:

評估業務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地址:

負責人:國祝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郵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郵箱:

為真實、客觀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同意開展評估業務合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就合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受甲方或抵押人委託,對甲方在授信業務中涉及的抵押物(如土地、房地產、設備等)進行以抵押為目的的評估。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獨立、客觀、公正、謹慎的評估原則,保證抵押物評估行為的真實性、合理性以及客觀性,並出具符合要求的評估報告。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評估工作中嚴格恪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與銀行信貸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要求執行。

第三條:乙方承諾向甲方及其客户提供高效、快速的專業服務,保證出具的評估報告完整、真實、客觀、公正,評估報告應綜合運用多種評估方式合理確定評估價值,並對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的評估行為實施動態監測制度,乙方應於季後5個工作日內填報《外聘評估機構業務反饋表》(見附件)給甲方,聯繫人: 孫華 ,聯繫電話: 83321478 ,

聯繫郵箱: #url# 。

當甲方發現乙方存在以下不良行為之一時,甲方可對乙方發出書面、口頭警告,直至甲方解除雙方的合作關係,並有權將乙方的行為通報相關行業協會,由此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1、受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罰、懲戒或有其他不良紀錄;

2、出具含有虛假、不實、有偏見或具有誤導性的分析或結論的評估報告,且乙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3、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攬估價業務;

4、評估資料不齊全,評估依據不充分,評估報告錯漏多,質量不過關,存在敷衍應付現象;

5、拖延時間不進行現場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引起客户不滿或投訴的;

6、拖延時間不提交或提交不規範《外聘評估機構業務反饋表》的。

第五條:本着互惠互利原則,甲乙雙方在評估業務合作過程中應予以充分合作,甲方應為乙方在合作期間的評估業務提供相應的便利。

第六條:乙方在與甲方合作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返還中間業務費、業務合作費、回扣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不合理或非法費用,否則,一經發現立即終止業務。

第七條:本協議自2012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外聘評估機構業務反饋表》

甲方: 乙方(蓋章):

負責人(授權代理人): 負責人(授權代理人):

簽訂日期:2012年3月31日

簽訂地點

標籤:評估 協議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