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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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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機關保密管理制度

1.1目的

為了提高公司內控管理水平,加強公司各類文件的保密,防止公司生產經營等各類信息的泄密和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1.2範圍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與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公司不允許對外公佈和擴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種往來文件、函件、文檔、報告、報表、會議紀要等。

2.密級劃分

2.1保密文件根據其內容不同,分為絕密、機密、祕密文件;

2.2 “絕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最重要的機密,關係公司未來發展的前途命運,對公司根本利益有着決定性影響的保密文件;

2.3 “機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祕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保密文件;

2.4 “祕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祕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損害的保密文件。

3.密級標識

3.1密級確認後,文件應當按其密級在其醒目位置加蓋或加印相應標識。專用印章由綜合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2絕密文件應當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右上角加蓋“絕密”專用印章。

3.3機密文件應當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右上角加印“機密” 專用印章。

3.4祕密文件應在其文件首頁的右上角加印印“祕密” 專用印章。

4.文件打印

4.1絕密、機密文件:由綜合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打印。

4.2祕密文件:綜合部指定人員打印好祕密文件後,應將磁盤文件定期刪除。公司將對刪除情況不定期檢查,不得私自拷貝祕密文件。

5.文件分發

5.1絕密、機密、祕密文件的分發應當有所記錄。絕密、機密、祕密文件必須發至相關部門指定文件接收人簽收。

5.2絕密、機密文件、祕密文件嚴禁在內部辦公網絡上發佈、公開和傳送。

5.3在對外合作中,如確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文件的,應當首先按其密級由公司總經理書面批准,並在提供前與之簽訂保密協議。

6.查閲、申請複製

6.1查閲權限:

6.1.1查閲公司文件必須填寫文件查閲申請表。(附件表格《文件調閲、複印申請表》)

6.1.2絕密文件、機密文件:主辦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公司總經理簽字批准。

6.1.3祕密文件:主辦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批准。

6.2複製權限:

6.2.1申請複製文件必須填寫文件複印申請單。(附件《文件調閲、複印申請表》)

6.2.2嚴禁複製絕密文件。

6.2.3機密文件複印:必須主辦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公司總經理簽字批准。

6.2.4祕密文件複印:完成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批准。

7.文件保管、存檔

7.1絕密、機密、祕密文件由文件的簽收人和簽發人親自保管。

7.2絕密、機密、祕密文件的查閲人和機密、祕密文件的複製應當在文件保管人處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7.3如絕密、機密、祕密文件的保管人不慎將文件丟失,應立即向公司相應的領導彙報情況。

8.保密責任

8.1絕密、機密、祕密文件的保管人不得擅自複製文件,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這些文件。

8.2嚴禁未被授權的人員查閲、複製和摘抄絕密、機密、祕密文件。

8.3員工在離職時不得攜帶公司的祕密、機密、祕密文件。

8.4如以上行為一旦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9.作廢文件的處理

文件保管人應對保管的文件進行定期清理。已過時或作廢的.文件要進行銷燬或者解密。絕密、機密、祕密文件的解密和銷燬須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簽字批准後進行。(附件《文件銷燬申請表》)

10.監督和檢查

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本部門機密、祕密文件的保密情況進行有效監管,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指正,對嚴重違反者要立即上報。

同時對本部門保密文件的控制情況有所記錄,並應根據最新記錄對各保密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要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規定,可能或者已經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要立即彙報公司領導班子。

11.附則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機關保密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證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權利和權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所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祕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二、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公司祕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祕密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員工人事檔案,薪資待遇,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7、其他經公司確定為應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策,通告,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七條 公司機密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祕密,一旦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的主要的公司祕密,一旦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嚴懲嚴重的損害。

3、祕密是一般的公司祕密,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第八條 公司祕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祕級:

2、公司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祕密級.

4、屬公司祕密事項但不能標明密級的,通過口頭通知,傳達接觸範圍的人員.

第九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燬,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祕密由電腦使用者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對於密級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特別授權人員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設備或商業機密,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負責,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四條 具有屬於公司祕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方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書信和通訊中泄露公司祕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祕密.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或相關領導,由其及時作出處理.

四、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給予警告並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1、泄露公司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

3、已泄露公司祕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辭退並罰款五千元並酌情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1、故意或過去泄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規定,為他人窮取,出賣公司祕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五、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祕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機關保密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發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漏公司祕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的祕密。

第四條 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發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祕密事項、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 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目標、經營決策等事項;

2. 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

3.專有生產技術及新生產技術、技術潛力、新技術前景預測、專利動 向、產品配方等;

4. 公司項目運作的祕密事項、工作策略、流通渠道和機構、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等;

5.重要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客户和貿易渠道;

6. 公司未公佈的人事、財務、審計信息;

7.其他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祕密事項。

第五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祕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製、收發、傳遞、保管。

第六條 公司祕密應根據需要,限於一定範圍的員工接觸。

第七條 非經批准,不準複印、摘抄祕密文件、資料。

第八條 記載有公司祕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接觸公司祕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祕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刺探公司祕密。

第十條 對保守公司祕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祕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後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財會室、檔案室、化驗室等機要部門,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也不能隨便帶人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