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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體系的作用

職場2.58W

人總是會老的,於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養,是每個人都將面臨的問題。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老齡社會臨界點為10%),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併成為世界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近20年間,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目前已達到1.32億,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佔總人口的21.36%.那時平均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加上我國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到那時一對年輕夫婦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這麼多的老人養老問題怎麼解決,這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難題。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應採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並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之所以這樣説,是因為壽險公司在開辦儲蓄養老保險方面有着極為有利的專業優勢,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能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養老保險體系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並不能解決老人們“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況且,由於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於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着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社會養老保險僅涵蓋城鎮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城鎮人口中的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以及廣大農民無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涵蓋所有人羣,包括非城鎮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農民,也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應能領取養老金。但這是一個非常艱鉅的任務,決不是短期內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鎮人口中也並非全部都進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也有遊離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人羣,他們就是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也就是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這些人的養老問題怎麼解決,是擺在我國當前的.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難題。顯然,社會養老保險在短期內是無法解決的。

(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某些現實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後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佔總人口的21.36%.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採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顯然,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三)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不利於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佔職工工資總額的28%,單位和職工個人普遍感到難以承擔。如果降低交納標準,勢必由國家財政補貼,則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

(四)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餘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不僅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不利於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人們自我養老保障意識的提高,造成過分依賴國家、企業局面。

(五)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解決基本的退休養老問題,不能解決退休者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下降問題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交費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1)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提取;(2)個人按工資的8%提取。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鈎。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1000元,繳費滿30年則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養老金。又假定該地平均預期壽命為80歲,個人賬户養老金髮放的比例是本人賬户儲存額除以240,該人60歲退休時,如果個人賬户累計總和為6萬元,那麼,他退休後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兩項合計550元,這點錢顯然只能解決基本的養老問題。並不能解決老人們退休後“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

二、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的輔助方式

我國人們具有良好的儲蓄習慣,絕大多數的人選擇儲蓄的方式就是將錢存銀行,因為銀行儲蓄具有風險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強的優點。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經突破17萬億元,就充分説明老百姓對銀行儲蓄的偏愛,然而,通過銀行儲蓄本息的累積來實現自我儲蓄養老的方式存在明顯不足,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一)銀行儲蓄收益低,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按目前銀行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税因素,實際名義存款利率僅為3.933%,將大量的錢放在銀行,顯然是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二)銀行儲蓄無法抵禦通貨膨脹

2008年2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指數為8.7%,如果以此來對照當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税因素,實際利率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着你將100 000存進銀行,一年後它的實際價值變成了95 233元,4 767元就白白地蒸發掉了。面對通貨膨脹壓力增大的預期,將錢都放在銀行裏,作為自我儲蓄養老資金顯然不合時宜。

(三)銀行儲蓄屬自發性行為,隨意性太大

而自我儲蓄養老是一個長期的計劃,在這個資金積累的漫長過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儲蓄既是一種預備手段,又是一種積累手段。作為預備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綢繆。作為積累手段,它是為了實現未來某一耗資較大的消費而有目的地存錢。兩者都是現代人實際的需要,所以,為將來老年幸福美滿生活做適當地儲蓄準備是一種非常明智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總是難以主動地、自覺地儲蓄,即使能到銀行儲蓄,由於銀行儲户可隨時支取賬户上的存款,在時間上、數額上並沒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麼開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儲蓄養老計劃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三、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可發揮重要作用

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想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必須提升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

(一)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國力所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雖覆蓋一定範圍,但還未達到覆蓋全社會的程度,正需壽險公司在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發揮作用。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較高的階層可通過購買壽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確保其有一個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壽險公司的資源配置

壽險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作出最佳投資策略,提高資金利用率,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更好地保護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

(三)壽險公司養老基金的積累方式

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應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符合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方式向基金積累方式改革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

(四)壽險公司的優勢

壽險公司之所以在許多國家養老保險中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還在於其擁有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

1.壽險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制訂交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謹慎的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

2.壽險公司擁有眾多的投資和理財專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壽險公司會制訂最佳的投資組合,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養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時,通過加強成本核算,盡力降低經營成本,為養老金所有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壽險公司承諾的養老金給付具有極高的安全性,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壽險公司的經營接受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促使壽險公司進行穩健經營,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以保證充足的償付力和流動性。

4.商業壽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符合國際慣例。無論在養老保險體制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養老保險體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國家,壽險公司均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通過購買壽險,可以幫助人們養成計劃儲蓄的美德

由於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儲蓄”,當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便要根據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保費,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直至保單期滿為止。這樣,投保人便能有計劃地把資金積累起來,養成有規律儲蓄的好習慣。到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時,才能按時領取養老保險金,或在退保時得到現金價值。由於退保損失大,所以人們一般都不願退保,這樣就迫使人們“存”一筆錢在人壽保險公司,做到細水長流,源源不斷,保其一生。這不僅解決了自我儲蓄養老不主動、不自覺,隨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決了銀行儲蓄存款,由於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為經不起物質的誘惑,令儲蓄養老計劃半途而廢的問題;還可以為愈來愈老齡化的社會和獨生子女後代減輕負擔,使老了的自己依舊擁有尊嚴。

綜上所述可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採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並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標籤:養老保險 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