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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習題

1、 某實行監理的工程,施工合同價為15000萬元,合同工期為18個月,預付款為合同價的20%,預付款自第7個月起在每月應支付的進度款中扣回300萬元,直至扣完為止,保留金按進度款的5%從第1個月開始扣除。

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習題

工程施工到第5個月,監理工程師檢查發現第3個月澆築的混凝土工程出現了細微裂縫。

經查驗分析,產生裂縫的原因是由於混凝土養護措施不到位所致,須進行裂縫處理。為此、項目監理機構提出:“出現細微裂縫的混凝土工程暫按不合格項目處理,第3個月已付該部分工程款在第5個月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在細微裂縫處理完畢並驗收合格後的次月再支付”。經計算,該混凝土工程的直接工程費為200萬元,取費費率:措施費為直接工程費的5%,間接費費率為8%,利潤率為4%,綜合計税係數為3、41%。

施工單位委託一傢俱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裂縫處理,處理費用為4、8萬元,工作時間為10天。該工程施工到第6個月,施工單位提出補償4、8萬元和延長10天工期的申請。

該工程前7個月的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進度款見表6—1。

問題:

1、項目監理機構在前3個月可籤認的工程進度款分別是多少(考慮扣保留金)?

2、寫出項目監理機構對混凝土工程中出現細微裂縫質量問題的處理程序。

3、計算出現細微裂縫的混凝土工程的造價。項目監理機構是否應同意施工單位提出的補償4、8萬元和延長10天工期的要求?説明理由。

4、如果第5個月無其他異常情況發生,計算該月項目監理機構可籤認的工程進度款。

5、如果施工單位按項目監理機構要求執行,在第6個月將裂縫處理完成並驗收合格,計算第7個月項目監理機構可籤認的工程進度款。

正確答案:

1、(1)200×(1—5%)=190(萬元)

(2)300×(1—5%)=285(萬元)

(3)500×(1—5%)=475(萬元)

2、(1)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2)批覆處理方案;

(3)跟蹤檢查處理方案的實施;

(4)檢查、鑑定和驗收處理結果;

(5)提交質量問題處理報告。

3、(1)措施費:200×5%=10(萬元)

直接費:200+10=210(萬元)

間接費:210×8%=16、8(萬元)

利潤:(210+16、8)×4%=9、o7(萬元)

税金:(210+16、8+9、07)×3、41%=8、04(萬元)

工程造價:210+16、8+9、07+8、04=243、91(萬元)

(2)不同意;因為是施工單位的責任。

4、600×(1—5%)—243、91×(1—500)=338、29(萬元)

5、800×(1—5%)—300+243、91×(1—5%)=691、71(萬元)2、某實施施工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甲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2年3月1日,工期為302天: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外道路開通及設備採購;設備安裝工程可以分包。

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如圖5—1所示(時間單位:天)。

工程實施中發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由於施工現場外道路未按約定時間開通,致使甲施工單位無法按期開工。2012年2月21日,甲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開工日期推遲3天,補償延期開工造成的實際損失3萬元。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情況屬實。

事件2:C工作是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時遇到了難以預料的暴雨天氣,工程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甲施工單位及時報告了項目監理機構。為處理安全事故隱患,C工作實際持續時間延長了12天。甲施工單位申請順延工期12天、補償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

事件3:F工作是主體結構工程,甲施工單位計劃採用新的施工工藝,並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了具體方案,經審批後組織了實施。結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成本,但F工作實際持續時間延長了5天,甲施工單位申請需延工期5天。

事件4:甲施工單位將設備安裝工程(J工作)分包給乙施工單位,分包合同工期為56天。乙施工單位完成設備安裝後,單機無負荷試車沒有通過,經分析是設備本身出現問題。

經設備製造單位修理,第二次試車合格。由此發生的設備拆除、修理、重新安裝和重新試車的各項費用分別為2萬元、5萬元、3萬元和1萬元,J工作實際持續時間延長了24天。乙施工單位向甲施工單位提出索賠後,甲施工單位遂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了順延工期和補償費用的要求。

問題:

1、事件1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如何答覆甲施工單位的要求?説明理由。

2、事件2中,收到甲施工單位報告後,項目監理機構應採取什麼措施?應要求甲施工單位採取什麼措施?對於甲施工單位順延工期及補償經濟損失的申請如何答覆?説明理由。

3、事件3中,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什麼程序審批甲施工單位報送的方案?對甲施工單位的順延工期申請如何答覆?説明理由。

4、事件4中,單機無負荷試車應由誰組織?項目監理機構對於甲施工單位順延工期和補償費用的要求如何答覆?説明理由。根據分包合同,乙施工單位實際可獲得的順延工期和補償費用分別是多少?説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事件1中,項目監理機構的答覆:同意推遲3天開工(或:同意2012年3月4日開工),同意賠償損失3萬元。

理由:場外道路沒有開通屬建設單位責任,且甲施工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提出了申請。

2、事件2中,由於工程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項目監理機構收到甲施工單位報告後,應下達工程暫停令;並要求甲施工單位撤出危險區域作業人員,

制訂消除隱患的措施或方案,報項目監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對於甲施工單位順延工期及補償經濟損失的申請,項目監理機構應作出如下答覆:

(1)由於難以預料的暴雨天氣屬不可抗力,施工單位的經濟損失不予補償;

(2)從網絡計劃中可看出,C工作延長12天,隻影響工期1天,故只批順延工期1天。

3、事件3中,項目監理機構審批施工方案的程序如下:初步審查報送的施工方案,組織專題論證會,經專題論證會審定後籤認經確認的施工方案。

對甲施工單位順延工期的申請,項目監理機構的答覆:不同意延期申請。

理由:改進施工工藝屬甲施工單位自身原因。

4、事件4中:

(1)單機無負荷試車應由甲施工單位組織。

(2)項目監理機構對於甲施工單位順延工期和補償費用要求的答覆:同意補償設備拆除、重新安裝和試車費用合計6萬元。C工作持續時間延長12天后,J工作持續時間延長24天,隻影響工期1天,故同意順延工期I天。

理由:因設備由建設單位採購,設備本身出現問題,不屬於甲施工單位的責任。

(3)根據分包合同,乙施工單位實際可獲得的順延工期和補償費用分別是:可順延工期24天,可獲得費用補償6萬元。

理由:因為第一次試車不合格不屬於乙施工單位責任。3、 某工程,採用無標底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施工單位,合同工期380天,共有A、B、C、D、E、F投標單位通過資格預審,並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了投標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評標時,發現A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只加蓋了公章,但沒有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中被授權人的簽字;B投標單位因施工工藝落後投標報價明顯高於其他投標單位;C投標單位合同工期按定額工期400天;D投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總價金額彙總有誤。

事件2: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D、F、E投標單位依次為前3名中標候選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分別找D、F、E投標單位重新報價,以價格低的E單位為中標單位,按原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合同後,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再以新報價簽訂協議書作為實際履行合同的依據。監理單位認為建設單位的要求不妥,並提出了不同意見,建設單位最終接受了監理單位的意見,確定D投標單位為中標單位。

事件3: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召開了第一次工地會議,並要求D單位及時辦理施工許可證,確定工程水準點、座標控制點,按政府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施工噪聲和環境保護等相關手續。

事件4:開工前,設計單位組織召開了設計交底會。會議結束後,總監理工程師整理了一份《設計修改建議書》,提交給設計單位。

事件5:施工開始前,建設單位提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每週一次的工地例會以及所有專業性監理會議,負責編制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負責工程計量,主持整理監理資料。

問題:

1、分別指出事件1中A、B、C、D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是否有效?説明理由。

2、事件2中,建設單位的要求違反了招標投標有關法規的哪些具體規定?

3、指出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做法的不妥之處,請寫出正確做法。

4、指出事件4中設計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做法的不妥之處,請寫出正確做法。

5、事件5中,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説明理由。

正確答案:

1、(1)A單位的投標文件有效。招標文件對此沒有具體規定,簽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2)B單位的投標文件有效。招標文件中對高報價沒有限制。

(3)C單位的投標文件無效。沒有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4)D單位的投標文件有效。總價金額彙總有誤屬於細微偏差(或:明顯的計算錯誤允許補正)。

2、(1)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

(2)招標人與中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1)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

正確做法:由建設單位組織召開。

(2)不妥之處:要求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

正確做法:由建設單位辦理。

(3)不妥之處:要求施工單位及時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

正確做法: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確定。

4、(1)不妥之處:設計單位組織召開設計交底會。

正確做法:由建設單位組織。

(2)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直接向設計單位提交《設計修改建議書》。

正確做法:應提交給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交給設計單位。

5、有以下4處不妥:

(1)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不妥。

正確做法: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

(2)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所有專業性監理會議不妥。

正確做法:可根據需要,分別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專業性監理會議。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制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不妥。

正確做法:由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4)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工程計量不妥。

正確做法:由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工程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