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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備考試題及答案

  案例分析一

2016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備考試題及答案

某城市地下工程,業主與施工單位參照FIDIC合同條款簽訂了施工合同,除税金外的合同總價為8600萬元,其中企業管理費率為15%,利潤率為5%,合同工期為730天。為保證施工安全,合同中規定施工單位應安裝滿足最小排水能力1.5t/min的排水設施,並安裝1.5t/min的備用排水設施,兩套設施合計15900元。

合同中還規定,施工中如果遇業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窩工,業主對施工單位自有機械按台班單價的60%給予補償,對施工單位租賃機械按租賃費給予補償(不包括運轉費用)。施工過程中若發現地下文物,業主給予的間接費補償,其價款按建標[2013]44號文件的規定程序計價(以人工、材料、機械合計為計算基礎)。

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三項事件:

事件1:施工過程中業主通知施工單位某分項工程(非關鍵工作)需進行設計變更,由此造成施工單位的機械設備窩工l2天。

由於業主修改工程設計導致的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窩工費用索賠額見表4-5。

表4-5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窩工費用索賠額

企業管理費=40920×15%=6138(元)

利潤=(40920+6138)×5%=2352.9(元)

合計=49410.9(元)

事件2:施工過程中遇到了非季節性大暴雨天氣,由於地下斷層相互貫通及地下水位不斷上升等不利條件,原有排水設施滿足不了排水要求,施工工區湧水量逐漸增加,使施工單位被迫停工,並造成施工設備被淹沒。

為保證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業主指令施工單位緊急購買增加額外排水設施,儘快恢復施工,施工單位按業主要求購買並安裝了3套1.5t/min的排水設施,恢復了施工。

由於非季節性大暴雨天氣費用索賠額如下:

1)備用排水設施及額外增加排水設施費=15900/2×3=23850(元)。

2)被地下湧水淹沒的機械設備損失費=16000(元)。

3)額外排水工作的勞務費=8650(元)。

合計=48500(元)。

事件3: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處理地下文物工作導致工期拖延40天。

由於處理地下文物,工期、費用索賠額如下:

延長工期為40天。

企業管理費=8600×15%=1290(萬元)

相當於每天=12900000/730=17671.23(元/天)

40天合計=17671.23×40=706849.20(元)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施工單位的哪些索賠要求不合理,為什麼?造價工程師審核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窩工費用索賠時,核定施工單位提供的機械台班單價屬實,並核定機械台班單價中運轉費用分別為:9m3空壓機為93元/(台?班),25t履帶起重機為300元/(台?班),塔式起重機為190元/(台? 班),混凝土泵車為140元/(台?班),造價工程師核定的'索賠費用應是多少?

2.事件2中施工單位可獲得哪幾項費用的索賠?核定的索賠費用應是多少?

3.事件3中造價工程師是否應同意40天的工期延長?為什麼?補償的企業管理費如何計算,應補償多少元?

參考解析【問題1參考答案

在事件1中索賠要求不合理的有如下幾個方面:

1)自有機械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合同規定,業主應按自有機械使用費的60%補償。

2)租賃機械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合同規定,租賃機械業主按租賃費補償。

3)企業管理費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分項工程窩工不能索賠企業管理費。

4)利潤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機械窩工並未導致利潤的減少。

造價工程師核定的索賠費用:

空壓機索賠額=3720×60%=2232(元)

履帶起重機索賠額=18000-300 × 12=14400(元)

塔式起重機索賠額=12000×60%=7200(元)

混凝土泵車索賠額=7200-140×12=5520(元)

合計=2232+14400+7200+5520=29352(元)

【問題2參考答案】

在事件2中可獲得的索賠費用有:①可索賠額外增加的排水設施費;②可索賠額外增加的排水工作勞務費。

核定的索賠費用=15900+8650=24550(元)。

【問題3參考答案】

在事件3中,應同意40天工期的延長。因為地下文物處理是有經驗的承包商也不可預見的(或地下文物處理是業主應承擔的風險)。

合同價中的8600萬元減去5%的利潤=86000000×1/(1+5%)=81904761.9(元)

企業管理費=81904761.9×0.15/1.15=10683230(元);

每天的企業費=10683230/730=14634.56(元);

應補償的企業費=14634.56×40=585382.4(元)。

  案例分析二

某施工合同約定如下:

1)合同工期為110天,工期獎罰均為3000元/天(已含税金)。

2)當某一分項工程實際量比清單量增減超過10%時,調整綜合單價。

3)規費費率為3.55%,税金率為3.41%。

4)機械閒置補償費為台班單價的50%,人員窩工補償費為50元/工日。開工前,承包人編制並經發包人批准的網絡計劃如圖3-1所示。

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機械,只能順序施工,不能同時進行。台班單價為1000元/(台?班)。

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業主要求調整設計方案,使工作C的持續時間延長10天,人員窩工50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為了獲得工期提前獎,經承發包雙方商定,使I工作持續時間縮短2天,增加趕工措施費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過程中,勞動力供應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強調勞動力供應不足是因天氣炎熱所致。

事件4:招標文件中G工作的清單工程量為1750m3(綜合單價為300元/m3),與施工圖樣不符,實際工程量為1900m3。經承發包雙方商定,在 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響因事件1~事件3而調整的項目總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lm3增加的趕工工程量按綜合單價60元計算趕工費(不考慮其他措施費)。

上述事件發生後,承包方均及時向發包方提出了索賠,並得到了相應的處理。

問題: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別就事件1~事件4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説明理由。

2.事件1~事件4發生後,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補償為多少天?該項目的實際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事件4發生後,承包方可得到總的費用追加額是多少(計算過程和結果均以-元為單位,結果取整)?

參考解析【問題1參考答案】

首先,工作B和工作I共用一台施工機械,則應在節點3與節點5之間連一條虛箭線,判斷關鍵線路:

線路1:A→B→D→G,105天

線路2:A→B→E→G,110天(關鍵線路)

線路3:A→B→E→H,90天

線路4:A→B→I,102天

線路5:A→C→F→I,103天

可以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因這是業主應承擔的責任,並且c工作的TF=110-103=7(天),延誤10天超過了其總時差,可以索賠工期3天。

説明:事件1發生後,網絡計劃的關鍵線路發生了變化:

線路l:A→B→D→G,105天

線路2:A→B→E→G,110天

線路3:A→B→E→H,90天

線路4:A→B→1,102天

線路5:A→C→F→1,113(103+10)天(關鍵線路)

此時,業主可順延的合同工期為113天。

事件2不能提出趕工費用索賠,因為趕工是承包商為了獲得工期提前獎。

但I工作趕工2天后,線路時間有了變化:

線路1:A→B→D→G,105天

線路2:A→B→E→G,110天(如按111天完成,G工作只能有1天的潛力)

線路3:A→B→E→H,90天

線路4:A→B→I,100(102-2)天

線路5:A→C→F→I,111(103+10-2)天(關鍵線路)

此時,(實際)完成的工期為lll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因為這是承包方應承擔的責任,或這是有經驗的承包商能預測到的風險。

又因為H工作的總時差=113-90=23(天),所以延誤的5天沒有超出總時差,對計劃111天完成沒有影響。

事件4可以提出多增加工程的費用索賠,因為這是業主應承擔的責任;雖不能提出工期索賠,但可以提出趕工費的索賠。

【問題2參考答案】

1)事件1中C工作的TF=7天,其合理補償工期=10-7=3(天)。

2)事件2的合理補償工期=0天。

3)事件3的合理補償工期=0天。

4)事件4的合理補償工期=0天。

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補償合計為3天。

該工程的實際工期=110+3-2=111(天)。

【問題3參考答案】

事件1:

1)人工費=50×50=2500(元)。

2)機械費=1000×50%×l0=5000(元)。

綜合考慮税費=(2500+5000)×(1+3.55%)×(1+3.41%)=8031.08元。

事件2和事件3不產生追加費用。

事件4:

1)G工作多增加的工作量=1900-1750=150(m3),則

多增加的費用=150×300×1.0355×1.0341=48186(元)

G工作按計劃每天完成的工程量=1750/35=50m3。

多增加的清單量所需的天數=150/50=3(天)。

而此時,按要求111天完成工程,G工作只能有1天的機動時間,所以需要趕工量=3-1=2(天)。

2)多增加的趕工費用=2 ×50×60×1.0355×1.0341=6425(元)。

因業主可順延的合同工期為113天,而實際工期111天,所以提前2天完成,故獎勵費用=3000×2=6000(元)。

總費用追加合計=803l+48186+6425+6000=68642(元)。